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被「致敬」的飾品業者,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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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Nathan Rupert, CCBY-A.NC.ND.

飾品業長期被「致敬」的無奈,終究是會造成重大的產業惡性循環,例如品質低落、設計款式不再創新、價格無限下殺等等;飾品業者說:「此情況,難道真的就無法解決嗎?」

飾品業的產品特性一般是偏「多樣性」,有充份的設計款式,才有機會在競爭激烈的「飾品業」殺出血路,但「對組」的飾品往往一上市,馬上就會面臨競爭業者抄襲的情況,尤其中國加工製造能力強,一般不是太複雜的成品經過翻模加工後,一摸摸一樣樣的產品在極短的時間內就會在相同市場上出現,而估計未來當3D列印更為普及後,「致敬」的情況將會更為快速,也更為嚴重(註:3D列印非用於製造產品,而是用於快速打樣)。

「智慧財產權」顯然是提供保護的最佳選擇。

【商標權】
一般會以「商標權」保護是品牌本身,但僅止於此嗎?我們看看知名品牌Tiffany怎麼做。
『Tiffany Harmony™』系列的戒指相當美麗而且深受女士們的喜愛,有沒有發現一件事,Tiffany除了本身是品牌,受到商標權的保護外,其「系列名稱」,也同時是以「商標權」為標準在佈局著,且這個商標在台灣也有取得「商標權」(註冊第01677666號,註冊於第14類、第35類,其指定為跟貴金屬、珠寶、飾品配件等有關的商品跟服務),而這只是她其中一個系列。

換位思考一下,假設Tiffany可以,你一定也行?

1. 「品牌」本身可以經由取得商標註冊受到保護;
2. 「產品系列名稱」、「產品名稱」一樣可以;
所以,不是把產品名稱想完就沒事了,快準備給它一個權利。
你還在猶豫有沒必要對不對?想想,別人致敬你的時候,就是在他的網頁上直白的的打上「XXX系列」,而你,卻一籌莫展。
 
【專利權】
飾品一般以「外觀」為主、「功能性」為輔,從專利權保護的標的來看:
1. 具有「功能性」設計的標的,可以有機會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
2. 以外觀之特殊設計為保護標的,則適合申請「設計專利」(不討論功能性)。
那究竟該如何選擇?
1. 如果是製程、方法方面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工的方法、切割的方法、組構的方法,只要具備新穎性(以前沒有),且具備進步性(例如改善製程、減少加工時間等等),且此工法可能可以沿用長久,那就建議可以評估是否適合以「發明專利」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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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412337戒指(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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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444156飾品用夾扣(發明專利)
 
2. 如果單純是結構的組合,但具功能性,且預期此產品生命週期不致過長(3年內,最多5年),那麼「新型專利」是不錯的選擇,因為目前「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登記制),提出申請後約6個月內如無意外,即可領證,完成領證後,原專利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新型專利權人」;唯,未來如遇到「侵權爭議」時,「新型專利權人」如果要依據該「專利權」向侵權者提出警告,則需再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目前專利法之強制規定),但相對於完全沒有專利權而言,此時的「新型專利權人」,對於侵權的產品、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通路商),已具有一定程度的約束力了。
3. 如果是單就「外觀」的設計,則可考慮提出「設計專利」之申請,其經審查核准後,即具有「設計專利」之專利權,專利權人在遭遇他人仿製其相同或相似之產品外觀時,即具有提出警告及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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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172605戒指(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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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178121項鍊之飾品(設計專利)
 
【著作權】
「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所以你的文案、攝影照片、影片,只要具有創作過程、且具有原創性,均有可能是受「著作權」所保護的標的,所以,從今以後,別再妄自菲薄囉,好好的保存你的創作記錄。
1. 文案:多數廣告需要的,好好的將完成的文案作證據性的保存,未來才有舉證能力,例如壓上LOGO、創作完成日期、或其他可茲證明創作人的證據。
2. 照片:並非隨手一拍的照片即受「著作權」保護,但多數放在你網頁上、廣告上的照片是經過精心拍攝而成的,請妥善保存創作過程、證據。
3. 影片…..同上。
著作權其實是最容易被踩線跟「致敬」的,好的文案,一下就被抄了,好的照片,一下就被盜了,好的影片內容,一下就被學了,這合乎常理,也是每天在發生。
以上幾個部份,提供給大家作參考。如果你在乎,那也是該計畫要有所動作的時候了。詹詹一向不主張凡事以「訴訟」為出發點,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做的,是計畫性的為你的設計、研發及產出進行「權利佈局」,當你有籌碼的時候,才有可能延伸至市場的應對,否則最終仍只能淪陷於惡性循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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