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4.8億!New Balance於中國侵害商標權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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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New Balance

2013年7月,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因其中文譯名的使用問題,於中國遭遇廣州的一位自然人(下稱周某)提出商標侵權訴訟。日前,中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已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因為在產品廣告宣傳、網絡銷售、產品小票及發票中使用了“新百倫”字樣,構成對周某享有的“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不僅需要停止將“新百倫”用於標識及宣傳其產品等侵權行為,還需賠償周某經濟損失共計9800萬元。

據了解,新百倫公司當時被訴侵權的主要行為是,在其天貓網和京東網開設的“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的網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有“新百倫官方旗艦店”等字樣,並在每款產品介紹中均有“New balance/新百倫”標識;在其官方網站www.newbalance.com.cn使用有“新百倫官方網站”字樣,且該網頁多處出現“新百倫”標識。此外,新百倫公司還在其印製的《新百倫英美產品手冊》宣傳資料、產品宣傳廣告、產品銷售小票及發票中多次使用“新百倫”標識。一同被訴的還有“New Balance”品牌的銷售商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下稱盛世公司)。

 

百倫與新百倫商標的爭議

而周某主張權利的基礎,係其擁有第865609號“百倫”第4100879號“新百倫”的中國註冊商標,兩件商標均被核准註冊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其中,“百倫”商標申請於1994年8月,1996年8月審定並公告該商標。“新百倫”商標申請於2004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次年10月初審審定並公告該商標。2007年12月,美國New Balance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認為周某申請的“新百倫”商標涉嫌抄襲、模仿其“New Balance”商標,與其商標構成近似,要求駁回原告的商標申請。2011年7月,商標局作出裁定,認為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值得注意的是,美國New Balance公司並未就該裁定申請複審,周某的“新百倫”商標最終被核准註冊。

865609中國註冊商標第865609號

4100879
中國註冊商標第4100879號

 

 

要求賠償金額的提高

起訴之初,周某向新百倫公司索賠的金額為人民幣1500萬元,該數據主要來源於新百倫公司在網絡上銷售的服裝、鞋的數量及盈利情況。臨近開庭時,周某方面經過查詢新百倫公司的工商檔案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以及新百倫公司在華800餘家實體店面的銷售數據及獲利情況,主張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人民幣1.958億元。據此,周某將新百倫公司在網上銷售及實體店的銷售行為合併進行起訴,並將索賠金額提高至人民幣9800萬元。

新百倫公司的答辯理由主要是其對“新百倫”的使用是基於善意在先使用,並稱周某系惡意搶注“新百倫”商標,其將“新百倫”用作“NewBalance”商標的中文翻譯、產品的中文名稱、品牌所有人名稱的中文翻譯屬於合理使用,並未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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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法院的觀點:New Balance負有審慎使用的義務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該案涉及5個焦點問題:

1、原告商標權的合法性;
2、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字樣的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行為;
3、新百倫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犯周某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4、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字樣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5、盛世公司的行為是否侵權及相應法律責任問題。

對此,廣州中院認為,周某的兩件商標均為通過商標局註冊取得,新百倫公司主張周某的“新百倫”商標屬惡意搶注缺乏事實依據。新百倫公司在其天貓和京東旗艦店上銷售商品時在商品圖片下方文字介紹中使用“新百倫”字樣屬於商標性使用,在銷售小票中使用“新百倫”字樣亦屬於商標性使用。

廣州中院還認為,“新百倫”並非“New Balance”的音譯或意譯,其意譯應為中文“新平衡”,新百倫公司也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產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故“新百倫”並非“New Balance”的唯一音譯,因此,應認定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標識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綜上,新百倫公司未經註冊商標權人周某的同意使用“新百倫”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周某“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的侵權。

在新百倫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上,廣州中院認為新百倫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及賠償周某經濟損失的責任。由於新百倫公司在其銷售的產品上並未使用“新百倫”標識,僅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廣州中院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某賠償的數額應佔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幣9800萬元。而對於作出該判賠額的具體考慮因素,廣州中院在一審判決中給予相應說明,主要為新百倫公司作為一家近3年年均營業額均達數億元的大型企業,對其在經營中所使用的商標標識負有審慎使用的義務,其應善意地主動避免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以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和市場無序,但其在“百倫”商標已於1996年獲得註冊的情況下,仍然選擇使用與“百倫”商標這一臆造詞相似度極高的“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新百倫公司在其關聯公司美國NewBalance公司對周某“新百倫”商標提出異議未果的情況下,應知周某對“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其仍在標識及宣傳其產品時持續使用“新百倫”字樣而非規範地使用其企業名稱,從而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亦應對此承擔責任。目前,新百倫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訴。

 

 (Cover photo credit:Claus@flickr CC BY SA 2.0.)

(本文轉載自 知產力,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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