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藏在細節裡 — 破除知識產權的迷信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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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Dennis Amith, CCBY-A.NC.

一、序言篇

一點書和資料,做過一些總結。一直也想做一個分享,但這個問題呢,又不太敢分享,為什麼說不太敢呢?因為有點冒天下之大不韙。

正好前兩天讀到笑來老師「介紹兩個播放器的」文章,文章裡笑來老師「感情複雜地」推薦了兩個播放器,為什麼感情複雜呢?因為用這兩個播放器看到的視頻,幾乎必然是盜版。最核心的問題在於,笑來老師認為用盜版就是100%不對的事情。

今天的分享,並不直接回答對還是不對的問題,這是一個倫理問題,我從另外的角度來分析一下知識產權的問題,帶來一些不同角度的思考。對還是不對,留給各位自行判斷。

長久以來,保護知識產權,這六個字意味著什麼?看到這六個字,99% 以上的人反應是「對啊,必須要保護,不保護怎麼鼓勵創新呢?」,接下來的反應可能是,「看看人家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好,專利制度完善,所以創新能力超強。」

應該說,這是正常的反應。但是有必要提醒一點,正常的反應,是不是意味著就是正確的?哥白尼之前的地心說在今天看來是不對的,在當時也遭到了哥白尼的挑戰。那今天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有沒有可能是錯的呢?

保護知識產權,這個全球範圍內的共識,有沒有可能就是哥白尼之前的「地心說」?先別著急肯定或者否定,我的分析未必能夠給你確定的結論,但一定能夠給你帶來新的分析視角,帶給你新的思考。

請試著回想一下,保護知識產權,自打懂事以來,這個概念就是這麼印刻在腦海中的,給出的解釋,無非就是只要保護才有創新,美國則是最常用的正面典型。我們絲毫不曾懷疑過,對不對?

問題就出在這裡,我們不曾懷疑過,教給我們「保護知識產權」概念的,可能是我們的老師,也可能來自於書籍、報刊、網絡,他們也不曾懷疑過?

我們幾乎是不加思考地全盤接受,另一方面又一直在強調批判性思維的重要性,那這個問題就是最值得批判的一個問題。只是除了少數學者外,這個問題實在是很小眾,實在是沒有市場,也實在是很討人厭。

為什麼討人厭?因為「保護知識產權」在今天已經成為了一種「政治正確」,很多人見到這個標題,有可能都有心生厭惡的生理反應。

那麼在序言篇中我們就做如下幾則聲明:

第一,要討論不要爭論,爭論意味著我想說服你,實際上不是,因為這個問題我最難說服的是我自己。我曾經痛苦地思考了很長時間,才終於想通。每一次,包括這一次的梳理,都是促使我重新思考的機會。

第二,常識和邏輯相衝突時,往往是常識錯了。這話不是我說的,是連岳說的。經濟學往往是反常識的,這話是羅胖說的,知識產權這個問題,也是一個反常識的問題,所以請準備好一顆邏輯力強的大腦。

第三,我說的未必對,但求邏輯上的嚴格自洽,不裝神弄鬼嚇唬人。

所以,我們開始吧。

二、歷史篇

1. 愛迪生的電燈泡

今年北京大學薛兆豐教授在混沌研習社有個講座,也講到這個問題。他在講座中提到,專利制度保護和激發了人們的創造力,從而促進了社會進步。

但緊接著,他開玩笑般地提到了電燈泡的發明人愛迪生的性格,打官司導致幾乎賠光了原來賺來的錢。愛迪生的這段歷史並不是緋聞野史,而是確有其事。愛迪生為人刻薄,任何懷疑外人盜用他的發明,必定訴諸法律,後人估計他打官司的費用比發明所獲得的收入還要高。

這個例子在薛兆豐教授的演講中輕描淡寫,一筆帶過。但他卻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前後邏輯一致性的問題。他前面說專利制度促進了社會進步,而愛迪生的案例呢?不光是消耗掉了他自己的收入,而且消耗了被告的成本,以及法律上的資源。

愛迪生性格使然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專利制度的存在,讓愛迪生堅信他的發明是別人不能拿來用的,即使改良使用也不行,所以才到處去告,到處去鬧。

我們用正常人的思維去思考一下,任何一項重大發明,會不會是一個人在某一個時間點上的突然發明?顯然不是,而是很多人在做很多嘗試,然後成功。為什麼歷史只認愛迪生?因為他先去註冊了專利,他註冊了,別人就沒法一起愉快地玩耍了。你說這是幫助進步呢,還是阻礙進步?

電燈泡是愛迪生一個人發明的嗎?顯然不是,電燈是愛迪生髮明的,不過是我們從小到大教科書上帶給我們的神話。

2. 貝爾的電話

不僅僅是電燈泡,電話的發明人是誰?我們一直以來教的是貝爾發明的電話對吧?以及還有那個著名的貝爾實驗室。但是2002 年的6 月15 日,美國議會通過269 號決議,最終認定電話的發明者是一個叫安東尼奧· 穆奇的意大利人。

這個穆奇生於1808 年,在他為他的「可談話電報機」,也就是電話做實驗改進時,貝爾還是個學齡前兒童。貝爾在穆奇的成果發表後第16 年才申請專利。湊巧的是,同一天一個名叫格雷的人也來申請專利,雖然他們的發明原理略有差異,但因晚了兩小時而被拒。

就在美國國會通過決議的一周後的21 日,加拿大國會通過決議,堅持貝爾是電話的發明者。還有人認為發明者是格雷。無論是穆奇,還是貝爾,或者是格雷,他們對這項偉大的發明都作出過貢獻。不過從時間推算,最先應該是穆齊。

那穆奇自己怎麼這麼傻?不去申請專利保護呢?

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為穆奇交不起申請專利的250 美元。雖然1860 年,他曾經在一份意大利語的報紙上向公眾介紹了電話的雛形,卻一直沒有湊出申請專利需要的250 美元,最後只好申請了一種叫做「臨時專利」的保護。只可惜,後來穆奇連每年10 美元的續保費都交不起,最終使這個發明的專利權在落到了貝爾頭上。

聽起來250 美元不是很多,但是不要忘了那是19 世紀末。

3. 瓦特的蒸汽機

類似的例子,還有蒸汽機的發明者瓦特。

在大多數歷史書上,詹姆斯· 瓦特是一個英雄式的發明家,是開啟工業革命的功臣。事實卻給出了另一種說法,瓦特是一個聰明的發明者,在十八世紀的後半個世紀提高了蒸汽動力。但在他領先了一步之後,他保持領先的方法不是更進一步的創新,而是靠利用更優勢的強權資源。因為他的商業夥伴是一個土豪並和議會有著很強關係的人。

有關係意味著什麼?不要以為關係只在中國有,國外同樣講關係。因為有關係、有人,瓦特被授予了一些特權,1769 年的專利,尤其是1775 年的專利,在這種特定的情況下很大可能的推遲了蒸汽機的大規模使用,創新一直被扼殺,直到他的專利過期。

在瓦特的專利壟斷期間,只產出了少量的蒸汽機。從瓦特的專利期滿時迸發的改進產品的數量來看,瓦特的競爭對手一直在等待著釋放各自的創新產品。而因為1775 年的專利幫助博爾頓和瓦特壟斷了這項技術,導致大量其它具有巨大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的改進都無法實現。

同時,瓦特也沒有很好的利用自己的發明能力,而是花更多的時間從事法律行動建立和維護他的壟斷,而只有較少時間對他的引擎進行實際的改進和生產。從嚴格的經濟角度看瓦特不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專利,據估計,1783 年前的十七年裡,那時他的專利還沒過期,他的企業就已經實現盈虧平衡了。

花費精力來打壓競爭對手,並獲得特權,這叫什麼?叫「尋租」,權力尋租。歷史表明專利是一顆法律壟斷的惡果,瓦特試圖延長他1769 年的專利期限是一個特別令人震驚的尋租行為的例子,最初的發明顯然不需要靠專利的延長來提供激勵,因為發明是已經發生了的。在這之上,我們看到瓦特將專利作為一種工具,用來抑制競爭對手的創新。

我們現在說到專利,都跟保護創新,鼓勵發明創造聯繫在一起。但其實,專利的英文Patent 原本只有壟斷和獨占的意思,這個詞最早被用來特指中世紀的君主頒布的特權證明。比如亨利三世曾經向一個波爾多人授予在該城市生產花布的「獨占權」;亨利五世曾經向一個意大利建築師授予在阿諾河上運輸重物的「獨占權」。

可以說,「專利」從出現的那一刻起,就是一種特權產物,代表著一種自上而下的資源分配。最早把專利寫進法律的是威尼斯,1474 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雖然正式名稱為《發明人法規》,也只不過是用以政府向商人授予特許證的依據。

從電燈泡,到電話,再到蒸汽機,這些歷史案例,我們想說明一個問題,就是專利制度在歷史上遠遠沒有想像的那麼美好。

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也僅僅止步於此,是說明專利制度的歷史問題,而不是論證。因為無論找出多少歷史證據,證明它的不好,我們都可以用一句話封嘴,「如果沒有這些專利制度,情況將會更糟糕,說不定連這些東西都發明不出來。」

所以我們謹慎地說,這些歷史案例只能說明專利制度的不美好,而不能證明專利制度本身問題出在了哪裡。

這個時候,就需要轉換賽道,轉到邏輯層面去論證,去發現問題所在。

三、邏輯篇

1. 邏輯方法的選擇

我們常說的思維方法有兩大類:一個是歸納法,一個是演繹法。

歸納法簡單理解就是,從特殊到一般。演繹,就是從一般性的前提出發,通過推導即「演繹」,得出具體陳述或個別結論的過程。簡單理解就是從一般到特殊。

歸納法有個很大的問題,有些時候你很難區分相關性和因果性。比如你做一個回歸分析,可能得出一個漂亮的曲線,這是相關性,但因果性有多強,則未必。

最通俗的例子,我每天睡到天亮,一睜眼,太陽已經升起了。我睜眼和太陽升起是高度相關的,但我們都知道,睜眼和太陽升起沒有因果關係。

那麼,保護知識產權,才有利於促進創新,才有利於提高生產力,這個論點,以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立法歷史來做回歸的話,的確他們有很強的相關性。在時間節點上有很強的相關性的專利制度、知識產權保護製度,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之間產生關係,這個從觀察到得出結論的過程,使用的就是歸納法。

但怎麼證明他們有因果性呢?答案是沒法證明,因為無法做大規模的社會實驗。即使做了實驗,也很難有說服力。

而生活常識的積累,最常用的也還是歸納法。再次提醒,常識和邏輯有時候是衝突的。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選擇換到演繹法的賽道上來,我們從源頭開始推理,只要起點沒有分歧,中間邏輯分析沒有分歧,那麼最終的結論就應該是我們共同接受的。

好,從現在開始,我們用演繹法從頭開始進行推理。

2. 底層倫理邏輯

底層的倫理邏輯,為什麼會有產權,為什麼會有法律?法律是乾什麼的?

這個問題其實不難回答,我們一切的追求,從目標上來講,都是為了讓人類生活的更好,而不是更糟糕,這個共識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這僅僅是Why 的問題,還有How 的問題需要回答。

產權的出現,最根本的原因在於物質資源的稀缺,有稀缺就有競爭。有競爭就有和平的友好競爭,也有殘暴的燒殺掠奪。

產權的作用,在於「定分止爭」,確定一個東西是我的就是我的,你不能搶走。但是要注意的一個前提,是前面那條,這個東西是稀缺的,是有排他性的。

原始社會,我打了一隻兔子準備吃,你搶走了我就沒有了,我就會挨餓,所以我一定會反抗。反抗過程中,大家發現並達成共識:互相搶奪並不是最優選擇,最優選擇是尊重產權,合作打獵。

所以我們說,產權關係,是先於法律、先於國家而存在的。它的出現是針對具有稀缺性、排他性的物品,定分止爭,明確是誰的就是誰的,別搶別鬧別打架。

3. 表象邏輯關係

前面從倫理上回答了產權的作用,為了讓我們生活的更好,所以要定分止爭。

我們要進一步考察產權和知識產權的細節,為什麼要考察細節?因為魔鬼藏在細節裡。

第一個問題,什麼是產權?

關於產權的定義:產權是經濟所有製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對照這個定義,我們很容易判斷,一個蘋果是有產權歸屬的,同一個蘋果,你吃了我就沒有了;一本書是有產權歸屬的,在你家書架上是你的,就不可能跑到我家書架上。一套房子,是我的就不可能是你的。

進一步追問,什麼是知識產權?通常意義的理解上,知識產權僅僅是產權的一個子集,是和房屋產權等等我們通常理解的產權是一樣的,是知識創造者和擁有者的一種財產屬性。

但是請注意魔鬼來了,細節在哪裡?

知識產權的定義是這樣的,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對比能夠看出產權和知識產權的區別嗎?「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注意這些表述。

前面倫理分析那部分我們說過,產權的出現是先於國家先於法律而存在的,而知識產權是近兩百多年國家之後的產物。這是一個伏筆,暫且放下。我們回到邏輯分析上去。

我們說,一個蘋果,我有產權,你就不能搶,因為你搶了我就沒有了,這是蘋果的獨占權,是具有排他性質的,這是一個共識。這個產權的共識,是不需要等著有國家、有成文法之後才能達成的。

但是,蘋果的顏色是知識吧,這個知識的產權歸屬於誰呢?是蘋果的擁有者嗎?但我也看到蘋果的顏色了,我也有這個知識了?我該還給蘋果的擁有者嗎?怎麼還?一本書中的思想和知識,書是你的,我借來看完了,思想和知識我也有了,書還給你,書中的知識我也有了,這個知識的產權歸誰?歸書的作者?還是書的擁有者?

蘋果公司申請一個手機導角的專利,導角的確很美,但是我說我首先申請註冊了,這個方法、這個知識你們就不能用了,你說這是進步呢還是流氓?

牛頓定律這個知識的產權該歸牛頓或者牛頓的繼承者嗎?車輪是人類的一項偉大發明,第一個發明車輪的人偉大,那時候有專利嗎?如果有專利,他註冊專利,別人要花錢才能設計同樣的車輪,那麼這個專利制度是促進社會進步呢,還是阻礙人類文明的發展?只要你堅持邏輯的一致性,車輪的問題和蘋果公司註冊手機導角的案例是一樣的。

產權需要國家來賦予這種專有權或獨占權嗎?不需要。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但所謂的知識產權,卻需要國家的強制力來賦予獨占權。

這就是區別所在,所謂的知識產權,其實是「假保護、真壟斷」,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達到獨占的效果。

那這是人類文明的進步呢,還是退步?

比如前幾年有個公司和蘋果爭奪iPad 在中國的商標使用權,就這四個英文字母的組合,我先註冊了你就不能使用。當然從現行法律角度來看,那家公司的勝出獲得巨額賠償是完全合乎法律規定的。

但我們今天把法律作為我們經濟學的研究對象來看,這樣的法律是推動了社會進步還是阻礙了社會進步?贏得官司的那家公司,僅僅是註冊了這麼一個商標,就輕易獲得巨額賠償,而這些錢卻實際上是全球消費者來買單。

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介紹美國專利流氓的情況,現在就是有很多公司專門賺打專利官司的錢,不干別的。還拿iPad 的商標來舉例,消耗的不光是蘋果賠償金,還有大量的司法資源,而整個過程中除了賺取到賠償金的那家公司是贏家外,沒有其他人在這個過程中受益。蘋果曾經在專利問題上告贏過三星,當時庫克宣稱,這是人類文明的勝利。但轉過身來,蘋果就輸在別人告他們的官司上,比如iPad 的商標問題。這真的是人類文明的進步嗎?

被專利保護起來的大公司同樣也是專利保護的受害者,每年他們都不得不在一些已經問世的技術上投入重複的研發力量,只因為這些技術屬於其他公司,而且被申請保護在專利盒子裡。不光是技術專利有問題,現在很多計算機算法都開始申請專利的了,以至於很多算法被申請專利之後,我是獨立想出來編寫出來的,都不能使用。 問題出在哪裡?從本質上來講,只有本質上稀缺的東西,才會是人們爭奪的對象,才需要規範。但知識本身並不「稀缺」,這個稀缺是說像我一個蘋果,我吃了你就沒了。知識不具備這種特性,勾股定理、牛頓定律、愛因斯坦的方程式,可以為全世界所用,而並不妨礙他人。法律強制性禁止他人使用知識,不過是人為地製造「稀缺」而已,而這種稀缺的製造方法,有害而無益。「發明專利與版權的保護,在性質上與其他資產的保護是不同的。前者不是資源稀缺帶來的效果,而是由成文法律刻意創造出來的稀缺。」這是羅納德· 科斯的老師普朗特說的。

堅持邏輯徹底一點,知識產權的概念本身就有問題。根基不牢,地動山搖,整個知識產權、商標、版權等等的保護恐怕都經不起邏輯分析的蹂躪。

但是,你肯定還有疑問,就像很多人經常問到的,你不保護人家的知識產權,人家藥品花了幾十億美金才研發出來,你一分錢研發費用不出,就靠仿製藥品靠山寨賺錢,那誰還有動力來研發生產新藥呢?

問題很好,所以我們說完歷史、聊完邏輯,還要重回現實。


作者:張是之

張是之,工科出身,2012 年偶然接觸到經濟學,深深被其解釋世界的洞察力所折服,於是開始鑽研。系統閱讀經濟學積累了兩年之後,開始嘗試鍛煉自己寫文章,2014 年開始陸續在《鳳凰財知道》、《人文經濟學會》等地發表文章,在《丁香園》發的《鐘南山院士為什麼錯了?》閱讀量達100w+。現正做經濟學教學方面的內容創業項目,同名公眾號:“張是之”(zi-liu-di)。

本文獲張是之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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