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的青蒿素獲得諾貝爾獎,但在專利卻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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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下午5點30分,屠呦呦實現了中國科學獲諾貝爾獎的突破,獲得醫學獎,因為她發現了治療瘧疾的新型療法,該療法的根本在於,屠呦呦發現了青蒿素。在享受這份榮耀的同時,作為專利從業者,看到的卻是在此項巨大成就背後,一錯再​錯的專利故事。

 

分析這個案例,是為了以史為鑑,在以後的工作中吸取教訓,在科研界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錯誤一:喪失原始專利申請權

青蒿素的研發接近成果期的時候,中國的研究人員在國內外發表了一系列文章。1977 年在《科學通報》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 的名義,發表了青蒿素的化學結構;1978 年5 月,又以“ 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 和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義,發表了青蒿素結晶立體絕對構型的論文;1979 年,第二篇青蒿素化學結構的論文,以北京中藥所和上海有機化學研究所科研人員署名發表於《化學學報》 。此後數年內,中國的相關人員陸續在國際各種學術刊物上發表公佈了青蒿素的相關技術文獻。

 

專利授權的基本前提是“新的”,即在申請專利前,沒有在其他途徑公開過。因此,在發表了那麼多文章後,中國科學家發現的抗瘧藥物青蒿素也因此失去了國際專利權保護的機會。

 

分析:

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在1985 年才建立起來的。在那個沒有專利保護概念,也根本不熟悉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年代裡,研發不可能想得這麼全面。

 

當時曾經誤傳別的國家也在研究類似技術,一旦熟悉智慧財產權規則的人研究出來了這些成果,並將其申請成國際專利,中國的研究將一錢不值。所以將技術公開,使其變為公知公用技術,反而變成了“不幸中的大幸”。

 

啟示:

研發項目不僅僅是研發人員埋頭苦幹的事情。智慧財產權人員一定要在前期就積極主動介入,讓研發過程和專利創造過程有機的結合。論文的發表也要注意智慧財產權問題,應該有系統的規劃安排。有時候將技術公開,也不失是為一種策略。但顯然,青蒿素的技術不是策略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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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二:與諾華的合作喪失技術優勢

1994 年,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與跨國製藥巨頭瑞士諾華公司簽署專利開發許可協議,後者負責複方蒿甲醚在國際上的研究和開發,前者則收取一定的專利使用費。

 

這一協議,幫助複方蒿甲醚在世界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但與此同時,也宣告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放棄了複方蒿甲醚國際市場的銷售權,諾華坐享其成。

 

諾華經過多年的經營,通過購買研發等等一系列方式,在復方青蒿素專利領域已經形成了自己獨有的專利壁壘。中國企業發展海外市場,反而處處受制於諾華。

 

分析:

隨著時代的進步,這次我們是持有專利的一方,有所進步。然而國際專利申請和產品認證要大量的資​​金和管理國際事務經驗,當時我國藥業跟國際的聯繫比較少,適應國際遊戲規則方面甚至不如印度,企業運作的能力也不夠。於是才會採取了和諾華合作的方式。

 

短期效果其實很好,我們快速進入了國際市場。但是長期來看,由於沒有處理好合作過程中的專利問題。但諾華卻有完整的專利戰略思路,圍繞衍生技術和技術申請自有專利,再通過合作中的一些契機從我方手中購得了某些關鍵專利。逐步從一個專利的被許可者,變成了一個專利壁壘的持有者。造成了現在中國青蒿素市場處處受制於諾華的局面。

 

啟示

長期合作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智慧財產權糾紛都是由於技術合作導致的。智慧財產權屬於長期利益的範疇,而很多企業在合作時,對於保護長期利益的警覺性不足,其實關注智慧財產權條款,就是在關注長期利益。

 

專利不是靜止的,技術會衍生、可改進,這些變化都會衍生新的專利。專利也不是一個個體的概念,多個專利組合起來,發揮的效力是單件專利不能比擬的。不能以靜止的孤立的觀點來看專利。

 

錯誤三:華立與健橋專利糾紛,丟了國際市場

華立藥業和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圍繞青蒿素複方製劑品牌“ 科泰复” ,打起了長達近4 年國內專利權官司。其間甚至提出了1 元索賠。這種拉鋸戰的結果,是導致兩敗俱傷,印度的製藥企業反而漁翁得利。多年積累下來的、來之不易的技術優勢卻沒能形成市場優勢,白白失去了市場。

 

分析:

青蒿素的藥品市場,尤其是國際市場,至關重要。然而,無論是WHO 還是各種採購基金,對於知識產權都非常重視,如果得知該產品在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爭議,勢必會影響到其在國際市場的前途。中國的兩家企業,就是沒有搞清楚國際規則,也沒有明確的、全局的專利戰略眼光,所有註意力都只在眼前的對手身上。結果抓了芝麻,丟了西瓜。

 

啟示:

專利維權訴訟僅僅是專利戰略中的一個環節,要實現的意義也許不僅僅是庭上的勝負和一點點賠償。蘋果三星的美國訴訟,雖然在外人看來熱鬧非凡,但其實訴訟地點、訴訟專利、訴訟結果這些諸多因素的選擇都有其深遠考慮的。重視專利,是指要對專利規則融會貫通,選擇最優的解決方案,專利屬於相對長效和全局化的利益保障,最終是要為專利持有者的長期利益服務的。

 

其實,青蒿素遭遇的一系列專利問題,歷史因素佔了很大的比重,但錯失的,卻是幾十億美元的專利市場。專利制度存在的初衷,在於鼓勵原創技術的發明者,通過專有的權利獲取經濟回報,促進進一步創新。因此,專利的最終目的在於“利”!屠呦呦的青蒿素,如果有效利用專利制度,可以給國家及她個人帶來巨額財富,可惜事實卻不盡人意。亡羊補牢,尤未為晚。如今,中國專利制度已經經歷了 30 多年的發展,希望在後續的創新技術保護中,我們可以做得更好。

 

(本文轉載自 知乾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華冰的部落格,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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