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錦霞律師 : 吊車尾的科系,卻讓我找到第一名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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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我頂著北一女的光環到法律系夜間部去報到。教授們一聽我是北一女畢業的,都說:你考試失常喔!我說:我沒有失常。而且,我很確定,法律就是我要走的專業之路!做自己喜愛的工作,是我心中第一名的人生 ! 

 

對於不愛背書的我,念法律系的決定著實被很多人質疑。

 

過去法律系是每個學校倒數第二的科系,等到我畢業後才變成第一類組的第一志願。大家會問我:念法律做什麼?我回答:當律師啊!可是當時律師每年錄取率只有個位數,考得上嗎?我毫不猶豫說:不考怎麼知道考不上。又有人問:你不喜歡背書,有辦法背那麼多條文嗎?我的回答是:法律不是用背的,法律是邏輯,如果懂得邏輯及意義就可以不必背了。基於這樣的信念,填志願時,我豪氣地僅填法律系。

 

但是,我在北一女快樂玩耍三年,聯考成績怎麼可能好?最後,我像是補考似地,考上文化法律系夜間部。

 

家人問我是否要重考?我回答:我無法再念高中的任何課本,而且,我已考上想念的系!

 

就這樣,我頂著北一女的光環到夜間部去報到。大學期間,教授們一聽我是北一女畢業的,都說:你考試失常喔!我坦承:我的程度就是如此,沒有失常。

 

後來,對於法律的課程,念起來真的如想像般,只要邏輯通了,記得條文就成為很自然的事完全不像很多學長跟我說的有那麼難。

 

念夜間部的好處是,白天有很多時間可以到處去工讀,我到速食店、加油站,貿易公司、印刷公司、代書事務所、上市公司去當工讀生。

 

在貿易公司,我學會押匯、信用狀等國貿事宜;在印刷公司,我可以知道紙的種類、色料的搭配等對於書、雜誌等成品的影響;在代書事務所工作,我不必考試就學會不動產移轉登記的方式;進了上市公司則了解到股務處理以及大公司人事的複雜面。

 

在這些工作中,其實公司主管並不會真的把業務交給工讀生來執行,而是我利用交代送件時,藉著文件的內容,以及跟同事談論工作內容時,一點一滴慢慢偷學,或是請教同事而得來的。這些經歷對於往後的律師執業生涯有很大的幫助。

 

除了工讀外,我還可以到各大學去旁聽,包括台大民法權威王澤鑑教授、刑法褚劍鴻教授、民事訴訟法姚瑞光教授、東吳的楊建華教授,都成為我私塾的老師。雖然,我並不是他們正式的學生,但我說不定比正式的學生還認真!錄音、作筆記,我珍惜每一堂課的機會,也謝謝北一女的同學,在台大上課時,將腳踏車借給我;在東吳上課時,陪我吃午餐,如今回想,我深深感謝這些陪我走過旁聽歲月的同學們。

 

考律師這條路是孤獨的。雖然有同學或學長可以組成讀書會一起討論,然而,最終還是要自己念、自己讀,才能將書上的理論裝進腦袋,消化轉換成自己的思想,在考試中迅速的組織寫出分析的內容。

 

記得參加律師特考那年,是一個非常冷的冬天。在陽明山上,學校內處處有聖誕音樂傳出,海報貼滿聖誕派對的訊息,但法律人無視於周遭的歡樂,孤獨地窩在圖書館為大考作最後的衝刺。當圖書館管理伯伯大喊:「關門了!」我收拾書籍,踩著自已的影子,伴著寒冷的月色,心想:明年一定要好好過個狂歡的平安夜。

 

這些年過來,已經忘了次年的平安夜是如何過的,但那晚冷風吹拂在臉上的記憶,依然深植在記憶深處,每每在平安夜就會浮上心頭…。

 

我想當律師的原因之一,就是可以不必重覆做同樣的事。雖然案件適用的法條可能相同,但每一個案件都是嶄新的、不同的故事考上律師後,雖然進入事務所,但是所接的案件接觸面仍有限,視野有點受限。直到後來,經由大學老師的推薦進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從義務律師開始,慢慢投入時間跟心力後,接任委員會召集人、秘書長、副董事長等職務,進而擔任了董事長。

 

在消基會裡,我接觸到更多樣的消費問題,並且認知到,要完全依靠法律來保護消費者,力量還是有限,必須結合許多專家學者一起努力。消基會有二十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都由專家學者教授組成,委員們不吝貢獻自己的專業,提供廣泛的知識,讓我獲益匪淺。這雖然是義務性質的工作,但我學到的東西卻更多!

 

消基會董事長卸任後,我心裏有一些省思。律師,真的只是在問題發生後才能幫忙救濟嗎?我想不是的!

 

律師應建基於對法律了解及對公義的尊重,協助訟爭平息。因此,一個好律師應該秉持著「預防法學」之理念,同時扮演「問題解決者」與「問題防範者」的雙重角色分別透過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的觀點,事先評估法律風險與利弊得失,進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對於已經發生的爭議案件,律師也應該檢討爭訟發生的原因,做好防範措施,避免相同爭訟案件再度發生,並且對相關法令提出修正建議,期許能協助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持續追求「法律風險極小化」之終極目標。

 

這些年來,雖然有人不信任法律,但我一直堅信,法律這一行,會因為很多人的努力,而變得更好!如果沒有這樣的信念,這條路將充滿艱辛。所以,我的律師夢,還是會繼續做下去!

 

(本文經原作者-衍義法律事務所  蘇錦霞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smlp.co.uk@flickr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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