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專利權」,就能讓你壟斷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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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Johannes Ahlmann, CCBYA.

「專利權」=「壟斷」,這樣的形容,應該很多人都聽過。

今天來平反一下這個「迷思」,事實剛好相反,「專利權」立法意旨的「最終目的」,反而是在促進科技發展,以使人類的生活更美好。有沒有覺得,怎麼會是這樣? 聽我說個小故事。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LA2_Facit_stool_chai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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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Credit: LA2 CCBY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3.0 Unported
  • 故事第一章: 凳子的誕生
假設我們今天所生活的時空裡,大家都是坐在地上,也就是世界上沒有「椅子」這個東西,那麼坐久了,老是盤著腿,腿會不會酸?屁股會不會痛?聰明的詹詹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便從最簡單的問題下手。想要解決「腿會酸」的問題,那首先得不要再盤著腿,所以詹詹試著讓人體需要坐下來休息的時候,屁股可以跟腳掌之間能維持有一段適當的距離,於是乎,詹詹拿了塊板子,用四支具有適當高度且等長的桿子,組合在板子下方。是的,世界上第一張「凳子」出現了,詹詹自己坐的舒服,腿也不酸了,接下來故事會怎麼發展呢?
情景一: 這麼好的東西,怎麼可以讓別人知道,放在家裡偷偷用,自己坐的舒服就好;於是十年過去了,這張獨一無二的凳子,還是只有我家有,其他的人一樣坐在地上。
情景二:這麼好的東西,當然要分享給別人知道,所以詹詹把這張「凳子」的做法無償的分享給左鄰右舍、前村後店的人,甚至還開直播教大家怎麼做,於是,很短的時間內,大家都有「凳子」可以坐,再也不用坐地上。於是,我們的生活因為這個「技術手段」的出現,而得到明顯的改善(這是「拋磚」,不是砸人);接著,有人坐在「凳子」上時想到,雖然腿不酸了,但坐久了屁股還是會痛,於是在凳子上舖子材質較軟的墊子,以改善坐著時候屁股的舒適程度(這是「引玉」,當一個好的東西出現,自然會有人想把它變的更好)
小結上述的情景一可以稱為「祖傳秘方」,而情景二就是「拋磚引玉」,「祖傳秘方」通常最後會失傳,而「拋磚引玉」則為讓事情往更好的方向發展。

 

  • 故事第二章: 椅子的出現
但人性畢竟是必需受到挑戰的,不是每個人都會像詹詹一樣把事情很直白的就說出來,通常,大多數的人在看到這麼好的東西時,正常的想法如何將它做價值轉換?所以隔壁村的老王把有墊子的凳子再做了改良,不僅加高了椅腳,還在凳子一端緣加上了「椅背」,讓背部可以靠在「椅背」上,另外在相鄰「椅背」的兩端緣,分別加上「扶手」,讓雙手可以靠在扶手上,於是凳子不再是凳子,變成了椅子,接著老王大量生產了椅子,然後把椅子賣給所有人。 好了,故事至些有沒有發現一個問題,凳子是詹詹發明的,但真正因此而獲得實質利益(錢)的人其實是老王,這樣的情況,有可能反而會造成有發明能力的人,不願再把好的「技術手段」手段公諸於世。因此,「專利權」的發生,就有其非常重要的意義!
我們把故事回推一下,當初詹詹在發明「凳子」的時候,他很樂意將這個「技術手段」公諸於世,造福人群,而所有的人為了獎勵(鼓勵)這樣的行為,所以大家都同意,只要這個「技術手段」是新的、能改善現有的問題,那麼大家願意為了可能要使用這個「技術手段」,而同意在一定的時間區間內,給予「詹詹」就這個「技術手段」有一定保護的權利(即透過立法賦予發明人「專利權」),概念很簡單,其他人若想要應用這個「技術手段」(專利組成要件:「板子」+「數支椅腳」)則有幾種方式:
1. 如果詹詹自己就有產製這個凳子,那麼直接跟詹詹
2. 別村的人想直接應用這個「技術手段」製作凳子並且販售,那麼,可以取得詹詹的同意(授權),而直接製作這個「凳子」,並進行販售; 非上述兩種情況(即未取得詹詹同意),而自行製造、販售者,就會侵害了詹詹所擁有的「保護」。
接下來,我們再把老王這個角色帶進來,如果當初詹詹已取得「專利權」(專利組成要件:「板子」+「數支椅腳」),更聰明的老王在看到這麼好的「凳子」後,有了「椅子」的想法,這個時候老王有兩件事可能會做:
1. 「椅子」這麼好的想法,應該要申請「專利」,原因很簡單,以前只有「凳子」,沒有「椅子」,而且可以讓人坐的更舒適,所以,提出「申請專利」的想法非常合理,而由於製作「椅子」的技術手段符合取得「專利權」的要件,所以老王在提出後,經過一定的審查過程,自然也可以取得「椅子」的「專利權」(專利組成要件:「板子」+「數支椅腳」+『椅背』+『扶手』);
2. 當然,老王也想把這麼好的東西付諸實現,亦即,老王真的想產製這張「椅子」,那麼老王能直接做嗎?答案是不行!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因為「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概念很簡單,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具體之定義為「享有排除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進口之權利」(太拗口),白話講,就是如果要利用「專利權」所公開的技術手段,是需要經過「專利權人」同意的,所以老王想要做的「椅子」,需要應用的「技術手段」包括:(專利組成要件:「板子」+「數支椅腳」+『椅背』+『扶手』)。
有沒注意到,有關「板子」+「數支椅腳」是誰的?是詹詹的,所以如果老王真的產製「椅子」,是會應用到詹詹所擁有的「專利權」,這部份理當應該取得詹詹的授權才可以。 反過來看,老王因為改良了「凳子」而取得了「椅子」的專利權(專利組成要件:「板子」+「數支椅腳」+『椅背』+『扶手』),就這個改良後的結果來看,老王雖然用了前人的技術,但自己也貢獻了改良的過程(『椅背』+『扶手』),所以才能產生更好的改良後結果,是以,取得另一個「專利權」理所當然,那,詹詹看到這個改良後的結果,覺得,這產品更好了,詹詹也想產製「椅子」(因為最初的「凳子」一張賣50,改良後的「椅子」一張可能可以賣500),那麼詹詹能直接做「椅子」嗎?答案也是不行,原技術基礎「板子」+「數支椅腳」雖然是詹詹的,但改良的部份『椅背』+『扶手』是老王的,所以如果詹詹也想做椅子,那麼,詹詹應該取得老王就其「椅子」專利的授權,才能去產製「椅子」這個產品。
所以,在互不授權的情況下,詹詹永遠只能賣50元的凳子,而老王永遠都不能賣凳子、也不能產製椅子,會這樣嗎?客觀來講是不會,人要吃飯的嘛,要吃飯就要賺錢的嘛,於是,以下的情況就有可能會發生了:
1. 老王取得詹詹有關「凳子」之「專利權」的授權,進而產銷他的「椅子」(單向支付權利金);
2. 詹詹想做椅子,所以向老王取得「椅子」之「專利權」的授權,進而產銷「椅子」(單向支付權利金);
3. 老王、詹詹都想做「椅子」,所以在相互授權後,各做各的,或一起做(交互授權);
4. 當然也有可能有別村的老李在看到「椅子」後,想做椅子,那麼原則上老李就應該取得「詹詹」和「老王」的授權。

總結這個故事可以清楚的知道幾件事:

1. 專利法以賦予發明人對其技術手段在市場上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為手段,而達到促進科技進步、創新的目的
專利法的設置目的不是為了上專利權人就此壟斷市場,而是獎勵「發明」、「創意」公開的權利人,讓發明人、有創意的人,願意在有條件的保護下,主動公開他們的發明跟創意,讓其他人可以有機會在看到「磚」之後,把「玉 」也貢獻出來;
2. 利用他人技術加以改良,改良部分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仍可取得專利權
利用他人已公開的「技術手段」再加以改良,縱使該「技術手段」已取得「專利權」,只要改良後的「技術手段」相較於現在的「技術手段」,符合取得「專利權」的要件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仍然是可以透過申請專利,取得另一個「專利權」。
3. 擁有單一「技術手段」不代表就能因之壟斷商品市場
「專利權」不是「實施權」,而是「排他權」、「獨占權」,別再以為自己就某個技術手段取得「專利權」,就可以直接應用該技術手段去產製「商品」。「專利權」保護的,是「技術手段」,如果真要就該技術手段去實施而產製產品,那麼要先確認的是這個「產品」是否有應用到他人已取得「專利權」的技術手段。
所以,如果再聽到朋友說:「這個我有申請專利,所以放心,不會被告。」記得一定要提醒他,這個觀念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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