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智權】新型專利,您委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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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的發明人對於自己辛苦的研發成果是有信心的,這絕對是好事,所以常常在與發明人討論案件的過程中,會有發明人堅持想提出「發明專利」申請,而通常之所以堅持要申請「發明專利」,有一大部份原因是這樣的:

對自己的研發成果有信心;

認為「發明專利」才是有效的專利。

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我有建議到:「其實可以考慮申請新型專利。」此時,通常發明人會再補充一個理由:「新型專利」沒有用啦!

各位都有可能會有好的創意,好的發明!所以這件事,大家不妨聽看看,也容我幫我「新型專利」洗清一下冤屈。

首先,假設你是個發明人,這個時間點,你終於辛苦完成了(開發/設計/發明)了一台可以有效瘦腿的美腿按摩機,你可以試著回答以下這幾個問題:

1. 這麼好的東西,你預計讓它在多久之後推上市場?

2. 推入市場後,如果市場開始有競爭對手進行仿製、山寨(你賣2萬,人家賣5千),
你是否會想要對這樣的行為提出侵權主張、甚至為因被侵權而受的損害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在你思考的同時,我同步補上資訊。

「發明專利」採「審查制」,要取得「發明專利權」,技術內容須經過審查,一般自申請至有審查結果(准不准不一定,只是有結果),時間平均2年半左右的時間;准了,可以對侵權的行為人直接提出警告、訴訟;不過,你應用這個發明技術的「產品」,它的上市時間能等嗎?再者,產品的生命週期有多長?很多大賣的商品一年就消失在市場上了。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即白話的「登記制」)也就是只要符合新型專利的標的,送件後約6個月即有可能核准,而這樣的情況,顯然會造成很多爭議,所以,未來在有權利爭議的情況下,新型專利權人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對這個案子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請求;

目前而言,台灣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分6級,依結果論來看,如果該案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結果為「6」(1-5,我個人覺得不具有殺傷力),這表示審查委員經過檢索後,「找不到可以證明該案不具進步性」的先前技術,雖然不表示該案一定具有進步性,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他人如果想要撤銷這個案子的專利權,恐怕要費上不小的功夫(包括費用成本、時間)。

 

再回到剛剛的問題,如果你預估產品上市的時間是在三年後,也許「發明專利」是不錯的選擇,但如果僅是在半年後?三個月後呢?「發明專利」是否是真的能保護你的發明/創意呢?這個時候,也許可以考慮「新型專利」所能帶來較為即時性的效果。

 

full-man-arrows-660x300(圖片源自:Amitandroy.com,改編自Proguide Screen)

參考建議:
假設我發明了一個不錯的東西,而且離可以商品化的時間不長,我會考慮以「新型專利」申請為優先考量,日後再搭配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操作,如果我覺得它的生命週期夠長(超過三年)以上,我會併同申請「發明專利」(俗稱的一案兩請;此次專利法修法後,已可在同日作一案兩請,但須於申請時提出聲明)

所以,「新型專利」提出申請後,約6個月我就可以取得「新型專利證書」(專利權保護的時間大幅往前拉,不用等三年後),所以即便我的發明技術內容伴隨著產品上市而公開了,也不用擔心被抄襲,因為一旦有抄襲的情況發生,我可以馬上「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假設最終的結果我拿到「6」,我一樣可以對侵權人提出警告、提出訴訟(看起來似乎跟「發明專利權」的效力沒什麼差別了吧!);

假設一帆風順的沒遇上侵權的情況,如果未來「發明專利」也核准了,我只要選擇放棄「新型專利權」即可,這是一個權利接續的概念,發明專利審查核准的情況下,智慧財局會先行發函通知申請人擇一,所以假設我選擇留下發明專利,那麼「新型專利」會在「發明專利」生效的前一天權利終止,如此一來,權利的保護及維持不會有空窗期,我也能達到即時保護發明/創意的目的。

 

最後補充說明一下,並非所有的案子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例如製程、方法、配方等不具有實體結構的案件,僅得申請「發明專利」,那就不完全適用我所說的方法。

 

(封面圖片源自:Diogo Martins@flickr.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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