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識變現產業的競爭,誰能「為你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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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為你而讀

關於「為你而讀」與「一年,為你而讀一百本書」的始末

2014年創辦至今也取得商標權的台灣說書人品牌「為你而讀Read For You」,近日因許景泰先生發起的說書活動,引發商標爭議,也導致雙方粉絲團有不少人就商標進行討論。
許景泰活動

(許景泰先生與個人粉絲頁發起活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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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而讀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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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景泰先生針對為你而讀的聲明發表聲明)

以下,我們或許以時間軸的方式依序討論可能所涉之法律規定。

 

「為你而讀」已註冊申請商標,有哪些權利可主張?

既然「為你而讀」已申請註冊商標,當然就能夠以權利人之姿主張權利,我們來看看品牌經營者有什麼樣的權利,以及權利範圍:

1. 商標法—商標申請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在以下情況「排除」或「禁止」,他人在「未經權利人同意」下,以「行銷目的」使用其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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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自製)

(筆者自製)

因此,我們若要判斷是否有商標侵權,則須看的是「一年,為你而讀一百本書」屬於上述哪一個情況,筆者認為,以為你而讀的角度出發,可能有(1)與(3)的情況能夠加以主張。不過是否真的會構成,仍要視以下要件是否滿足:

  • 商標「近似」的判斷
    商標是否近似,法院有其判斷方式,主要標準是「依據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者,於購買時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是否造成混淆誤認,為判斷標準。」此外是,實務見解中,商標的表達方式在外觀、觀念或讀音等,有任一方面因近似,又因此導致消費者混淆即屬之[1]

另外,也有不少人提及,商標的判斷,應該以「商標圖樣整體觀察」為對象,不過,商標近似的審查基準中也提及,這是因為消費者於一般交易習慣時態,面對的商標多是以整體圖樣的方式呈現。但現在網路交易的標的物也有許多是虛擬的,線上交易呈現方式也很多樣,因此是否仍以此為判斷標準,筆者認為有探討空間。例如購買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的案例,就不以此為判斷標準。

  • 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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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7個主要的判斷因素之中,「商標識別性的強弱」,對於最終判斷的影響是「識別性越強的商標,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越深,他人稍有攀附,即可能引起購買人產生誤認」。但,以上審查要點彼此間的關聯是浮動的,並不會因為「識別性」較弱,就不會構成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排除商標侵權。亦即,即便識別性較低,但其他判斷標準任一高度符合,亦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2. 公平交易法

限於篇幅關係,本篇先以商標討論為中,此部分筆者僅在此簡單帶過,使用他人商標作為宣傳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中攀附、搭便車的規定。

 
所以,我們都不能使用「為你而讀了」?!

或許,有人和許景泰先生所發出的聲明稿有一樣的想法:「為你而讀」聽起來很描述性啊!為什麼可以取得商標權?甚至因此在說書這個領域享有「為你而讀」的專用權,這樣我就不能「為你而讀」了嗎?!

首先,依照目前的條件判斷,一般若非為商業目的而使用,通常不會構成商標侵權。接著,還有一些問題筆者分述之:

  1. 為什麼「為你而讀」如此平鋪直述的商標,能取得註冊?

簡單來說,商標識別性不可以是「商品或服務的描述」,必需要讓消費者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其實筆者認為「為你而讀」是否屬於描述性文字還有待討論,畢竟仍有「一書一觀點」、「囧說書」、「說書Speaking of Books」、「見面閱讀計畫」、「不說書讀書會」、「天橋下說書人」等活動/品牌名稱。大家對「為你而讀」的使用感到普遍,是否恐因「為你而讀」屬市場先行者,而透過其行銷與推廣以致大家在時間推移下將「為你而讀」與「說書」或「讀書會」畫上等號,這前後因果仍有待證明。

再者,台灣「說書人」、「讀書會」這類活動雖從過去就常見,但多為單一主題活動或個人活動,少有企業以說書、推廣書籍、閱讀風氣為宗旨發展成品牌,因此「為你而讀」是否屬於「商品或服務的描述」,筆者猜測審查人員恐怕也一時難以定奪,仍在對市場無不利發展為前提條件予以註冊。

  1. 「一年,為你而讀一百本書」僅為活動描述,非活動名稱

即便為活動描述,非活動名稱,仍可能侵犯商標法,因商標法的判斷是只要是以商業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商標,即會以他人商標在整體使用的情狀判斷是否有前述四種侵害商標權的可能。

  1. 商標只要經申請註冊就無法撼動?!

智財局雖然賦予商標權人專用的商標權,不過市場不斷變動,亦或是審查機關有所疏漏,因此賦予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透過「評定」此一帶有公眾審查性質的程序。評定的結果如判決,若評定成立,該商標將被撤銷; 若評定不成立,任何人均不得就同一事由及同一證據再次申請評定。

此外,在此事件中,申請評定必須還有兩點必須注意的是:

  • 評定人必須提供證據:

畢竟,是要撤銷他人已註冊之商標,評定人須負舉證責任,在此就要舉證證明「為你而讀」不具識別性。

  • 評定的限制:

因評定若成立,具爭議的商標將會撤銷,因此評定過程中,審查委員會就評定成立與否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判斷,倘若評定成立,反而導致市場發展不利,損及交易安全,即便經雙方舉證後審查委員判斷不具識別性,仍會以公益為考量,使評定不成立。


筆者對這個爭議的看法是,「為你而讀」是否具有識別性在市場中應受到保護; 或者不具識別性,不可專用這四個字,最終還是交給智財局或法院判斷; 再者,商標註冊採「先申請註冊主義」,既取得註冊,即享有權利,若「自行判斷」「是否具識別性」而於行銷中逕自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仍有可能讓自涉入有侵權之虞的風險當中(嗣後,許先生於發表聲明後,有再將為你而讀四個字移除);另外,在公平交易法的範籌中,這樣的情況,可能仍然有被認定為「有攀附他人以經營之品牌成果」的法律風險。

以為品牌擁有者的角度而言,品牌名稱的設想是重要的第一步,倘若,「為你而讀」的設計能夠透過諧音或更鮮明的圖像設計,提高識別性就應當更能站得住腳。不過,從線上的紀錄觀察,「為你而讀」確實也準備充足的品牌宣傳、行銷資料做為證據要備戰了。

 

 

[1]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4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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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法律與哲學的宇宙人,但更熱愛創新所帶來的新事物,正努力向各界學習,過著只有一生的Start Up Life。 My motto: “Don't limit your challenges; challenge your limits.” ― Jerry Du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