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好聲音看電視版權的保護

0

Cover Photo,Photo Credit: Wikipedia

問題從何而來 ?

由星空衛視製作、浙江衛視購買版權的《中國好聲音》,在節目尚未亮相之前,節目版權《TheVoice》所有者—荷蘭Talpa公司便無奈發現,中國已出現多檔打著盲聽盲選、導師賽制等旗號、形式及內容涉嫌侵犯《中國好聲音》版權的“山寨”節目。在中荷雙方合作至第五季時,又因續約價碼談不攏而破局,浙江衛視認為是荷蘭Talpa公司單方抬高價碼違約,誓言另起爐灶,於是《TheVoice》電視版權又再起… 第五季節目開播後,雙方仍舊斡旋、攻防中。

雙方訴訟開始後,電視節目版權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便開始成為矚目的議題。
(隨後訴訟的焦點在於中國好聲音與勝利手勢的商標使用是否侵權。)

 

關鍵一: 著作權保護什麼?

思想表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vide) :

著作權僅保護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思想(Idea)

台灣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為什麼著作權只保障表達而不保障思想呢? 原因其實很簡單,著作權法的設置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以及促進文化發展。倘若思想、構想這類的概念也受著作權保護,將會導致箝制人類文化、藝術之發展、言論自由受限的可怕結果。

 

關鍵二: 所以,節目模式是思想還是表達?

節目模式換句話說就是,製作節目的方式,這個方式通常來自某個「發想」。以中國好聲音為例,就是將「賽制」+「轉圈椅」+「盲選」+「導師」等元素組合為一個歌唱比賽的想法。換言之,節目模是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保護。

白話的說,「點子的抄襲」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1]

而這就是為什麼不論在任何產業中,點子的執行、發展前都需要被好好的醞釀與保護!

 

關鍵三: 那到底電視節目版權買的是什麼? 電視節目就不受著作權保護嗎?

既然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節目模式不受著作權保護,那為何還要買節目版權,所謂的節目版權又是在買什麼呢? 以中國好聲音為例,中國方所購買的電視版權其實是購買了荷蘭權利方的以下權利:

  1. The Voice 的商標使用權
  2. 為盲選賽制而製的轉椅專利權
  3. 由荷蘭方所擁有的節目手冊版權,在節目手冊中詳細描述如何佈景、營造節目氣氛、風格,以及節目流程等完整的節目製作細節。

而且,電視節目當然受著作權保護啊! 但是,是在整個製作程序中的最後錄製結果階段,所以,受保護的部分是電視節目錄製完成的成品(表達)。

 

關鍵四: 現有的節目受保護的途徑

先說說我們所熟知的領域,其實不外乎專利、商標與公平交易法,但是這些法律的規範目的都不是針對「節目模式的構想」,這些規範或許能夠間接的保障該節目,但是仍然無法防堵節目模式的構想受抄襲。

首先是商標,節目會紅當然是因為內容不會是因為商標,商標法在此也只能夠保障對手不得在山寨節目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而專利法必須是節目製作過程中所使用的某項技術具有專利,以The Voice為例,要達成盲選的方法其實想想也有很多,不一定需要這項專利技術,譬如導師戴眼罩,或者我們先前也看過有的歌唱節目讓參賽歌手在門後唱歌,在時間內獲得評審的認可後,就有露臉的機會等等…而由浙江衛視改版後的<<2016中國好聲音>>,導師們也不座轉椅,而是改座戰車啦!

至於公平交易法,必須個案情況認定是否有不正當競爭的手段。

 

難道真的就無直接保護節目版權的途徑嗎?

其實不是沒有耶,產業機制正逐漸成形中,只是以台灣產業來看,發展還未達到需要建立制度或進入國際現有制度的階段。

 

其實2000年時國際間已經有個專門致力於保護版權的組織FRAPA(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組織成員不外乎是電視製作過程中與節目模式有關者,主要是節目模式的創立者、製作者、經銷商和播出商;FRAPA的主要職責是促進電視播出公司、節目製作公司和節目銷售公司對節目模式的認可,建立機制,使得節目模式能夠在智慧財產權上獲得認可與保護。FRAPA的運作方式就是建立「節目模式註冊」系統與調解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且調解爭端解決機制已於2010年起共同與WIPO合作。

 

我們來看看一篇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0年07月04日所發的新聞稿摘要:[2]

        “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WIPO中心)和節目格式認證與保護協會(FRAPA)將於本月底聯合提供法庭外爭議解決(ADR)服務,處理格式抄襲或未經授權的電視格式複製問題,比如有關娛樂、真人秀、選秀和情景喜劇的電視格式。不同市場經常利用當地角色,重新製作上述格式的節目。

隨著節目格式產業的蓬勃發展和電視格式交易的不斷增加,格式產業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和頻繁的爭議。這些爭議通常與未經授權使用協力廠商所有的格式相關,但因各國在該領域的相關法律不同,爭議可能難以通過法庭解決。

新的合作關係建立起來後,WIPO中心將接手FRAPA現有的調解活動,並管理按照WIPO電影和媒體調解和快速仲裁規則提請的電視格式爭議。

該規則於2009年12月生效,專門針對電影和媒體部門的爭議特點設計。按照規則,需要調解或仲裁時,將從專職的WIPO國際專家組中選取一名專家作為調解或仲裁員。WIPO中心和FRAPA也考慮就格式的爭議解決問題,提供專門培訓或發佈資訊。…..“

相關報導與連結: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3月16日930316a號電子郵件。

[2] WIPO將為電視節目格式產業提供爭議解決服務

這篇文對你有幫助嗎?歡迎分享轉發!

About Author

喜歡法律與哲學的宇宙人,但更熱愛創新所帶來的新事物,正努力向各界學習,過著只有一生的Start Up Life。 My motto: “Don't limit your challenges; challenge your limits.” ― Jerry Dunn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