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在契約內的細節! 創作者一定不能忽略的幾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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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生活中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一種法律約定,每人每天都會有形無形的產生許多契約,為什麼這麼說?因為當一個人有邀約,而另一個人有承諾時,即已產生一個契約,稱之為口頭契約。若因這承諾產生爭執,只要有證據證明兩人的確發生過口頭承諾,契約則生效,當然,這樣的契約沒有條款,只有交易方式,相當粗陋,就算證明契約存在,只要不是一方否認契約,則幾乎沒有根據條款化解爭執的可能。所以紙本契約跟契約的條款才會如此重要,本篇就來說說契約的結構、必要的內容以及簽約時應注意的細節。

 

♦ 契約的結構
契約作為一個交易的憑據,由一些必須出現在契約中的內容所組成,這樣的組成被稱為契約結構。構成契約的結構,依據重要性可分為必要內容與可選內容兩種。

一、契約的必要內容

必要內容是指契約中沒有載明即無法確認交易的資料,這裡的確認是指當交易發生爭議時,負責居中解決的第三方從契約內容中可以確認的所有資料,包含簽約各方的完整名稱,交易標的、金額,交付方式、日期,簽約各方的識別資料、各方簽名或用印,前述以上內容是確認一個交易成立的必要內容,契約中都必須說明,不同目的的契約,在這些要件上的內容會略有不同。

1. 簽約各方的完整名稱

完整名稱,顧名思義就是正式證件資料中的本名或法人註冊名稱。部落客必須為身分證上的名字,廠商必須以公司登記公開的完整名稱載明於契約中。筆者曾經見過一個交付爭議,交易證明相當完善,但做為雙方糾紛的關鍵,是契約上載明乙方為A公司,可實際上該公司的登記名稱為A專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因為名稱對不上,該訴訟差點輸掉,所以契約的名稱必須為完整真實的資料。

 

2. 交易的標的、金額

交易標的、金額必須明確,且各方認知必須一致,以買賣交易而言,民法345條即有規定需明確說明,若交易中未明訂一金額,則依民法346 條需為明確可得的約定,契約才能成立。例如:B有限公司支付某A之酬勞,契約中約定一字新台幣3元,要求某A撰寫某文稿,依約定當A交付3000字之文稿時,則可得新台幣9000元,此即為一種明確可得之約定。

 

3. 交付方式、日期

交付方式與日期,在契約中為交易標的交給對方的約定,通常無論何種交易,均應予以說明,才能據此判斷契約各方是否完成各自義務。以部落客撰寫商品試用文章為例,簽約條件中必然有作者應撰寫不少於多少字、於約定之某日期前、刊載於哪些指定網站或哪些部落格…等,這就是一種交付條件。契約是對等的,所以作者也同樣可以要求廠商,於約定之某日期前完成驗收並支付約定款項,並將這個條件列在契約條款中。

 

這裡要特別注意,約好的交付方式請務必寫在契約中,以避免發生交付的條件不明、無法判定或交付無法完成…等問題。舉例而言,驗收是一種交付方式,但是由誰驗收,於何時驗收,驗收的標準為何,驗收完成的證明…等,都很重要。若約定是某公司業務經理與作者洽談,但是驗收約定由公司董事長或指定姓名者驗收,就會發生問題。首先,除非公司很小,否則董事長不可能出面管這種小事,或者可能拖很久才看,那麼對方的付款可能因為驗收遲遲未完成,而發生延宕。另外,僅僅指定姓名也不適合,萬一發生重名、被指定人出差、休假、死亡或離職,可能會有藉口無法完成驗收,這裡就算有指定名字的人,也應附上驗收人的職稱,如此只要公司沒有消失,繼任者就有義務完成前任的工作。

 

4. 簽約各方的識別資料、簽名或用印

簽過契約的人應該都知道,契約最後會簽約各方的識別資料,需要提供的資料可以為身份證字號、公司登記編號、完整的名稱、聯絡資訊…等,這裡請注意,雖然很多人覺得麻煩,但是請務必要求填寫法人的登記地址,或個人的戶籍地址,也就是與身份證相同的內容,因為萬一發生需要通知對方的法律性事宜,寄到戶籍地址是最簡單的通知送達方式,所以務必要求對方提供。

 

簽名或用印,是完成一個約定的方式,一份契約上沒有簽約、各方沒有在契約上簽名或用印,這份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當然,如果對方在法庭上不爭執這點,就會有效,不過,一旦發生訴訟,這個條件就控制在對方手上,不可信賴對方一定會誠實。民法規定,自然人簽名及蓋章都會發生效力,且效力相同,所以簽約人可以自己選擇要簽名或是蓋章,不必兩者皆備。但法人簽約,必然要有公司大小章,再加上負責人的簽名,缺一不可。而所謂的負責人,應指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並非簽約時對方的接洽者,否則最後可能會發生是公司負責還是一個人負的疑慮,這點請特別小心。

 

二、契約的可選內容

契約的可選內容,就是除了必要內容以外的附加說明或約定,額外內容可以有非常多類別,以下僅就常見內容舉例說明:

1. 身分說明

與部落客的合作約定,可能有特定部落客的網路名稱,或者部落客有多個網路身份,指定與交易目的相符的網路名稱作為交易對象。

 

舉例來說,米腸大人、藍藍香、懶那個熊都是網路作者的化名,但是他們代表的可能是美食記者、3C商品達人或者美女麻豆攝影師…等,雖然契約需以本名簽署,但是合作時要求以其網路化名發表,以其化名的固定讀者群為宣傳對象,當然得在契約中敘明要求,如此才有廣告效益,這就是身分說明的功能。以法人為例,也許推廣的是星巴克商品,但是簽約人卻是統一集團的企劃單位,此時就有必要註明約定撰寫的商品,以確保結果符合需求。

 

2. 額外交易約定

例如獎勵約定,某些名人的稿件檔期常常可以排到很久以後,可是這不符合企業的宣傳要求,這時候可以約定稿件提前至何時給出,可以獲得額外的獎金,其額度為多少…等。

 

又例如雖然交易為撰稿作為網路發佈用,但是要求作者順便製作成光碟版提供給業者一份,以滿足企業內部報帳程序,或要求試用產品必須歸還…等,都屬於額外的約定。

 

3. 保密約定

以商品推薦的撰稿邀約為例,有時候可能離商品上市期間還有相當時日,此時就算撰稿者還沒有完成,但已試用過商品,甚至保有一份測試商品,此時可能被要求保密至開始銷售後,需約定期日,並且可能還有延後的預約,以保證商品的秘密不被競爭對手獲取。或者,約定合作時需要獲取部分營業機密,以輔助合作計畫的執行,此時也可能要求合作者對所獲知的秘密予以保密,如果是法人,此保密要求及於其獲知秘密之員工,這類保密資料應具體說明保密期間,簽署時可以要求對方給定期限。

 

4. 約定歸屬

如果合作期間有成果產出,可以約定產出成果的財產歸屬,例如:音樂製作、撰稿、研究報告或攝影成果…等,若契約中有約定,則儘管可能違反產業慣例,只要不違反明文法,也就是現有的任何法規,法官也會優先尊重契約的約定。

 

5. 免責條款

如果是約定創作類型的合作,契約中常常會有免責條款,就是約定若委任作者盜用他人的創作內容,若因此發生法律糾紛,責任由作者負責,或者公司將不負責賠償等。請務必小心,有這樣的契約款,則發生糾紛時,你的合作對象必定置身事外。

 

6. 約定罰則

雖然合作不一定需要約定完成時間,或約定期間較長,但是,有可能到最後也無法完成,如果這個無法完成是可預期的,那麼應該註明於契約中,也可以要求執行方最晚何時以前應告知另一方無法完成或可能失敗,若有指定期日無法完成,也可以約定賠償,也就是契約的罰則,同樣的,若企業法人因其公司內部因素,無法於約定的期間支付費用,亦可約定賠償,也就是違約罰則,這個條款一經簽署,在法庭上也可以作為要求對方超額賠償的主張。

 

7. 其他約定

例如:約定雙方後續合作的優先權、約定契約爭議的處理方式、準據法或管轄法院…等。

 

8. 附件說明

若合作要求涉及規格、提供資料或其他與合作相關的內容,均可以契約附件的形式以書面附於契約後,並應於契約內文說明附件內容。

♦ 契約的生效

契約的生效與契約記載之契約日期、合作開始日期或約定作業日程…等均無關係,契約的生效,是以雙方簽署完成的那一刻開始生效,很重要。

 

無論契約內容是否有誤,內容是否有爭議,是否有什麼約定尚未列入契約中,或者交易內容根本未完整說明,都不構成理由,一旦雙方簽署,則契約的內容即已發生效力,若無法判斷交易,則契約也已經無效,若連交易者都無法識別,則可能連修正都無效,所以請務必在自己簽名前看清楚契約的內容。

 

就契約內容有任何意見,務必要求更正後才可以簽字或用印,任何契約內容之外的口頭要求或承諾,就算你可以證明其存在,對方也可以契約內容未約定予以拒絕,所以千萬不要相信先簽名,後面可以補充這種鬼話,儘管契約可以附約方式補充,萬一對方不願意在附約上簽字,該補充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 其他注意事項

簽約時是兩方締約的情況下,契約應該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有一份完整的契約。因此雙方都必須在兩份契約上簽名才會有一式兩份有效契約,只要其中一份沒有任何一方的親筆簽名或用印,則契約的效力可以被質疑。

 

不要以為可以傳真甚至拍照給對方完成簽約交換,筆者擔任法務期間最喜歡這樣的交易對象,因為這樣的契約,萬一公司的業務賴帳,本人在法官面前首先就會質疑契約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不要認為法務是壞人,法務是只對老闆負責的人,更何況法務很少會在簽約前介入雙方的談判,所以你跟與你簽約的人有什麼暗 盤,法務一定不知道。

 

所以千萬別偷懶,一定要看到對方在你持有的那份契約上簽名,然後要把契約帶走。保留好你的契約,就算契約工作已經完成也一樣,因為你不知道何時可能會因為這個契約被告。

 

♦ 結語

作為法律工作者,契約既是產生糾紛的起點,又是解決糾紛的關鍵。看過太多的合作或交易,就是由於契約約定的不清楚而發生爭執,也有太多的人由於簽約時沒有堅持看到自己要求的內容就簽字,最後來跟筆者哭訴。這種時候法律人只能當你的好朋友,很難當你的法律代表,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因為你已經在簽約時的不在意,失去先機,你的法律顧問也很難解救這樣的困境。

 

無論有多少約定、多少承諾,請務必記得,當發生糾紛時,處理糾紛的人永遠是交易之外的第三方,這樣的角色只能以有效的證據證明存在的事實,所以你在談交易時只要沒有紀錄在契約內的東西,事後往往很難要到。所以,請務必盡一切可能,把你約定的內容記載在契約中,這是底線,也是保護自己利益的手段。希望閱讀本文,可以協助您簽約時能更有自信,也更懂得保護自己。

 

(本文轉載自 黑秀網,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陳向晞,其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 4.0 國際 授權條款 授權,原文在此)(Cover photo credit:24oranges.nl@flickr 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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