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蒐集與利用個資作行銷,才能有效戰勝《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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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越來越發達,你我的資料則越來越透明。只要有一絲線索,鄉民們馬上能迅速且完整的將你『起底』!這著實令人不寒而慄。

 

說到個人資料,就不得不提起《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在2012年之前它被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由於早在民國84年便公布,所以有許多內容時至今日已不合時宜,例如僅限制適用行業為八個行業別,且保護範圍僅及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於是,在2012年便做了許多修正,不僅不再侷限特定行業,且保護範圍也變得更廣泛,除加重刑責與賠償金額外,更將舉證責任拉回到了企業身上。

 

換言之,現階段企業如果要使用消費者資料進行行銷,不僅要合法的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外,更須善盡保管之責。那麼,究竟如何“合法”的使用他人個資呢?於26日舉辦的【智由博集講座】邀請了博盛法律事務所的呂聿雙律師,以『戰勝個資法之網路行銷守則』為題,給大家一點方向。

 

首先,呂律師用個資的生命週期和大家先建立一個觀念,從蒐集、處理、利用、拒絕行銷到請求刪除,個資生命週期的每一個階段得都要符合個資法之規定,才不算違法。其中,若要論到行銷部分,那就屬『利用』的階段最為相關,而不管是合法或違法取得個資,消費者都有權要求拒絕行銷,甚至是請求刪除他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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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呂聿雙律師於講堂所用之簡報)

 

蒐集、處理、利用,可說是個資法最重要的核心。而合法蒐集是合法利用的前提,什麼是蒐集?白話來講就是取得,就是拿到他人的個人資料!那麼,企業要怎樣去取得個資,才算是合法的?首先,蒐集資料得先做到告知,且須有至少一個特定目的,以網路商城來說,例如有買賣、服務、會員、運送、訂閱以及行銷(當然,通常不會用行銷這個字眼來告訴消費者)這些目的,再者,資料蒐集得符合誠信原則與比例原則,最後,還得符合資法所規定七種法定情形中的至少一種,且法定情形必須得和特定目的畫上等號,如果等號無法成立,那麼就沒有正當合理關聯(可能就不算是合法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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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呂聿雙律師於講堂所用之簡報)

 

其中,關於第3點與第7點,呂律師提到:「大家都會認為消費者自行公開的資料,當然可以隨便使用。其實並不然,他們同意公開Email讓人連絡他,不代表同意讓你寄行銷廣告給他。」所以,『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與『當事人書面同意』比較是呂律師推薦的方式(其實現階段,有個資法觀念的多數企業也都是採這種做法,例如買保險之前會簽很多書面資料,裡面其實就包含個資蒐集部分)。

 

利用則分為『特定目的內』與『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蒐集資料的時候有個特定目的,而使用它的時候也和這個特定目的相同,那麼就是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基本上就屬合法(只是仍須注意誠信原則、比例原則與正當合理關聯)。當初為了與消費者進行買賣而蒐集特定個資,那麼在買賣的範圍內就可以合法的使用(為了把商品寄給消費者而取得地址,也確實使用了地址送貨給他),但若把它用在其他目的(如行銷),那麼蒐集目的與使用目的不相同,則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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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呂聿雙律師於講堂所用之簡報)

 

如果是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那麼得符合個資法所規定六種法定情形中的至少一種才屬合法。呂律師說:「這六種中,我特別建議使用『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方式。」但走『當事人書面同意』這條路存在許多困難,例如有規定這個書面必須是“單獨書面(要另外獨自一張)”與“具區別性(若在同一張內但得有明顯區別)”,另外,對於網路商城而言,要取得網路另一端之消費者的資料是多麼難的事。所以,根本之道就是不要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盡量確保蒐集與使用目的相符。

 

最後,呂律師舉了許多案例(如有雷同,一定是巧合)給大家思考。不妨讀者們也猜猜看這些案例是否符合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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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聿雙律師之『戰勝個資法之網路行銷守則』簡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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