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詹自喜白話智權說「水貨」QA特輯 – 著作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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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平行輸入真品卻侵害了著作權?

     在上一篇文中有分享過,平行輸入真品在正常的情況下再做銷售,基本上是不會侵害原廠的「商標權」(非正常情況另外再討論),但卻常常有人輸入真品後,在「再銷售」的行銷行為中,不慎侵害了原廠或其他第三人的「著作權」!奈也安呢?

A:『王小明自美國輸入「NIKE」球鞋後,在台灣的電子商城上架,為了使會員能看到最美的產品呈現,所以王小明自NIKE官方網站下載產品後,置入於電子商城的產品說明文案。』

1.購買真品取得所有權,著作權人權利耗盡,商品所有權人當然能夠自由處分商品

     購入真品,所以「NIKE」就那雙球鞋原擁有的「物權」之權利,已經在王小明付款完成後耗盡(上一篇有白話解釋過「權利耗盡」),所以從「物權」的角度來看,王小明已經取得那雙球鞋的「物權」(小編按:所有權),這也表示,王小明要如何對待(處分)這雙球鞋,都是他開心就好,例如自穿、送人、轉賣。

2.有關係的是哪個著作權?

     王小明將球鞋放到電子商城去販售(或自建的平台亦同),他所直接使用的「照片」是從NIKE官網而來,這意味著,王小明必需就這張照片,向NIKE取得使用的授權,有沒有發現,這裡已經跟那雙鞋無關,『無關』、『無關』、『無關』! 這裡有關係的,是那張「照片」的「著作權」,所以,假設王小明在未經NIKE(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下,下載(轉存)了那張照片,就會直接侵害了NIKE該張「照片」的「著作權」,精準一點來說,王小明有『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對著作物進行的「重製」的行為』,此舉明確的侵害了「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中有關「重製」的權利,因為「重製」這個權利在「著作權」中,如未有其他授權的情況,是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哦。

3.只要是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他人的圖片用於產品銷售都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另一情況是這樣,A自國外向原廠進品產品「X」,在台灣上架時,在B的網站上,直接下載了「X」產品的照片「X1」,然後應用於自己的商品頁;這裡各位看出了什麼問題?

是的,如果「X1」是B所拍,那麼「X1」的照片著作權是歸屬於B所有,在未經B的同意授權情況下,A如果擅自使用「X1」自然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情況。

 所以,如果平行輸入真品後轉販售,那麼在所有行銷素材的使用上,最保險的方式就是自己另行拍攝照片,自行撰寫文案,以避免因不當引用他人圖、文,而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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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詹自喜白話智權說「水貨」QA特輯 – 商標篇」

Associated Editor: Le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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