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誤會啦!你該弄懂的四個常見著作權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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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越來越發達,所有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網路分享空間,以及常去瀏覽的網頁。在網路上看到別人展示的作品,往往覺得不錯就在自己常用的網路上分享這篇文章、那段影片或者是某段音樂。這些行為,你有沒有想過,在某些條件下可能已經侵害別人的權力了呢?

 

著作權的簡單定義

先來看看咱們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這麼規定: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這兩個權力的發生,根據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原則上於著作完成時即已產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 著作人格權:屬於作者不可變更及移轉之權力,主要為著作創作人的署名權,依據著作權法,目前屬於不可變更或移轉的權力,作者有權決定署名與否。
  • 著作財產權:是為此著作之正常使用、收益等屬財產性質的權力。

 

常見的著作權認知謬誤

撇開直接盜用他人作品,明確侵害其他作者權力的行為不提,有一些對於著作權常見的謬誤:

 

常見謬誤一:在網路上公開的著作,作者就是放棄他的財產權,其他人可以自由引用。

  • 作者有自由展示其創作的權利,在公開網址的展示,其他網路瀏覽者當然可以隨意瀏覽。

  • 在未經原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引用、轉載,甚至改編或截錄。

  • 使用者可以轉貼作品的網址(link),便利其他網路使用者瀏覽原作。

     

常見謬誤二網路上可以看到的作品,我們都可以自由使用、轉載、節錄。

  • 網路上公開的作品,首先應注意是否由原作者發佈,若非原作者,則應謹慎使用。

  • 若為原作者所發佈之作品,應注意作者是否有宣告其作品的使用許可,例如創用CC即為一種簡易且普遍的創作使用宣告。
    關於創用CC,請詳此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

  • 若原作者未明確說明其作品允許他人使用的規則,一般而言,得自由瀏覽,並轉貼其展示網址(Link),但其他使用方式,均應向原作者徵得同意。

 

常見謬誤三:有說明引用作品的來源以及原始作者,我就沒有侵害他人的權利。

  • 若有轉載、引用、截錄甚至變更修改他人著作並發佈於自己的網路空間供其他人瀏覽,無論是否有說明其來源網址(Link)以及原作者,均屬侵害他人著作權利,截錄及變更更屬於改作的範疇,必須取得作者同意才能進行。

  • 然評論他人創作而進行截錄,原則上屬於侵權的例外,可以免除責任,但是截錄的內容、份量、創作的核心比例均有爭議的空間,畢竟評論不同於轉載,應以評論的焦點為截取標的,並應有所保留,不可截取過多內容。

 

常見謬誤四:仿照攝影者的創作方式拍攝照片,有沒有違反原作者的權利?

  • 依照他人攝影著作的布局仿製攝影作品,單以技術的模仿而言,並無侵權的疑慮。

  • 但是完全照搬其他攝影者的創作理念,並根據此理念將攝影布局技巧加以複製,即屬攝影創作的抄襲。

  • 翻拍,屬於攝影作品之重製,直接構成侵權。

 

存有模糊地帶的著作權,人人需得注意!

著作權,在法律的規定上有許多的模糊地帶,所以在權力判斷的實務,有許多相關的判准以及規範以作為裁判時的依據,然而,儘管可能結果相同,其過程以及原始意念的差別,往往也會影響法院的裁判,因此,每個案件,都應以個案情況加以判斷,無法完全照搬類似行為的判定。

原則上,沒有限制使用者的網路,均屬公共空間,所有行為等同公開展示,若無法獲得作者允可,不建議任意使用他人創作成果,但是,若以限制登入者的局域網路,因屬私有空間,則無此顧慮。

註:本文僅簡單描述著作權的一些判准供各位參考,若有發生疑義,請提供實際案情及相關情節,以便依個案加以判斷。

 

文作者為陳向晞,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智財組系。

在新竹市政府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和在崔媽媽基金會擔任法律服務志工。

原刊登於WordPress架站百寶箱,智由博集 獲授權轉載,未經同意請勿自行轉載。

(Cover photo credit:Terrance Heath@flickr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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