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智權】「商標廢止」之3年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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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商標廢止」?

白話文來講,即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如果有持續三年未使用的情況,任何人是可以向智慧財產局對這個商標提出「廢止」的請求

 

個案情況:

我們的當事人A在提出商標B申請後,收到智慧財產局的審查意見書,述明商標B在相同類別中,已有相同註冊案C註冊在先,依商標法之規定,A所提請之商標B應不予註冊。

在處理這個案時,我們做了幾件事,主要是先調查有關註冊案C的註冊情形,在調查後發現:

1.註冊案C的商標權仍然在有效期間內(商標權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間為十年),商標權人是一家公司;

2.再者,進一步我們從商業司所註記的資料發現,該公司已經在五年前解散,這意味著,這個商標權看似為有效,但有可能早已經未使用;

3.我們向智慧財局進行了有關該商標權是否有任何移轉登記的記錄,得到的答案是「否」!

4.依此,我們推估,原註冊案C的原商標權人,有可能在辦理公司解散時,並未對註冊案C作任何相關的處理,例如將註冊案C移轉給第三人,據此,我們進一步推估,商標未使用的情形已超過三年(公司解散之生效日在五年前)。

 

就此情況,對於這個案子的申復策略定調如下:

1.對註冊案C提出「廢止」請求(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2.本案申復理由亦同於上述(主張該註冊案C,有三年未使用之事實),該註冊案C應予廢止,本案是否准予註冊,應待該註冊案C之「廢止」審定結果。

 

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

1.該註冊案C確實有三年以上未使用之事實(原商標權人未答辯),註冊案C應予「廢止」;

2.本案(商標B)准予註冊。

 

對前註冊案提出「廢止」請求的情況,在一些商標申請的個案中常會見到!

有一個觀念很重要:

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權後,應當善加使用、廣為利用,因為「商標權」的價值來自於商標權人不斷的經營及投注心力,例如透過大量的行銷方法及過程,使消費者得以認識該「商標」;

通常,有受到心力投注經營的「商標權」,就像老酒一樣,越陳越有價值,相反的,如果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如未能加以經營,甚至是任其荒廢、不使用,則,顯然就是違背了商標法立法的意旨。

在此提醒各位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並不難,重要的是在取得後,好好的經營該商標。
客觀上來看,申請商標以取得商標專用權是基礎,取得後善加經營,則是奠定「品牌價值」開端。

 

以上個案案例僅提供給大家作為參考,相關人事物的敏感資料因事涉客戶商業考量,均未能作揭露,請閱者見諒;閱者如果有任何問題,亦歡迎隨時提出相互交流。

 

(封面圖片源自:Marina Noordegraaf@flickr.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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