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消滅後仍作廣告,晨昌X-Bike及網路通路遭公平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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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簡稱公平會)於本(3)日第1266次委員會議通過,晨昌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晨昌公司)、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店街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及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晨昌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商店街公司、富邦公司及亞東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分別刊載於晨昌公司網站、PChome商店街、MOMO購物網及GOHAPPY線上快樂購網站,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級6)」,及於商品包裝外盒宣稱「專利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予消費者之印象為案關商品於廣告時,具有專利案號194051、M342183(技術等級6)之專利權,且該專利仍存續中。惟查專利證號194051專利權期間自91年8月11日至102年6月13日止,於102年6月14日起期滿消滅;專利證號M342183專利期間自97年10月11日至107年5月13日止,於101年10月11日起因未依限繳交年費消滅。

 

另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專利法第98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故晨昌公司在案關專利權消滅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惟實仍為案關廣告之宣稱核與事實不符,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本文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新聞稿
(封面圖片源自:晨昌健康科技的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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