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該搞懂的著作權案例,將創作心血被濫用的機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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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的,是我的,著作權到底是誰的?

隨著網路的發達,有越來越多人選擇當個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也讓SOHO族的現象在台灣更顯蓬勃,包括在部落格撰寫美妝試用或美食評論的人氣部落格主,或是在Facebook上為自己作品成立粉絲團的獨立插畫家,當然還有設計師、文字工作者(如翻譯)、工程師(寫app或網頁)等,因為可以直接將作品呈現給第一線消費者,所以不用如傳統一般地受制於企業。

15902803654_7263529dfc_z(圖片來源:最棒App 授權 智由博集 使用)

而許多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也常採用「外包」的方式,將部份業務交給合作的外部自由工作者,然而,在訂定契約的過程中,您是否認真地將自己擁有的權利搞懂?例如未被採用的作品稿,著作權是屬於誰的?又或是,明明說好是印成明信片,業主卻將它印成T恤販賣,又該如何解決?上週三(2015年2月11日)晚間,最棒App與LikStudio舉辦了一場以「是你的是我的?著作權是誰的?」為題的活動,邀請了令珩法律事務所的溫令行律師來為大家解答,筆者便整理出溫律師提及的部分案例,供大家參考。

 

公然盜圖,超越著作權法的男人!

一開始,溫律師便以最具話題性的案例作為開頭,蔡正元 立委隨意擷取他人作品,並張貼在個人臉書上,結果卻遭原作者警告違反著作權法,更引起國內網友公憤並整理出盜圖列表,有趣的是,蔡委員居然是選擇「封鎖」作者,而不是將圖片下架! 

600_phpiWlJVb(圖片源自:Tatsuo Suzuki的臉書)

這種從他處(如圖庫)搜尋作品,並將其於個人空間(如部落格與臉書等)作利用的現象,在你我身旁皆時常發生,溫律師便提醒大家,再將作品上傳至任何平台前,務必閱讀平台的相關條款,並作好著作權權限的設定,例如著名的圖片存放空間Flickr,便有提供作品擁有者選擇是否開放創用CC授權,讓作品可以被合理使用。

溫律師更問:「那您是不是有疑惑,為什麼這麼多人可能侵害著作權,盜圖的現象卻還是一直在發生?」原來是,著作權的侵害是屬於「告訴乃論」,白話言之,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提告,檢察官便不會主動偵辦該類案件。

 

教授將學生作品,拿去申請計畫補助

現在常有許多商業個案、設計或科學競賽,由學生組隊並邀請教授擔任指導老師一起參賽,那麼,指導老師提供創意概念,作品的著作權該歸誰呢?溫律師舉出一個案例,是老師將學生所寫的Journal Paper整篇拿去申請國科會計畫,涉及抄襲及侵害著作權而被提告,而這位老師辯稱:「這都是我上課所講的啊!怎麼會有抄襲呢?」 

439750973_da8c8908a6_z(Photo credit:Stephanie Graves@flickr CC BY SA 2.0.)

這裡便有兩個重點,大家須注意:其一為著作權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意即,學生所撰寫的Paper即是表達,而老師上課中所述的內容僅為思想,其二為抄襲的認定有三大原則,包括有:

1. 抄襲的相對比例(即抄襲的量)

2. 合理機會接觸(抄襲者與原創者是否有接觸的機會)

3. 實質相似的概念(即內容的核心脈絡是否相同)

 

媽媽揹小孩的五木拉麵

而在著作權訴訟中,被告方通常會辯說:「這作品是我自己先創作的!」這時,原告方若不能舉出早於被告方已創作此作品的證據,那麼敗訴的機率相當高!溫律師便舉出五木拉麵的媽媽揹小孩商標為例,日本五木食品認為台灣興霖食品所擁有的媽媽揹小孩商標與其相似,因而跨海提告,訴訟過程中,日本的五木食品僅能拿出1967年的證據,然而,台灣興霖食品卻舉出1960年即有刊登相關廣告,於是,法院便認定日本五木食品的商標圖案不具原創性,也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案例告訴我們,創作歷程的留存紀錄是很重要的!所謂「創作歷程」即概念與作品形成的紀錄,例如可為構思時的隨手筆記、草圖、創作所使用的素材、與他人的討論、修改過程的存檔備份(可為紙本版或電子版),甚至是作品發表過的紀錄(如發表會、展覽會等)等,留下這些資料,未來,在爭議發生時,將可用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以及作品的原創性!

 

獲獎的邱毅立委假髮照片

時任聯合報攝影記者的曾學仁,在上班期間拍攝了邱毅立委的假髮被摘之瞬間,更贏得卓越新聞攝影獎,而《蘋果日報》在新聞報導內,直接翻拍掀髮照且未註明出處後即刊登,被當初拍下此照片的《聯合報》提告,法院認為,雖該照片具有原創性,屬應受著作權保護的攝影著作,但基於新聞報導價值,且為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使用該照片報導屬合理使用。 

15594313567_0725d289b4_z(Photo credit:信瑜 陳@flickr CC BY SA 2.0.)

這個案例,點出新聞媒體在使用相關照片或影片時,常直接認定「為滿足公眾知的權利」,故通常直接使用,最近的中天新聞使用他人拍攝之復興航空失事影片,即為一個案例,溫律師也說這部分的認定界線非常模糊!

除此之外,此案還有一個重點須注意,即職務上之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曾學仁當初僅是在偶然的情況下,拍下這張照片,那麼這張照片的著作權究竟歸誰?溫律師以下表簡述:

表一:著作權歸屬之分類簡表

著作權歸屬簡表(本表整理自 智由博集)

註一:著作權更細分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與姓名表示權,而「著作財產權」包括有重製、改作、公開播送等。

註二:雖此情況下,著作財產權歸屬受委託人所有,但出資的業主(即委託者)是可以利用該作品的!然,利用之範圍仍需照約定,如無約定,則推定為未授權。

 

將比稿未被採納的設計圖,修改後販賣

委託者在委任案件過程中,常會要求設計者多畫幾張,以進行比稿!然而,您有想過未被採納的作品,著作權又是屬於誰的嗎?委託者是否可以將它再拿去另行販賣?溫律師舉了瑪奇朵咖啡的案例,此案中,設計者畫了「小廚師圖」與「咖啡與豆子圖」兩張設計圖,而因無契約約定,故作品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皆屬設計者的,然而,業主將未被採納的「咖啡與豆子圖」稍作修改後,另行作販賣(還以20倍的價格賣出!),理所當然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遭提告後被判刑六個月。

 

權利範圍很重要,似懂非懂風險高

經由上述案例的解析,不知您有沒有對著作權的內涵,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最後,溫律師用以下箴言,送給每一位努力創作的創作者,搞懂著作權,讓創作心血不再被白白濫用:

「著作權利要知道,契約簽前先看好」

「權利範圍很重要,似懂非懂風險高」

「抄襲改作當參考,檢署法院等你跑」

「盜圖剽竊也不少,存底留圖來自保」

 

(Cover photo credit: 最棒APP 授權 智由博集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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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律師於最棒App與LikStudio合辦之講座所用的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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