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也必須享有應得的數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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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牢裡的犯人隔著鐵窗過著與世隔絕的日子,美國獄政機關正運用新的通訊科技,如電子郵件、視訊系統、平板電腦等,增加受刑人與外界的接觸,降低回歸社會的門檻。

 

但實際上就犯人以及家屬的觀點來看,此項政策在執行上部沒有太大的實質幫助,由於執行方式是由各監獄自行規劃,許多的監獄會以非常不合理的條件作為使用通訊科的代價,或是收取高昂、額外的費用,敲詐受刑人,再者,受刑人使用這些通訊設備毫無隱私期待可言,畢竟最近才爆出有7000多萬筆受刑人通聯記錄外洩的醜聞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正在針對監獄通訊(ICS)研擬新的規定,為此,美國的電子前瞻基金會(EFF)也提出了相關建議,藉以督促其善盡職責,確保受刑人及其親友、律師可以受益於此項政策。

 

EFF所提出的5項具體建議,如下:

1. 監獄數位通訊設備使用率應該增加,且不該以減少會面時間作為代價

EFF堅信科技是用來增進人與人間的溝通、組織以及表達的機會,且同樣適用於受刑人。根據獄政提倡報告指出,通常當受刑人使用這些新科技通訊服務時,即必須要犧牲親自會面的時數,這些科技反而實質上成為受刑人與家人的溝通障礙,違背了此項政策的初衷。

 

2. 必須確保使用受刑人通話隱私不被侵犯

美國境內最大的受刑人科技通話服務公司Securus前陣子爆出洩漏多達7000萬筆的通聯記錄,雖然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承諾會究責到底,但我們認為這還是不夠的。

 

雖可以理解獄方、司法單位等基於合法安全的考量,而監控受刑人的通聯記錄,但並沒有必要且毫無法律依據可以永久性的儲存這些個人隱私資料。即使是受刑人仍享有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所保障免於遭受非法搜索的權利。

 

具體而言,EFF建議FCC必須要將個人資料的監管,限制在顯示有安全疑慮時才可以進行,而且當這些安全上的疑慮消除後,即須要求科技通訊服務業者將所蒐集的資訊全部刪除。

 

3. 不應該因為受刑人使用線上社群軟體而做出處罰

過去的一年半,EFF發現有大量的受刑人因為經營自己的社群網路專頁而受到嚴厲的逞罰(主要在南加州),雖然有時候受刑人會利用偷渡進監獄的手機來更新自己的個人專頁,但更多的時候是由親友們代為管理。

 

事實上社群軟體(如Facebook等)可以讓受刑人與親友們聯繫,幫助他們不與社會脫節太多,這也是FCC的監獄通訊規定的初衷。因此如果以發現受刑人的臉書動態更新,來作為處罰的理由並不是恰當的。

 

4. 監獄通訊服務業者不該濫用它們的權利,訂定不合理的使用者條款

去年在印第安納州,一位受刑人利用監獄的視訊設備錄了一段短片給他的妹妹,在他妹妹將這則短片上傳到Facebook時,獄方隨即逞罰了這名受刑人,並且切斷他與妹妹的聯繫,獄方則宣稱這麼做是因為該受刑人侵害了JPay(一家經營監獄通訊服務的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在EFF的調查後才發現,原來JPay訂定了不合理的使用者條款,規定用戶使用JPay傳輸的一切內容都將屬於JPay所有。舉例而言,如果受刑人在獄中寫了一首詩而通過JPay傳給他的家人,那麼JPay將成為這首詩的著作財產權人!這是多麼荒謬的事啊!雖然後來JPay將此條款予以刪除,不過這也證明了受刑人與通訊服務提供者間存在著極端不平等的關係,而因為受刑人只有此管道可以與他的親友們聯繫,當然也只能忍氣吞聲。

 

5. 對於使用視訊通話等服務的收費,必須合理且符合成本比例

對於一般人來說,在選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時候,一定會挑選對於自己最好的,價格最滿意的。然而,監獄的受刑人(更多的時候是由家人們負擔)則無選擇餘地。

 

受刑人只能使用獄方所配合的通訊業者所提供的服務,而很不幸的獄方在招標時所考量的並不是受刑人們的利益,而是由契約中可以從廠商拿到的利益多寡來判斷。

 

以現今的通訊服務技術發展來說,用戶通話對企業所造成的成本是很低的,就像是蘋果讓用戶們免費使用FaceTime做視訊通話,Google讓用戶免費傳送信件一樣。而這些監獄通訊公司提供服務所使用的技術、設備與外界也都是一樣的,頂多會因為在監獄裡架設相關設備而花費較高的成本,因此我們要求業者們應該訂定符合成本比例的收費,不該因為受刑人處於無所選擇的地位而予取予求。

 

(本文為 電子前瞻基金會EFF,依據  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美國 授權條款  授權,作者為Dave Maass 及 Aaron Mackey,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Raúl G. Huergo@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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