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人熱淚的故事?世紀騙局?–「臨摹」不是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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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 轉自東森新聞畫面(圖左)日本畫家青木美和(Miwa Aoki)原圖,(圖右)田中實加後製版本上面留有簽名的Miwa尾巴。(圖/翻攝自青木美和部落格,圖右/翻攝自田中實加臉書)

「灣生回家」監製田中實加賣畫只為完成拍片是否屬實,看倌們都能從各方網路資訊自行判別。但是,與慧財產權相關的議題還是必須釐清。

完整始末與本人回應:

臨摹在兩種情況下無需取得授權:

(1)臨摹的目的是為了更加精進藝術的表達能力,或者是為了自娛,可以無需取得授權;

(2)而臨摹的畫作或者書法若已落入公領域(public domain),當然可自由臨摹。畢竟,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讓知識落入公領域,讓大眾加以自由運用。

那如果,臨摹的完成品屬於「現代」畫作或書法呢?也就是那些仍受著作權保護且著作財產權人未公開授權的作品。

  • 現代書法:若是臨摹書法中的「字體」,由於「字體」屬僅於抽象概念,並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若臨摹的對象,涉及整幅書法的「表達」,例如撰寫的內容、編排、比例等,就會涉及重製,在非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就須取得授權,更遑論有營利行為(參考資料1)
  • 現代畫作:若要臨摹畫作,就很難與「重製」或「改作」切割,因為臨摹畫作的目的就在於將原畫作的表達模仿的「唯妙唯肖」。此時,若要臨摹現代畫作,又非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就必須取得原作者的授權。

對於臨摹畫作的人而言,絕對擁有其所臨摹的畫作之著作權,因此,出售臨摹的畫作取決市場自由。此外,田中實加說的沒錯,人人都能臨摹練習達文西的畫作蒙娜麗莎的微笑,那是因為這幅畫作已落入公領域。但若臨摹的畫作是仍受著作權保護的現代畫作,她所要做的是更進一步提出證明「已受到幾位原畫作著作權人同意」,透過臨摹甚至加以出售的授權。否則,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

未獲授權又以營利為目的,臨摹原創者的畫作,百分之百重現原創作者的原畫作(原著作),其雖是利用自己高超的繪畫技巧,但此仍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侵害的權利包括:

(1)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改作權;

(2)未在臨摹的畫作上附上原創作者的姓名時,侵害了原創作者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參考資料2);

(3)更進一步的,臨摹時若有加以不當方式改作之情況,則也可能侵害了原創作者就其創作,在著作人格權中所享有的「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改作權)。

田中實加雖亦有在回應中提到,那些畫作是募款時作為回贈捐款者的「謝禮」,這樣的做法是否有民法上的對價關係?因此,仍需透過進一步檢視:(1)利用的性質與目的; (2)利用的質與量; (3)著作的性質 ;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筆者話說到此,我們討論的都在「臨摹」,換言之,若販售的畫作是以電腦重製或改作,看官們都知道,實在也沒什麼好說了!

其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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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法律與哲學的宇宙人,但更熱愛創新所帶來的新事物,正努力向各界學習,過著只有一生的Start Up Life。 My motto: “Don't limit your challenges; challenge your limits.” ― Jerry Du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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