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TPP》TPP的著作權條款不合理,明顯對美國娛樂公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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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可順遂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 TPP)」將要求所有會員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間都至少為作者生存期間再加上70年。如此一來,日本、加拿大、紐西蘭以及其他三國都將延長他們原本的著作權保護期間,整整多了20年。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將帶給美國厚利,卻有害TPP其他六國的消費者與創作人。

 

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要求多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為作者生存期間加上50年,這通常被用來作為美國的國內標準。 

 

然而,1990年代後期,一些重要的作品(第一部米老鼠的卡通和喬治·蓋希文的藍色狂想曲)差不多要成為公眾領域之際,迪士尼、蓋希文家族信託與一些重要著作權人至美國國會要求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美國國會在1998年通過著作權存續期間延長法(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又被稱為米老鼠保護法),將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為作者生存期間加上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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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astrid westvang@flickr CC BY SA 2.0.)

 

接著,美國便反覆施壓其他國家也採取作者生存期間加上70年的著作權保護標準—美國通常都用自由貿易協議的手段來達成。如果其他國家想要與美國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議,美國便堅持協議內容要包含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舉例來說,澳洲與美國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中,就將著作權保護期間從作者生存期間加上50年改成70年。摩洛哥、巴林、智利和新加坡也在與美國的雙邊自由貿易協議中同意了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

 

現在,美國也試圖利用TPP做同樣的事情。TPP是包含12個環太平洋國家的多邊自由貿易協議,包含日本、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巴林、加拿大、美國、墨西哥、秘魯與智利。雖然有不少國家反對,美國還是將延長著作權期間為作者生存期間加上70年的條款納入其中。這將迫使日本、越南、馬來西亞、巴林、紐西蘭及加拿大六個國家延長他們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最終這六個國家將受到傷害。

 

誰是贏家?誰是輸家?

TPP的著作權條款很明顯地對美國大型娛樂公司有利,他們將多出20年時間能保護作品權利而在這六個TPP成員國大撈一筆。華盛頓法學院的Sean Michael Flynn教授說:「這對一些極度成功作品(如迪士尼動畫)的擁有者來說,真是天外飛來一筆的橫財」。 

 

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也有利於娛樂公司的家—美國。「美國是創意內容的淨出口國」美國動畫協會國際事務與貿易政策部副總理Anissa Brennan這麼說,他們也是企業遊說團體之一。六個受到TPP影響的國家都是創意內容的淨入口國,對他們來說一點都不公平。這些國家的消費者很可能因此要額外支付上百萬權利金給美國公司。

 

這些額外的權利金到底有多少萬元?一份為了澳洲國會準備的2004年之研究指出,如果澳洲根據澳美自由貿易協議,將著作權保護期間從原本的作者過世後50年延長為70年,「澳洲將每年都要在淨權利金支付費用上多支付25%…這可能會多達每年八千八百萬美金…而且這完全是轉到海外,對於澳洲來講單純就是成本。」

 

這還只是一個國家而已。接下來,日本、加拿大、紐西蘭及其他三個TPP成員國也將因此眼睜睜的看著每年用以支付額外權利金的上百萬元美金離開國境。甚至,成本還不只如此。當作品要再過20年才能成為公眾領域時,這些國家的窮人將無法免費使用許多重要且有用的作品。Flynn表示,「對於無力負擔學習資源取用成本之發展中國家而言,額外增加20年著作權保護期間意味著,又有一個世代無法免費取用原本可能會在網路上免費提供或在圖書館成為數位館藏的寶典。」

 

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20年還可能帶來另一個成本。當作品成為公眾領域時,它可會變成新的衍生創作之基礎,像是近年來就因為知名偵探小說夏洛克福爾摩斯成為公眾領域,才產生了又有價值又廣為眾人所知的大量衍生產品。使作品延緩成為公眾領域將因而使創作者、消費者與社會整體匱乏。

 

延長既存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並不合理

TPP的支持者指出,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會帶來重要的公共政策利益。像是他們認為較長的保護期間會促成新作品的創造。如果說這是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所根據的理由,那TPP做得太過頭了。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它同時延長了新創造的作品及既存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

 

2012年由四位法學院教授所做的文獻回顧指出:「你不可能為一個已經存在的作品提供創造誘因。因此延長既存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只會讓現存的權利人獲得意外之財,而對於公眾整體不會有任何有關的利益。」有許多專家都持相同立場。

 

支持者的第二個論點是,延長既存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間的確會帶來公眾利益,因為這樣會鼓勵著作權人出資保存及修復既存作品。Anissa Brennan表示,「要不是原作受到著作權保護,企業才不會這麼做。我無法想像會有企業在沒有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做這些事。」

 

傳統上,著作權被合理認定為鼓勵人們花費時間與金錢創造原創作品的方式。然而,勵保存及修復作品則是一個新的且不確定是否成立的理由根據,因為沒有實證研究證實要由著作權來鼓勵保存與修復。事實上,對於這種說法有顯著的對立面證據,就是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作品都在成為公眾領域後被保存與修復,因為圖書館、博物館與其他非營利團體一直以來都會投入時間、金錢來保存與修復這些公眾領域作品。

 

鼓勵新作品產生?符合新的全球標準?

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的支持者也指出,需要延長70年以鼓勵新作品的創造。理論上來說,較長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會提供額外誘因讓一些作者從事原本不想操心的專案。然而,實際上並沒有證據。沒有實證性研究顯示生存期間加上50年的營利專利無法提供作家充分動機,或是生存期間加上70年會帶來顯著成長的作品數量。

 

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設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已經夠久了—持續到作者死後過了半世紀為止—再增加20年保護並不會帶給作者真正的誘因。有許多專家都這麼認為。「沒有人能據證確鑿的指出,如果只保護著作權到作者過世後50年,會讓某些人拒絕創作作品,而延長為70年時就會讓他們願意創作。」渥太華法學院教授Michael Geist這麼說。

 

最後,TPP的支持者認為TPP會讓這些國家的法律與著作權保護的全球新標準更為一致,而能帶來貿易利益。Brennan說:「作者生存期間加上70年是全球標準,超過90個國家都已經採用。」而且,「任何對促進國際貿易及商務感興趣的人也都應該會對規則的調和感興趣,這項也包含在內。」

 

其他專家就此提出不同意見。「著作權保護期間的『全球標準』是作者生存期間加上50年…如果我們將全球多邊協議作為指標的話。」俄亥俄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Margot E. Kaminski表示。「這個標準在伯恩公約第7(1)條中建立,並被 TRIPS協議的第9條採納。」TRIPS即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對於智慧財產權貿易相關面相所達成的協議,又稱為「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雖然許多國家確實已經採用作者生存期間加上70年的著作權條款,但那並非出於國際間的共識。「這反應了美國積極透過鎖定較弱小國家制定(雙邊自由貿易)協議進行國際霸凌。」Kaminski說。根據評論人士,如果有越來越多國家採用作者生存期間加上70年的標準,將會增加美國大型娛樂公司的利益,但並不會促成整體國際貿易。

 

「妥協於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並不會『促進貿易』,它延長了政府創造的壟斷期間且只為了嘉惠少數美國利益團體,而且無疑超越了以著作權法啟發新作品的限度,反而對於其他人都形成阻礙。」Kaminski表示。 

 

孤兒作品問題與美國著作權辦公室的建議

對於受著作權保護中的作品使用者來說,創作時間的判斷常常是個難解的問題。隨著十年經過,著作權擁有人的紀錄不見了、記憶消散了、作者過世了,導致難以判斷作品著作權人是誰,或是必須花費大量金錢才能作出判斷。在此情況下,沒有人可以獲得使用這些被稱為「孤兒作品」的權利,導致其多年來無人問津。

 

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會使孤兒作品的問題惡化,讓更多作品變成孤兒以及增加無人能使用這些作品的期間。美國著作權辦公室領導人Maria A. Pallante在2013年的國會聽證會上解釋「在設定著作權保護期間為作者生存其間加上70年的情況下…最終會發生的是著作權人下落不明,且著作權體系設立的目標變得不那麼堅定或變得有點失焦。」

 

這就是美國著作權辦公室要求美國要修改其加上70年的著作權保護期間之故。Pallante建議國會將現在固定為加上70年的條款改成50年,但是可以提供延長20年的選項,如果著作權人並未主動申請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則作品會在作者過世後50年成為公眾領域。

 

因此,別堅持TPP要要求所有會員國也要將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為70年,也許美國反而應該聽從自己著作權辦公室的建議。不管怎麼說,作者生存期間加上70年的著作權保護期間都不是個好的公共政策。 

 

(本文轉載自 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由柯俊如編譯,中文原文在此英文原文在此
(封面圖片來源:EFF Photos,以創用CC BY授權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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