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炙手可熱到燙手山芋的T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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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民幣重貶在臺灣所引發的TRF風暴,已引發各界諸多關注,主管機關金管會早在2014年間就已對TRF此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實際銷售情形展開調査,甚至對違規的銀行開鍘,而過去一年間,金管會也陸續發布多項行政命令管制措施,近日最新的動態則是國內9家銀行因未能有效控管風險及落實相關自律規範,遭金管會糾正或限制交易,同時金管會將從銷售程序、客戶資格、契約內容等各層面,全面提升TRF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監管程度。

 

所謂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是一種與匯率連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合約內容簡言之,乃係由商品發行者與投資人進行匯率單邊走勢的押注,如果押對方向,獲利為「本金x匯差」;猜錯方向,虧損除了本金乘上匯差外,還須乘上槓捍倍數,也就是「本金x匯差x槓桿倍數」。TRF合約通常分為12個月或24個月,每月進行1次結算,交易門檻多在100萬美元(亦為投資人的名目本金),同時會約定「執行價(K)」、「保護價(EKI)」,還有虧損時須乘上的槓桿倍數(目前市場最常見的是2倍槓桿倍數)。

 

以國內銀行盛行銷售的人民幣TRF商品為例,假設投資人看好人民幣匯率升值,並於合約中設定名目本金100萬美元,槓桿倍數2倍,以6.1為「執行價(K)」,並以6.2為「保護價(EKI)」,若當月結算時,人民幣升值來到6.0,則投資人將可獲得「本金x匯差」即10萬人民幣(= 100萬x 0.1)之利潤。倘若當月結算時,人民幣貶值至超過保護價之6.25,則投資人將虧損「本金x匯差x槓桿倍數」即30萬人民幣(= 100萬x 0.15x 2)。在簽訂TRF合約初期,投資人往往可以獲得利潤,每個月都有現金入袋,然而一旦匯率走勢掉頭,持續往反方向走,則投資人直到合約期滿,每個月都必須承受鉅額的資金虧損投資,就算想提前退場,平倉費用也必須依當時匯率走勢結算至合約期滿為止,因此TRF商品的投資風險極高。

 

針對TRF這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金管會至今已發動三波監理措施:

  • 第一波:2014年初,金管會發現銀行辦理人民幣TRF交易有缺失,2014年6月間核處9家銀行罰鍰或停止承作新交易。

  • 第二波:2015年中,金管會發現銀行承作人民幣TRF商品之重心轉向DKO(Discrete knock-out;「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採取包括修正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建立聯徵中心査詢機制、訂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最大損失上限等監管措施。

  • 第三波:為因應去(2015)年8月後人民幣兌美元價格巨幅波動可能引發之信用風險,金管會決定強化管理,並決議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主要重點為:
    (1)將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從總資產新臺幣5千萬元提高為1億元,至於本來資產未逾新臺幣1億元者,得不受新規定之影響,仍依原條件繼續辦理至到期;

    (2)明文限制銀行不得與「自然人客戶」及「非避險目的之一般法人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

    (3)限制契約條件,例如針對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限制其契約期限、比價或結算期數,及非避險交易之個別交易損失上限;

    (4)訂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徵提期初保證金之最低標準;

    (5)明定聯徵中心查詢機制及「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之交易額度控管機制。

 

綜觀目前公布之管理辦法新修重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及相關函釋規範內容,新規定一旦施行,在境內投資人部分,未來只有管理辦法第3條的「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總資產超過新臺幣1億元之法人或基金」等專業客戶可以購買TRF商品,過去可以投資TRF的「專業客戶」,像是「專業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以後均不得購買TRF商品。但不論是修法前或修法後,投資TRF之「專業客戶」,依金保法第4條但書規定,這些專業客戶都不是該法保障的金融消費者,因此,這些 TRF投資人如果與銀行發生糾紛,恐怕無法透過金保法的評議機制尋求救濟。

 

至於境外投資人,依金管會函釋,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不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因此OBU目前恐怕不會受到管理辦法針對投資人的分級規範限制,而據了解,市場上受傷慘重的很多是OBU客戶,主管機關未來應該也有必要對此採取因應措施。

 

綜言之,如何管制這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投資交易,以及將來倘若衍生相關投資糾紛,紛爭解決機制為何等問題,都是主管機關、銀行及投資人必須深思與關心的重點。

 

(本文授權轉載自 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作者為林家如律師,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epSos .de@flickr CC BY 2.0)

 

c5b712_139fb29fd88a47138b1906ae6824872b林家如律師,執業範圍包括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
曾協助國內知名科技公司被控LED專利侵權提出答辯,及經常代表客戶處理民事訴訟;
關於非訟方面業務,曾處理企業辦理現金增資及申請公開發行之契約審閱及法律查核,
並經常提供公司法令遵循問題諮詢及協助撰擬、審閱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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