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籌資新管道的《無體財產權擔保法》草案觀察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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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2015)年11月初,行政院即已提出持續推動籌資法規鬆綁的政策目標,具體做法如研議有限合夥採行群眾募資之可能、訂定無體財產權擔保專法等,近日又再度重申將於新政府上台前盡速推動《無體財產權擔保法》的立法工作。

 

國家發展委員會據稱已在農曆年前完成《無體財產權擔保法草案》,但草案尚未公開。據報載,這部《無體財產權擔保法》草案,「旨在准許看不見的『未來收益』,如票箱收入、智慧財產權,可設定優先債權」。

 

 

所謂「無體財產權」,一般是指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營業秘密等,這些人類智慧結晶雖然以非實體的方式呈現,但因為具有經濟上的價值,所以特別以法律創設無實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然而,上述報導內容卻將「不確定的未來收益」與「不一定成形的智慧財產權」均納入「無體財產權」。若真如報導所言,那麼立法內容應當優先處理「無體財產權」的界定、保障程度與轉讓規範,而不僅是如何設定擔保的問題,《無體財產權擔保法》此一名稱,並無法完全涵括法律條文實際規範的內容。

 

 

新法的目標,似乎是希望讓債務人可以將其「營業活動未來可能產生的收益」與「未來的智慧財產權」,例如未開拍電影將來的票房收入、大眾運輸系統未來的票卡收入這類尚未發生的債權,以及研發中的技術或日後將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當作向銀行、創投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借貸的擔保品。資金貸與者取得的是「優先受償權」,在以「未開拍電影將來的票房收入」設定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中,如果電影攝製完成後,卻未能上映或商業發行,則根本沒有所謂的票房收入,資金貸與者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實際上只是一場空。

 

 

因此,如果要讓新法發揮實際功效,讓「未來可能收益」這類繫於不確定因素的擔保品可以被銀行、創投等資金貸與者所接受,關鍵在於這種「未來可能收益」的財產權利如何界定與轉讓。讓「未來可能收益」的擔保具有類似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或權利設質的擔保物權效力,有明確、可釐清擔保利益優先順位的公示制度,合理的鑑價機制,以及資金貸與者因此所享有的權利如何轉讓等議題,將是未來草案條文內容的觀察重點。

 

(本文經 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作者為林家如律師,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401(K) 2012@flickr CC BY-SA 2.0)

 

關於林佳如律師
6355351769_766503f534_z林家如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曾協助國內知名科技公司被控LED專利侵權提出答辯,及經常代表客戶處理民事訴訟;關於非訟方面業務。(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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