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來訴華生侵害藥物發明專利,索賠人民幣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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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4月22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禮來公司(一審原告)與上訴人常州華生製藥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侵害發明專利權上訴一案。 

案件背景回顧

2013年7月15日,禮來公司向江蘇高院提起訴訟稱,華生公司持續使用其擁有的中國發明專利公告案第CN1028429C號(申請號為:91103346.7),藉以生產藥物奧氮平(Olanzapine),因而侵害了禮來公司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華生公司賠償,因其在2003年9月29日至涉案專利有效期屆滿日(2011年4月24日)期間侵權給禮來公司造成的損失1.5億元、合理開支2.8萬元、律師費150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其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

PATENT

CLAIM

江蘇高院一審查明,禮來公司曾於2003年9月29日向南京中院起訴華生公司侵害本案涉案專利權(簡稱前案),前案二審判決華生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禮來公司50萬元。江蘇高院一審認為,前案與本案系針對相同侵權行為在不同時間段的損害提起的訴訟,兩者不構成重複訴訟。本案訴訟時效應自前案二審判決生效日起計算,故本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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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生公司是否構成侵權,江蘇高院認為華生公司在本案中關於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2008年補充報備工藝進行生產的主張,與其在前案中關於其一直使用2003年備案工藝進行生產的陳述存在矛盾。並且2008年補充報備工藝未對2003年備案工藝作實質性變更,而前案中經鑒定2003年備案工藝不可行。因此,華生公司的不侵權抗辯不成立。至於華生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涉案專利申請日在1993年1月1日以前,應當適用關於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華生公司銷售奧氮平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其銷售奧氮平藥品的獲利僅能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酌定因素。據此,判令華生公司賠償禮來公司350萬元。

禮來公司、華生公司均不服該一審判決,因而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庭審中,主要圍繞華生公司的奧氮平製備工藝是否屬於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賠償數額應該如何確定、本案是否為重複訴訟以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庭審持續了一天,沒有當庭宣判相關結果。

 

註: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禮來與華生之專利侵權上訴案的過程,可詳見全程文字記錄

(本文轉載自 思博網,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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