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了解插畫家對上金門酒廠為何老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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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張姓插畫家因為作品被金門酒廠利用於商品,認為權利遭到侵害,因此對金門酒廠提起告訴的新聞,相信不少朋友都關心過。本文就這個案件簡要說明法律的程序以及本案的要點,這是本系列首次評論實際案件,所以就省去鋪陳,直接就這個案件提出看法。

 

訴訟歷程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這個案件的歷程。插畫家張先生因為這個事件控告金門酒廠並非一次而是二次,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二次,第一次被智慧財產法院發還更審,再回到台北地方法院,更審後又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最後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

 

這一系列的判決書字號如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99年自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100年自字第21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101年刑智上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101年自更(一)字第9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103年刑智上訴字第62號

最高法院刑事104年台上字第3390號

(有興趣的人可以到這裡下載來對照本文的說明: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台灣不是三級三審制嗎?為什麼這個案件這麼多次審理,頗有曲折的感覺呢?不要自己忙著編故事喔!下面來說明本案各審級的過程是如何發生的。

 

發生了甚麼事?

首先,張先生提了兩次管轄錯誤的訴訟,也就是99年與100年的台北地院判決,屬自字案。這個自字案本身,就值得深入認識一下。

 

自字案是當事人自行提起的刑事訴訟

著作權的侵權在台灣屬於刑事罪行,原則上應該可以提起公訴,可是必須告對人、告對事由,並且要能充分證明才行。這兩個自字案就已經明示出一個問題,那就是檢察官沒有受理此案。自字案的意思就是,由於某些刑事罪行乃是由於侵害個人權利而生,雖然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或訴訟當事人不適格而無法成立,但是仍然可以自行提起刑事告訴,保護自己的權利,自字號的案件就是由當事人自行提起的刑事訴訟案件。

 

行文到這裡,請讀者注意,一般而言,刑事罪名的確認程序非常嚴格,以著作權侵權行為而言,除非案件中提出的證據能夠說服法官本案符合所有法院規定,且超過90%的程度相信被告有罪,不然法官不會做出被告犯下該罪名的判決。但是以檢察官而言,一般能夠說服檢察官本案符合所有法院程序,並且讓檢察官相信被告有超過50%的機會是有罪的,即可能提出公訴。但是本案為自訴,所以很明顯,檢察官不認為本案中的張先生提出的訴訟在台北地院適格,因此拒絕提出公訴,也就是做出不起訴處分。在這樣的前提下,堅持提出告訴,就會變成如本案的案號。

 

很多人對法院有偏見,不過,如果不信任法院,你就不需要法律了,閱讀本篇的讀者,首先必須信賴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如果能接受這樣的前提,那麼,請相信一個檢察官,只要訴訟程序符合規定,且被告是真的罪有應得,絕對不會放過提起公訴的機會。因此檢察官不辦此案,必然是由於本案由原告提出的訴訟有適格的問題,難以成立案件,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自訴,又非特殊敏感事件類型,當事人提起的告訴必然未曾排除檢察官不辦的原因。

 

管轄權被認為不正確

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有管轄權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很受法院重視,沒有人願意跨區去受理別人轄區的事件,一方面由於每個法院轄區的案件量都很大,因此不願意多管別區的案件,另一方面,如果跨區受理案件,調查的過程也徒增困擾,不是那個轄區的檢察官跟法官,調動該區的員警配合調查既麻煩又難以配合,而且所有卷證資料都有跨區遞送時程較長的問題,這種麻煩當然是能免則免。

 

以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法院的管轄權應根據本案被告的所在地、犯罪事實的發生地、侵權物品的販售地點等決定管轄法院,從台北地院的判決書觀之,這三個位置都在金門,因此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本案不歸其管轄也算於理有據,因此本案的訴訟因管轄權錯誤,也就是在自認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告,被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回絕了兩次。

 

第一次上訴智慧財產法院的發還更審

既然如前述的管轄錯誤,那為什麼智慧財產法院又要發還重審?發還重審,就意味著高一審級的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決定錯了。

 

前文已經說過,地方法院的決定是基於一般刑事案件的規定,但是,本案是智慧財產權案件,原告張先生就著作權的侵權事件提起刑事訴訟,智慧財產法院相較於地方法院對於智慧財產相關法令的認識比較專業,因此,在101年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明確指出,由於本案屬於著作權侵權案件,只要有侵權標的出現販售的地點,都可以被視為犯罪發生地,與一般刑事案件的管轄權認定不同。

 

因此這個發還更審僅就原告張先生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台北地院為犯罪事實發生地之一的管轄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並沒有錯誤,故發還台北地方法院更審。

 

這個判決很重要,其實地方法院的各種一般訴訟類型案件量很大,但是違反特殊法的案件相對較少,法官與檢察官也對於案件較少的特殊法較為陌生,很難比得上專業的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及檢察官,因此,如果任何人有智慧財產權遭到侵權的案件,犯罪地點在某個地方法院轄區,可以援引這個判決作為應屬該法院管轄的論據。

 

接下來台北地方法院的更審才是整個訴訟中第一次真正意義上就著作權侵權事實加以審理的法庭,有沒有前戲拖太久的感覺?是的,法律上必須要依照程序進行,程序正確後才輪到當事人主張的審理,主張確認後才能作成判決,所以必須程序正確並且主張證明無誤才能成功的爭取自身權益

 

這個案件雖然先前幾次訴訟完全是由於地方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法令的陌生而致生錯誤,但是,之後的類似案件就可以援引前面101年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為管轄權的認定依據。嚴格說起來,對於當事人張先生而言,的確是很倒楣的,但是對於所有後續的案件來說,這個判決可說是德惠甚廣啊!

 

台北地方法院的更審

來看101年台北地方法院的更審判決書,原告所告之人為金門酒廠、金門酒廠的董事長、副總經理以及產品設計股股長,總共四人,並未提告金門酒廠的產品外包設計公司人等。

 

判決書中說明被告的作品是由金門酒廠研發組包裝設計股股長提示該產品的外包設計公司利用原告作品,卻未告知該設計公司此作品著作財產權另歸他人所有,因此該設計公司基於此提示,選取原告畫作之部分元素做成產品設計,並將產品製作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授予金門酒廠。

 

基於這個事實,確實發生侵權責任可能落在提示外包公司的股長身上,法院的意見一方面認為,既然交由該公司設計,這樣的提示顯然沒有必要,使用利用之素材應由外包公司自行選取,並取得改作設計的權利,另一方面,既然給予提示,當然有義務提醒設計公司務必先行取得改作的權力,如未做提醒,當然沒有辦法將責任推給外包公司未盡查證義務。畢竟當時原告遭到侵權的作品是出自縣政府文化局的出版物上,並已公開發行,外包公司未能發覺縣政府及所屬機構其實無權擅自利用該創作,應屬情有可原。

 

所以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提示製作公司採用原告作品的股長應負著作權侵權責任,涉及著作權侵權的產品全部沒收,其他被告則不必負侵權責任。

 

判決在智慧財產法院的逆轉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的判決中,又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的更審見解。看到這裡,讀者們應該覺得很奇怪吧?是否覺得智慧財產法院怎麼反反覆覆就是不接受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不要誤會喔!前一次發還更審,錯誤的的確是台北地方法院,因為對於管轄權在智慧財產權侵權刑事案件的認定不正確,所以發還,意思是你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請重新做出正確的判決。這一次,則是台北地方法院對於侵權責任的認定方式有誤。

 

先來看看這次上訴中,原告劉先生是告誰。基本上,原告雖然只在上訴中提告前審判決有罪之人,也就是金門酒廠的包裝設計股股長,但是,其實因為法律上的關聯性,這件案件中金門酒廠一方一個人被告,全部都會一起在上訴法院中受審,亦即在台北地方法院的被告,金門酒廠、金門酒廠的董事長、副總經理以及產品設計股股長四人再度出現在智財法院的審判中。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意見,儘管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責任在於提示者,也就是金門酒廠的包裝設計股長,可是,台北地院沒有追究設計公司的查證義務。然而,由於本案中的設計公司在獲得原告創作的時候,並未獲得該創作的使用授權證明,因此,作為專業設計者,院認為設計公司有責任也有義務就所利用的素材利用權取得與否進行查證,並在查證未果後亦有義務取得授權

 

基於這樣的見解,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金門酒廠以及相關人等並無侵權責任,依判決書的內容判斷,原告著作權的侵權責任,制裁法院的見解似乎認為應該落在被委任的設計公司。

 

這樣的見解,最高法院同意,因此上訴在最高法院遭到駁回,全案定讞。

 

到底為什麼插畫家敗訴

其實,這個案件筆者認同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這件事,雖然金門酒廠有一部分的疏失,沒有交代要利用這個創作應先取得改作的權利。但是,作為專業的設計者,這個案件的意義在於提醒我們,為了保障自己,無論利用甚麼素材,都應先行確定所利用的材料是可以符合利用目的合法使用的,如果無法確認,則必須立刻取得符合利用方式的授權或直接放棄利用。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本案定讞的部分僅只確定金門酒廠以及酒廠人員均不必負本案的著作權侵權責任,這是因為原告只告金門酒廠以及酒廠與本案相關的三人。但是,其實外包設計公司的責任,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並未被原告提及,也就是整個訴訟都只環繞著金門酒廠的責任進行法律追究,並未針對金門酒廠產品包裝設計的外包公司應負的責任作出任何刑事追訴。

 

本案中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依智慧財產法院的意見判斷,也許其實應該落在金門酒廠外包的商品設計公司身上,因為實際執行業務者是專業的設計人,法院也許傾向認定設計產業的專業人員對於著作權的尊重義務比實際利用之人更大,而且這樣的意見亦已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然而本案原告的劉先生卻完全沒有追訴負責設計的外包公司,或許這才是本案原告劉先生敗訴的真正原因。

 

(本文係 WordPress架站百寶箱,依據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原文在此

(作者為 陳向晞,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新竹市政府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和在崔媽媽基金會擔任法律服務志工。)

(Cover photo credit:cathyvicky@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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