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TPP》台灣加入TPP,到底有多大差距?-智慧財產公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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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國際經濟貿易局的網站更新公布資料相當迅速,甚至成立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TPP)專網』,裡面有著滿滿與TPP相關資訊。這個將大幅影響全球經貿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在2015年10月達成協議後,我國也隨即出現許多聲浪,表明必須得加緊腳步,儘速尋求加入第二波談判國家的行列。

 

已經當選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的蔡英文女士,也在選前就已經表態加入TPP是必要的!也承諾若成功執政,會由行政院成立TPP推動辦公室。

 

但想要加入TPP並非一件易事。TPP內其實隱藏了許多的條件,例如在智慧財產權章節中,便要求締約方必須「批准或加入」(Ratify or Accede)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協定。這裡所說的國際協定包括如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rporate Treaty,簡稱PCT)、巴黎公約(Paris Treaty)及伯恩公約(Berene Convention)、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新加坡條約(編按:此與商標法有關)、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及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UPOV)。

 

18.7

 

依現狀來看,我國皆尚不是以上這九個國際協定的會員國。既然如此,TPP內的第18.7條所規定之條件,會不會對台灣造成加入的障礙?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的馮震宇教授,就曾在《TPP經貿舞台 台灣如何取得入場門票?》一文中提到:「雖然台灣已經表明將於第二輪加入TPP,但是否能夠順利加入,則仍在未定之天。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TPP部分規定直接卡住我國(例如要求批准或加入九個國際智財條約等)。」

 

未命名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智慧財產章說明會簡報(資料源自:智慧財產局

 

而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TPP之智慧財產權專章簡要說明內,是這樣說的:「我國除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外,已實質符合”相關國際協定之規範。」事實上真是如此嗎?關於『批准或加入』應當如何解釋,是否僅需『實質符合』即可?

 

以巴黎公約、伯恩公約和著作權條約這種涉及實質法規範內容的條約,由於台灣加入WTO後都有持續跟著國際脈動進行修法,基本上大致符合相關規範。但是像專利合作條約、商標馬德里協定這樣簡便程序的條約,只有「可以適用這樣的程序」和「不能適用這樣的程序」,如果用「實質符合」實在難以想像。白話來說,當人問:你家有人嗎?答案只會出現有或沒有。而不會回答實質上有!

 

再以專利合作條約來說,這是一套簡便申請專利的流程,相較於傳統在申請專利時,先行於第一個國家提出專利申請後,需在申請日起12個月內決定是否要在其他哪些國家提出同案的專利申請(編按:即常稱之國際優先權制度)。然而,若是專利合作條約的會員國,其成員便能利用專利合作條約的申請程序,即提交一份PCT的申請,並交由國際專利局作檢索,接著就可以擁有約30個月(編按:此期間依據特定國家而有所不同)的時間,考慮要在國家階段選擇進入那些國家申請專利。如此之方式,申請人便可利用這個較長的時間來做市場調查,再依據市場反應作專利申請的選擇。

 

而因為我國無法遞交PCT的交存書(沒有人敢收阿,收了等於承認台灣的國際地位),所以並無法成為PCT的會員國之一。既然不能使用PCT的申請程序,當然也不可能實質符合PCT的規範。

 

回到TPP的條文內容,到底台灣可否『加入或批准』這些智慧財產權協定?所謂『加入』,是指簽署條約後交存到聯合國秘書處的一個程序。但是台灣礙於國際地位,鮮有國際組織願意收取台灣的加入書,就算是我們過去非常努力才完成加入的WTO,都是跟著中國一起加入,而且在加入的名稱地位上也有著很大的限制(中華台北,還是中國台北?)。

 

但在『批准』部分,或許還有一點空間。批准是指國家自己對外表示願意受該國際條約約束,一般而言,各國雖然已經對外簽署條約,但仍然要經過國內法的批准程序,條約才會生效(這也是2014年318吵服貿的原因,服務貿易協定已經簽訂了,但是在國內批准階段出現要不要批准爭議)。這是各國皆然的狀況,如同美國總統歐巴馬在ICT聽證會上,催促國會通過TPP一樣(可參閱《歐巴馬ICT聽證會上催促美國國會通過TPP》),所有的國際公約,都要經過國內批准的程序。在過去我國批准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也是一樣的情況,我們可以批准兩公約並立專法執行兩公約的內容,雖然仍無法「交存」至聯合國,因此無法完成加入的程序。

 

準確一點的來說,我國是否可能只「批准」(就是自己表態要加入這九個公約)而不需要「加入」這九個公約?就可以符合這個條件?即使目前,我國仍沒有加入上述任何一個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國際協定。但我們若透過『批准』這些協定,也許可符合TPP規定之字面上的意義。但其他國家會不會對此有意見而認為台灣不符合加入資格,那或許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畢竟,TPP不僅是經濟議題,也是政治議題!

 

(Cover photo credit:lhongchou@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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