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用希特勒!您的Kuso侵害著作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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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民時代的來臨

民主時代,每位公民擁有對某件事表達個人評論的言論自由,傳統做法莫過於撰文並刊登於報紙(如常見的社論),更甚者可出書,對事情的來龍去脈作完整分析,但此類方法有一定門檻與時效性。

數位時代下的網絡媒介,造就了網路公民的興起,網友可隨時發表評論與抒發情緒,例如部落格(無名小站、痞客邦)及社群網站(臉書、推特)等,其中,更常於文中選用情境圖或照片來襯托嘔心瀝血的評論。除透過文字外,因為Youtube影片分享網站的便捷,更有網友直接藉由將耳熟人詳的影音作品改編成要諷刺、揶揄的人物或事件,來傳達對某件事的不滿及心聲。

 

令人捧腹的創意網友

於是,每當有流行話題或社會議題出現後,隨即會有大批網友發揮kuso(惡搞的代名詞)的特質,將知名影音創意加料並改作以嘲諷時事,例如將冰雪奇緣主題曲「Let it go」變成台語版的「乎伊去」及開學版的「起床吧」、把台灣歌手蔡依林「馬德里不思議」變成太陽花學運版的「馬的你不思議」及美國歌手Pitbull的「Rain Over Me」被變成議員版的「Over my dead body」。

let-it-go(圖片為Let it go 文言版_《如釋冰》)

有時,更因為改編後的創作常引起共鳴,反被新聞媒體追蹤報導,引起另一股風潮,促使公眾更加關注該議題,如2004年台灣網友SHODA為描寫買不到暢銷音響配件的心境,而將《無間道》電影改編成《無間道CD pro2》的搞笑影片,即是最佳案例。其中,知名電影《帝國毀滅》中的希特勒,更是堪稱本世紀最受歡迎之惡搞題材,約3500筆的Youtube搜尋結果,每個改編創作都讓人捧腹大笑。

 

惡搞萬萬歲!因為Kuso無罪?

雖說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然而,為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各國多制定有著作權法以作保護,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由此可知,每一部原著作品,如前述的「Let it go」、《無間道》及《帝國毀滅》等,皆享有著作權保護,亦即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台灣現行著作權法第17條)。換言之,未經著作人同意之利用,且無合理使用之情形,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注意到了嗎?創意的網友們,改編這些原著作品,來傳達自己的意見(或稱為詼諧仿作,亦即以一個或多個他人之著作,加上作者個人的創意將他人之著作做為材料予以改編,藉以評論或嘲諷),似乎是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就舉洪仲丘事件為例,精神科醫師吳易澄將音樂劇《悲慘世界》主題曲以台語重新填詞(非單純翻譯)成《你敢有聽著咱唱歌》,來表達台灣人對洪仲丘案的悲憤,但隨即遭到華納國際警告侵害著作權。對此,有網友稱:「二次創作有價,惡搞無罪」,創作有理,但惡搞真的無罪嗎?

 

詼諧仿作非改作,但是否為合理使用?

首先,各國大多認定詼諧仿作已融合利用人之情感與創意,故與改作(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不同。因而,要判斷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依現行著作權法而言,需考量另一重要因素,即「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包含使用之目的、性質、質量及影響等四要件。然而因標準不一,就連智財局都認為,合理使用的判斷很難有明確定義,需於具體個案中由法院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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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Pretty Woman的唱片封面)                  (Pretty Woman的唱片封面)

從最著名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的判決來看,美國主要以「轉化原則」來判定詼諧仿作是否為合理使用,意即利用人為原著作增添了新的價值。被告Campbell將原告Acuff-Rose公司所擁有的「Oh! Pretty Woman改編成為Rap版的「Pretty Woman」,新曲確實對原曲作出了的戲謔諷刺,已轉化原曲所欲傳達的意念,凸顯出原曲的平淡無趣,且雖然被告有將改編後的新曲作商業販售,然因聽眾存有差異,所以新曲不會對原曲的市場造成影響,故判決此種利用為合理使用。

 

搭原著順風車,就是不合理使用

加拿大魁北克上訴法院於In Les Production Avanti Cine-Video Ins. v. Daniel Favreau et al.案中,認為被告Daniel Favreau et al. 所改編自原告擁有名為《La PetiteVie》的電視影集,不但以《La PetiteVite》為名,且人物角色、主題音樂及場景等,皆與原告影集內容相同,被告雖宣稱其乃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然法官細究目的後,認為被告並非為了表達批評或諷刺,反之,乃欲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達成快速銷售之目的,因而判決為非合理使用。

 

一個饅頭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爭議

中國知名導演陳凱歌所拍攝的電影《無極》,被上海音樂創作者胡戈,改編為又瞎又搞笑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且在網路上爆紅!於是,引起陳凱歌導演的不滿,認為胡戈的改編未經得他同意,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包括鏡頭、人物名字等),侵害其於中國著作權法中所享有之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與改編權(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對此,因中國著作權法無詼諧仿作是否為合理使用的明確定義(僅有第22條中之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者說明某問題,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之但書),故造成各界高度的爭論,而輿論紛紛倒向支持胡戈,認為這部改作不論在劇情的鋪陳、轉折,或是故事情節的合理性,都處處可見巧思且更大勝原著,是個富有娛樂效果的文藝批評搞笑片。

然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卻作了如此判決,《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中包含大量的滑稽噱頭,屬於惡作劇性質,侵害了《無極》作者的精神權利,屬於侵害了作品完整權。

 

詼諧仿作是否合理?智財局表態

對於詼諧仿作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從前述多個判決案例可發現,除中國仍採取保守態度外,美國與加拿大對於轉化後的作品採取開放的態度。台灣網友改編的創意向來令人嘖嘖稱奇,這樣的改編藉以嘲諷的作法,台灣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目前,多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解釋,然,利用與引用畢竟是不同的行為,故多有爭議,且我國仍未有司法實務的案例,可明確表示詼諧仿作是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

然而,從智財局於2014年4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來看,已於第64條新增『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換言之,智財局的態度乃認為詼諧仿作之利用行為,是意見、思想或言論的表達,應屬合理使用之範疇。

 

詼諧訪作,是生活的小確幸

《你敢有聽著咱唱歌》是為了抒發洪仲丘事件的悲憤而改編,且屬公益上之使用,雖《悲慘世界》乃世界名曲,但經過吳醫師自行填詞後,性質上截然不同,筆者認為此類改編實屬合理使用。

然而,許多著作人仍停留於保守想法,認為對於原著作進行此類改編是侵害著作權,且依我國規定,侵害著作權是有民刑事責任,於是,著作人就常以提起「告訴」的警告,來嚇阻及扼殺台灣網友發揮創意。

未來,如修法通過後,網友的kuso創意於我國著作權法上將擁有更明確的定義,但是不是所有的詼諧訪作,都適用合理使用呢?筆者認為,仍要回到構成合理使用的四要件

利用目的(是不是真的在嘲諷、評論?)

著作的性質(改編後與原著的差異?)

利用的質量(自行創作的內容有多少?)

影響(會不會對原著造成商業或精神影響?)

可預期的是,將有更多蔡阿嘎這樣靠著創意改編的網路名人出現,讓整個「影劇娛樂世界」都是「網路公民」的靠杯館。畢竟,抒發內心情緒,也是生活的一種小確幸!

maxresdefault (1)(圖片來源:蔡阿嘎的YouTube影音頻道)

 

(封面圖片源自:Alexraphael.word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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