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向TPP!台灣專利法的修正動向(二)-若專責機關審查延遲,得申請延長專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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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將報導第二項重點:導入因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延遲,而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制度。

 

ㄧ、這是什麼樣的制度?為什麼我們需要它?

 

專利期間的起算方式,都是從「申請日」開始,而非從核准日開始,因此如果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期間越長,專利申請人實際取得專利保護的時間就會越短!

 

那假設有一天遇到了專利專責機關,不小心一審查就審查了N年怎麼辦呢?在使專利實際保護期間短了N年的結果下,難道專利權人就應該摸摸鼻子吞下來嗎?我想大家都會覺得,這樣對於專利權人而言,實在相當不公平,因此TPP第18.46條有關於專利專責機關若有「不合理遲延」時,應允許依專利權人的申請,來調整的專利期間相關的要求。不過目前我國尚未引進類似的制度,因此在本次修法的浪潮中,新增了專利法57-1、57-2、57-3、57-4,正式導入因專利專責機關審查遲延時,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的制度。

 

二、這次草案新增了哪些條文?他們到底在說什麼?

 

(一)新增專利法57-1,發明專利的補償延遲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之一  :
第一項: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後經過五年或申請實體審查後經過三年,以二者較晚者為準,專利專責機關始公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以補償審查遲延之期間。
第二項:依前項規定延長專利權期間應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且核准延長之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審查遲延之期間,不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期間。
第四項:第一項規定自專利申請日後經過五年,於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之情形,自申請分割日後起算;於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請之情形,自申請改請日後起算。

 

 

  • 這次新增的延長專利時間規定只適用於「發明專利」,以下為重點整理:

 

  1. 經過多久才算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延遲呢?
    申請案經過五年,但實體審查的話則是經過三年。(本法第一項)
  2. 延遲之後,專利權人可以怎麼做?
    專利權人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期間,來彌補因為審查遲延而減少的專利保護期間。(本法第一項)
  3. 如果專利權人自己也有錯怎麼辦?
    需要扣除因為專利權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延遲的部分,這部分的時間不能加入彌補期間的計算。(本法第二項)
  4. 最多可以延長多久呢?
    最多延長五年。(本法第二項)
  5. 如果是因為進行訴願或行政訴訟,才使得審查延遲時怎麼辦?
    這時候就無法計入審查延遲的時間中了。(本法第三項)


 

(二)新增專利法57-2,專利延長採取「申請制」:

 

第五十七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者,應於專利申請案公告後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向專利專責機關為之。

 

重點整理:

記得要在三個月內申請!

 

(三)新增專利法57-3,計算時間若長於申請者,將以申請為準:

第五十七條之三:

第一項: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計算審查遲延之期間超過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以所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為限。

第二項: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計算審查遲延之期間短於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重點整理:

如果你算的時間比智財局短的話,還是會以比較短的時間為準喲!
 
(四)新增專利法57-4,舉發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之四 :
第一項:任何人對於依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
一、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得延長之期間;
二、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

第二項:專利權延長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第三項:第一項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

 

重點整理:

如果發現有人延長的專利超過五年,或者明明不是專利權人卻去申請,這時候就可以帶著證據去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喲!

 

三、申請專利流程的圖示:

 

螢幕快照_2016-04-28_上午4.11.31

(圖片來源:「因應TPP專利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智慧財產局簡報)

 

 

 

四、因專利專責機關審查遲延,而延長專利期間的制度圖示:

 

螢幕快照_2016-04-28_上午4.10.26

(圖片來源:「因應TPP專利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智慧財產局簡報)

 

 

 

五、小總結:

有別於須先取得許可證,而導致獲得專利後,真正實際於市場販賣的時間過長,才特別規定的醫藥品、農藥品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這次的修法是基於如果「發明專利」因為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時間延遲,導致可以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變短時,所賦予專利權人可以將「延遲時間」加回「保護期間」的權利。

 

而比較需要注意的地方是,要記得這制度只用於「發明專利」,並且目前草案的範圍,不採取美國法的電腦自動計算補償的制度,而是採取韓國法的「申請制」,如果最終通過的新專利法真的採取申請制的話,那發明人就要很小心地去保護自己的權利了!不要忘記提出申請,政府是不會自動補回時間給你的!

 

不過筆者認為,與其讓專利權人兢兢業業的投注成本,來注意自己是否有落實專利權利的保護,還不如採取美國這種寬鬆、統一的制度,讓電腦計算出延遲時間後,直接將損失的時間補到個案中,這樣更可以落實保護人類智慧結晶的制度初衷,同時也減少專利權人的負擔。

 

但不管如何,這樣的制度引進對於專利權人是一大福音,往後發明專利如果遇到審查遲延的狀況時,再也不用怕專利保護的時間直接被吃掉不見了!

 
附註:TPP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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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 photo credit:Alexandra Bilham@flickr(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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