【白話智權】專利的「實體審查」到底在審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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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絕對可以排在「專利申請Q & A」的前五名;而申請專利要將創意構想的「實體」送審,也絕對是「專利申請之誤會」的前五名。

首先,就提出專利申請後,有關「實體審查」的定義作解釋,目前台灣的專利類型有三種:

1. 發明專利:方法、製程、配方、結構之組成可產生一定功能者。

(1)「一種解除手機螢幕鎖定的方法」(方法);

(2)「一種可使血管快速產生擴張的藥物及其製造方法」(物及方法);

(3)「一種太陽能發電裝置」(物)。

 2. 新型專利:具有結構之組成,可產生一定功能者。

(1)「一種太陽能發電裝置」(物);

(2)「一種全方向性的射頻識別標籤」(物);

(3)「一種可與智慧型手機達成無線資訊連結的手環」(物)。

 3. 設計專利:外觀設計(與功能無關)。

(1)「手環」(手環的外觀設計);

(2)「智慧型手機」(智慧型手機的外觀設計);

(3)「icon」(App之icon的圖像設計)。

 

圖片1台灣專利的三種專利類型(整理自筆者)

 

不管哪一種,都要經過形式審查!

以上三種專利類型,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各案均會先經過「形式審查」的過程,以確認申請人資料、發明人資料等,最重要的是確認提出申請的標的內容是否為適格的標的,例如:假設提出申請時,所請的專利案件為一種「藥品的製造方法」,但卻提出「新型專利」之申請,則顯然其非為「新型專利」的適格標的(「方法」應提「發明專利」申請),此種情況,智慧財產局即會以「方法不可作申請新型專利之標的」的理由通知申請人「申復」(申請人可進行修正),如申請人未提出「申復」、或「申復」後仍無法克服上述情況,則申請案就會被駁回;通常,申請案絕少在「形式審查」階段被駁回。

再者,目前台灣三種專利類型中,「發明專利」、「設計專利」均須在通過形式審查後,再經過「實體審查」,且審查結果為核准的情況下,才可以取得專利權,而「新型專利」僅須通過「形式審查」後,即可取得新型專利之專利權,有關新型專利制度,請容筆者之後另起新篇作說明。

 

專利的「實體審查」到底在審什麼!?

所以問題來了,「實體審查」究竟審查什麼?筆者發現許多申請人誤解了「實體」的定義,有關「發明專利」審查過程中所稱之「實體審查」所指的「實體」,白話講,就是指專利說明書所陳述的內容,主要包括:

1. 本案之技術內容;2. 必要之圖示;3. 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審查委員以透過專利檢索(以該案的專利申請日為分界點)所得到的前案資料為基礎,進一步確認申請人所提的申請案內容中所陳述的技術,是否具有:

1. 「產業利用性」(具有特定功效或功能,可以重複被大量製造);
2. 「新穎性」(以前沒有這樣的組合);以及
3. 「進步性」(組合後所產生的功效、功能比以前的組合更好)。

承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這個專利申請案就會被核准,申請人在接到智慧財產局所核發的「核准通知」後,就可以在完成「辦理領證」及「繳納專利」年費後,取得專利權。

 

 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不究是否有「功能」的進步性

另外,「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亦包含了審查標的是否具有可重複被製造的特性,再者,則是著重在標的本身是否具有「創作性」,但不須審究其是否具有「功效、功能」上的進步性,所以只要標的本身所呈現的外觀,是具有「新穎性」(以前在同類產品、結構中沒有)、及「創作性」(具有可被客觀肯認為創作的呈現)即可。

那究竟什麼的構成條件及時點,是可以提出專利申請?

1.構成條件:在你的Idea成形時,請先確認邏輯上是否可行?如果可行,盡快進行專利檢索,假設檢索的結果告訴你,你的Idea是具有「新穎性」的,且客觀較之於現有的技術後,是具有「進步性」的;

2. 時點:那,就是個很好的申請時點哦。

 

所以,不要再誤以為要先把發明的「實體」做出來後,才可以提出專利申請!而且也不用把發明的「實體」送去智慧財產局接受審查哦!萬一你發明的是一架飛機,智慧財產局恐怕是沒有地方可以停的。

 

最後,補充一點,目前台灣各種專利類型的審查時間如下(實務上平均的參考值):

1. 「發明專利」審查時間約2.5~3年之間(包含「形式審查」、「實體審查」);

2. 「新型專利」的審查時間約4~6個月(因為只須經過「形式審查」);

3. 「設計專利」6~10個月之間(包含「形式審查」、「實體審查」)。

 

(Cover photo via Matthew Hutchinson, CC License)
(撰文:詹詹自喜;編輯: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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