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投稿】自己的網路自己救!看懂數位匯流修法背後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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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BY 3.0 TW facebook.com/NNinLaw

你確定,當你上網時沒有第三隻眼在監視你?

你確定,你使用的網路沒有被無形的牆給屏蔽?

你有想過,網路是你的基本人權嗎?


設想一下,當你一覺醒來,發現每天非爬不可的臉書不見了,YouTube 變成 404 not found,上線看個韓劇、漫畫,打開電腦眼前卻只秀出一片黑,你會不會焦燥不已,不斷點擊「重新整理」?

你知道嗎?我們以為永遠會自由開放的網路,其實只需要政府的一紙法令,就可能會關起它的大門。

我們希望網路保持言論自由的空間,我們也不樂見網路被拿來作為犯罪的工具。那麼,關於網路治理的法條要怎麼寫,才能兼顧自由與安全?

今年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端出了兩個網路治理相關草案,《數位通訊傳播法》與《電信管理法》,並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Join 平台)上,意見徵集至 3 月 5 日截止。長期關注「網路中立性」的社群,更在 2 月 18 日發起討論會,現場不只有關心網路的民眾,也有 NCC 的官員出席,一同逐條檢視草案。

網路不是法律的化外之地。但網路沒有國界,更沒有人擁有網路,因此,網路該怎麼管?誰來管?作為鄉民的我們又該扮演什麼角色?

台灣鄉民的反抗!網站全黑對抗「網路白色恐怖」

封鎖網路並不是天方夜譚!

在台灣,曾經有過幾次修法試圖以「侵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等名義,擴大政府對網路的控制與管轄權,引起網友極大的反彈。

「搞什麼,『制裁』都不『智財』了!」2013 年 3 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定「封鎖國外侵權網站」,以智慧財產權為名,計畫修法封鎖海外侵權網站。草案一出,立刻引起批踢踢鄉民群起抗議,發動反對連署,批評政府是在搞網路白色恐怖。

同時間,一群關心網路自由的網友們,更在臉書上成立社群,並在 6 月 4 日發起了「網路全黑日」。當天,數個知名網路,例如台灣維基、TechNews 科技新報、萌典等等,紛紛熄燈封網抗議。鄉民們還湧入「總統臉書粉絲頁」留言,最終阻止了智財局修法。

 
CC BY-SA 3.0 TW facebook.com/Baagic

智財局爭議落幕才不久,政府又端出受爭議的《電信法》修法,將網路管制從國外延伸回國內。

當時,《電信法》第九條計畫修改為,只要網路內容被視為「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業者可以停止該網路服務並移除內容,不需經由法院判定。法條一句「讓業者善盡其企業責任」,讓電信業者成為了網路的守門員。

這個修法引發網友擔心電信業者會藉此之名侵害網路隱私權。私權力一旦被濫用,更可能變成政府言論審查的工具,成為中國網路審查的翻版。

像是在挑戰人們對於網路自由的底線般,2013 年一連串的修正草案,喚起了人們對於網路自由的重視,透過數以千萬網友的鍵盤參與,成功地阻擋了這兩個法案的修法。

但鄉民與政府的戰爭並沒有這樣就落幕。

美國黑客的死諫!電腦天才以生命捍衛網路自由

「真正可怕的不是喪失言論自由,而是從接受資訊的那一刻,我們就別無選擇。」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吳修銘,在《捍衛網權》紀錄片裡,提醒我們網路並非預設開放。從媒體發展的歷史上看來,政府更喜歡壟斷的大企業,因為這樣更好管理與監控。

但是對民主國家與人民來說,壟斷的媒體卻是危機的警訊。

《捍衛網權》裡,描繪了兩位知名黑客 Aaron Swartz 與 Edward Snowden 如何對抗企業的壟斷,與國家機器對人民的網路監控。

Aaron Swartz 致力於追求網路中立與資訊自由。「資訊是權力。但為何所有權力,總是會有某些人意圖把它佔為已有。」為了對抗知識的壟斷,他在 2011 年,從學術期刊資料庫 JSTOR 上下載了 480 萬份著作權文件,因而被捕。即便在他與 JSTOR 達成合解後,檢察官仍然依《電腦詐欺與濫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起訴他 13 項重罪。面臨 35 年的刑期和百萬美元罰金,2013 年 Swartz 在家中自殺身亡。

當時的他,年僅 26 歲。

2013 年 3 月,前 CIA 職員 Edward Snowden 揭露了美國國安局的「稜鏡計畫」 (Prism),顯示國安局從 2007 年以來,針對所有經過美國的電子通訊進行監聽與記錄。911 事件後美國制定了《愛國者法案》,允許警察機關與國家安全局,以「防止恐怖攻擊」、「國家安全」為理由,可以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紀錄。從 Snowden 揭露的文件裡,赫然發現科技公司,像是 Facebook、Yahoo、Google、Dropbox、Microsoft、Apple 等等,都曾將人們的紀錄提供給國安局。

換句話說,當你每天打開網路,你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受到美國政府的監視。

「我不想住在一個全面監視的世界,我不要我一言一行,我和任何人的對話,我對朋友與愛人表達的情感,全都被記錄下來。」

Snowden 採取了對他而言最危險的道路。他將這些機密檔案披露給媒體與 WikiLeaks,開始了流亡的生活。直到今日,Snowden 都被美國政府視為叛國者通緝中。

是開放還是管制?數位匯流兩草案,恐讓網路自由打折扣

幸運的是,台灣還沒有 Aaron Swartz 的悲劇、沒有驚人的稜鏡計畫。

關於網路怎麼治理的《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兩個草案,目前也正在 Join 平台徵集意見。

我們還有機會為網路的自由發聲。

2017 年2 月 18 日下午,由「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社群,發起針對草案的討論會。當天,關心網路自由與中立性的朋友坐滿了摩茲工寮,裡頭既有電信商、法律系學生、人權工作者、開源社群伙伴、網友之外,也來了幾位 NCC 的官員,一起逐條檢視草案內容。

 
2017/2/18 ,關心網路自由的社群,針對數位匯流兩草案發起討論會,用放大鏡的視野逐條檢視。
CC BY 2.0 TW-othree

《數位通訊傳播法》揭示了網路開放、自由的原則,頗有網路基本法的味道。該草案對數位人權有很多著墨,並將保障弱勢與促進多元寫進總條之中。

另外,兩個草案都有針對保障「網路中立性」原則的相關法條。網路中立性,要求網路提供者,對待不同的用戶、內容、網站、平台,都不應該有差別對待。更簡單的說,網路提供者 (例如:中華電信),不能給特定網站 (例如:Google) 更快的網路通道,造成資訊傳輸的落差。

數位人權與網路中立性入法,是值得嘉許的事。但這兩個草案中,卻有不少定義模糊的地方。部分文字甚至讓人憂心政府可以藉此擴大網路監控,讓網路自由大打折扣。

其中,在現場討論最久,也是最受爭議的條文,便是《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五條:網路提供者,可以就「國家安全」、「資通訊安全」、「刑事犯罪之偵查、追訴及執行」等事項,「配合政府措施辦理」。

參與者 Irvin 認為「配合政府措施辦理」的意思太模糊,是否需要法院搜索票?或是只要在警檢偵查時都需要配合?同時「國家安全」的範圍可大可小,第五條似乎為政府的網路監控開了後門。另一位參與者孝先更指出,將第五條放在總則,會對網路提供者產生壓力,進而管制與監控網路內容,不但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權,更會進一步危害網路的言論自由。

另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裡的第十四條,則要求網路提供者,在知道使用者的行為或資訊違法後,需主動移除該內容或切斷通訊,否則便需要負連帶的民事責任。

這一點引發現場許多討論。有參與者認為網路提供者不是法院,不能擔任網路的審判官,來決定第三方的內容是否違法。台權會的明諠更指出,國際上已有「馬尼拉公約」,認為網路提供者,不需為網路內容負責,否則,有連帶責任的網路提供者,將可能採取內容審查,來保護自己。馬尼拉公約認為,在沒有司法機關的命令前,網路提供者,不應該對內容進行限制。

像這樣,一部關於我們每天使用的網路的法律,正需要每位鄉民,用放大鏡的視野、龜毛的個性挑毛病,才能確保網路的開放與自由沒有受到妥協。

Join 平台上的意見徵詢 3 月 5 日截止。網路的治理,不能依賴政府,它需要所有生活在網路上的我們,一起為保護網路自由而戰。

 

Join 平台意見徵詢:「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意見徵詢「電信管理法」草案意見徵詢

草案條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

2/18 社群討論共筆

責任編輯 / 吳廷勻

本文獲Mg Lee以CC3.0授權,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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