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詹自喜白話智權說「水貨」QA特輯 – 商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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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買!買!買! 幫忙帶水貨似乎成為出國的使命之一,現在也有許多人的職業為販賣水貨,水貨的交易拜網路與交通便利所賜輕而易舉地就能辦到,但其水貨之中蘊含許多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議題!

Q: 帶水貨進來台灣後,上架到網路商城販賣,會侵害原廠的商標權嗎?
A: 正常狀態下,答案是不會侵害原廠商標權的。

原因:水貨一般指非經正式代理管道,由國外輸入的商品。例如A至國外的outlet購買品牌包包後,回到台灣販售,由於產品是「正貨」(或稱真品),基於「權利耗盡」(第一次銷售原則)的原則,自然不會有仿冒商標或侵害原廠商標的問題。

Q: 什麼是「權利耗盡」呢?
A: 白話講就是在國外的時候,A已經是經由合法管道付費購得這個商品,有關「這個商品」的原擁有者的權利在這個環節上已經耗盡囉! 也就是說,付費人在這個環節上已經概括地支付了以下的費用:

  • 產品成本/per product
  • 品牌價值(商標權)/per product
  • 專利權價值(如果有專利權的話)/per product

所以原權利人自然不可以再主張被購買的產品之上述權利!
(小編: 這樣看來,專利權領域中也有權利耗盡的適用歐!)

 

Q: 但,真的這麼單純嗎?其實,「權利耗盡」不是免死金牌,還是有可能侵權的!!
A: 例如,原廠的包包的商標為「XYZ」,小明自國外購入,在台灣販賣,但國內有另一個人B,在台灣包包的這個類別取得「XYZ」的商標註冊(商標權),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小明在台灣販售「XYZ」包包,就可能侵害到商標權。但這裡所指的侵害,是指侵害了B商標權人在台灣的商標權,而非原廠的商標權。

Q: 那麼有可能侵害在輸入國的商標權嗎 (B商標權人的台灣商標)?為何會發生?
A:答案也是會,而通常會發生在不甚著名的商標,但有一定消費者認識基礎的商標上,因為有商機的商標才會被搶註(但也不排除完全巧合的狀態)

那為什麼會有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卻為不同人所擁有」的這種情況呢?因為商標權是採「屬地主義」。白話講,就是各國保護各國在地已經完成註冊的商標,商標本身如果想在該國受到保護,那麼就必需在該國申請商標,並完成註冊。

(小編: 所以商標權人在經營規劃版圖時也要規劃好商標的布局,避免商標在他國被搶註啦!)

所以如同上述的例子,原廠的商標「XYZ」雖然在國外有商標權,但在台灣並未申請商標並完成註冊,如果「XYZ」在台灣又被另一個人註冊,這樣,就有可能發生平行輸入真品,但卻侵害在地商標的情況。

Q:什麼樣的「行為」會侵害到商標權呢?
A:以下情況將同時侵害到輸出國與輸入國兩地的商標權
(1)擅自加工、改造或變更水貨之商標,且使用於相同商品上
(2)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宣傳文案等處,加以陳列或散布

於以上兩種情況,足以惹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行為人是商標權人,獲得授權使用之人,或者是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時,違反商標法。(另參考82年台上字第5380號刑事判決)

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以不正當手段搭便車攀附或減損原商標權人之商譽,可能同時觸犯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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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ed Editor: Leona

Photo: Le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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