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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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今日(29日)發出法規修正公告,研擬《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修正草案,預計將專利延緩公告期限由3個月放寬為6個月。

 

專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內制定了許多有關專利的申請與審查細節,其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民國103年11月6日,並自發布日施行。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是與『專利延緩公告』相關的規定,現行條款的內容是這樣: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在修正草案內,智慧財產局預計將其修正為: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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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修正原因,智慧財產局給了這樣的說明:

專利之公開或公告,可使社會公眾知悉專利之技術內容,避免重複研究、投資,但是設計專利之創作,容易遭到模仿抄襲,一旦侵權產品搶先上市,專利權人之產品反而可能喪失商機。茲為衡酌社會公眾與專利申請人之利益,參考海牙協定有關延緩公開之規定,研究導入設計專利延緩公開制度。惟嗣經廣納各界意見後,認核准審定後之延緩公開期間,能否據以主張權利?如不能取得權利,必須至公告後才取得專利權,則延緩公開期間,權利是屬於真空狀態,如能取得專利權,則因第三人無從知悉設計內容,對第三人主張侵權行為是否妥適?容有爭議。

鑒於上述疑義,爰研擬折衷方案,於現有延緩公告制度下,修正本細則,放寬延緩公告之期限為六個月,使專利申請人有較長時間考量其產業策略需求,完備其專利布局。此外,在發明專利部分,由於增加審查能量之結果,目前審結時效平均已低於二十五個月,專利權人亦有延後審查及延後公告之需求。而新型專利部分,由於僅進行形式審查,四個月左右即可公告,專利權人為配合跨國專利布局,已早有延長延緩公告之需。經綜合考量,乃一併修正延後公告至六個月。

(Cover photo credit:opensource.com@flickr 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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