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TPP》TPP將延續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的慘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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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環太平洋夥伴協定)中的智慧財產權篇章規範了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也規範了網路中介、平台業者管理其使用者資訊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實現將美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延伸至世界各地,而DMCA正是打著反盜版的旗幟,行審查人民言論之實。

 

有些國家已經借鏡DMCA所犯的錯,發展更重視使用者權利保護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例如在智利,ISP業者如果要將使用者的內容取下,必須取得法院的令狀;在日本,雖然並不需要法院的令狀,但是有由使用者權益團體及ISP業者代表所組成的獨立機構做審查把關,而加拿大則是會先對有侵權疑慮的使用者寄發通知,並不會自動的下架。

 

在公布的TPP最終文本中,這些國家保留原本的規定,並未遵從TPP的規定,不過,問題仍會存於那些對ISP業者規範不那麼完善的國家,他們只好跟從TPP的規定,新簽署TPP的國家也無法像日本一樣強烈的表達保護言論自由,而抗拒下架機制。

 

在馬尼拉的ISP業者責任是由電子前瞻基金會(EFF)及來自世界各地的夥伴所共同協助建立的,平衡取下制度與言論自由保障的底線,也在今年的五月公布,我們或可由此來與TPP的規範做比較,也可以讓那些無法享有如加拿大和智利一樣規範的國家做參考。

 

以下便為您介紹馬尼拉的規範,及它們將如何應對TPP:

1.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方內容有適度免責(編按:常稱避風港或安全港條款)

馬尼拉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非其控制、發動或請求,而於平台內發生的侵權行為,如資訊傳輸、發送、連結、儲存或透過平台業者之網路系統連結至第三方內容的行為,具有免責條款。

 

TPP同樣具有上述的規定(請見第18章J節)。TPP內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在平台上的行為,僅需做到被動通知取下之責任,而不需負有積極監控之義務。

 

2. 使用者提供的內容,不得在沒有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受到限制

TPP明顯無法達到此標準。在TPP下,除了加拿大、智利以外,其他國家(包含未來將加入談判的國家)皆被要求須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一種審查機制,以限制使用者的使用行為。

 

為了減緩TPP這條規定帶來的巨大衝擊,這些國家或許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成立平衡多方利益的獨立機關來做審查,並且此審查不能取代司法的功能(編按:即使用者對於審查結果不滿仍可尋求司法救濟)

 

3. 對於限制使用者內容的請求必須明確、清楚

TPP並沒有明確規範使用者請求通知取下的格式,DMCA也是如此。在寄發取下通知信時,甚至不用提出有合理正當的理由說明請求取下的內容是違法的。明顯的這將會造成通知取下機制的濫用,不過至少TPP對於構成惡意發出檢舉者,須課與賠償責任。

 

4. 可限制使用者內容的法律、令狀及執行,必須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的檢驗

TPP並沒有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限制使用者內容須採取最小侵害的手段、或者是規範限制的區域、時間,相反的,只要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正當合理理由將使用者內容取下,即可免除侵權責任。可想而知,這類方式恐將無法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的原則。

 

5. 可限制使用者內容的法律、令狀及執行,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TPP規定使用者的內容受到限制後,必須向使用者寄發通知信,換言之,使用者並無法在內容遭到限制前即獲得通知、或者是申訴的管道(編按:即只能等作品被下架後,才有相關通知與申訴機會)。

 

再者,TPP所規範的事後救濟是僅限於作品受下架之使用者,然而,事後救濟的管道更非是強制提供的,故有可能部分國家在執行TPP規定時,將讓使用者完全沒有救濟的管道。

 

6. 透明度及究責機制,必須落實在法制及執行層面

TPP的規範缺乏透明度及究責機制(例如提出透明度報告),在另一方面甚至還壓縮了這些重要理念,例如政府不能透過法律施壓、促進或是強制用所謂的自願取下來包裝限制內容之實。

 

但TPP規範了相關獎勵辦法,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團體合作以加強取締違反著作權行為(編按:過度嚴厲的執法會大大壓縮著作合理使用的空間)

 

總而言之,在人權保障上TPP其實遜於馬尼拉規範,不過TPP仍然有些規定使其維持一定的標準,例如揭示不得監控用戶的原則、對於濫發通知取下的懲罰,以及收到事後救濟時的回覆內容。

 

TPP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規範,最嚴重的問題是過度依賴網路服務提供者判斷使用者內容是否合法。網路服務提供者通常是私人機構、以營利為最大目標,故可能會傾向過度的下架相關內容,以免自身招惹麻煩。

 

比較好的做法,應是如加拿大,由著作權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官做出公正的判斷。否則,未來加入TPP的其他參與國家若無法如加拿大在言論自由及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作出平衡,就只能繼續延續DMCA已摧殘美國15年的慘痛經驗。

 

(本文為 電子前瞻基金會EFF,依據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美國 授權條款授權,作者為JEREMY MALCOLM,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Harold Navarro@flickr CC BY-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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