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智權】什麼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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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由客戶轉介的新客戶就來電,抱怨著為何公司取得了那麼多專利權,還被告?不斷的質疑著申請專利究竟有什麼用處??在仔細聽完情況後,我覺得有必要對這位新客戶作一下「白話文」的解釋,畢竟法律條款對多數人來講,恐怕是難以消化的,尤其是在這樣的氣頭上。

 

「專利權」不同於一般「物權」的概念,
取得「專利權」實際上是取得一個特定權利範圍的「排他權」,
而非「實施權」。

 

「實施權」:我有一部車,我同意借給你使用,所以你取得這部車在我們約定期間內的使用權利。

 

「專利權」實際上是一種「排他權」而非「實施權」:

我提出一個有關調整室內電燈亮度的構想,技術內容主要包括利用隨身攜帶的RFID感應卡,在進入室內時,經過RFID讀取器讀取後,促使室內電燈開啟,且利用一個控制器感應當下室內的自然光亮度,在感測後,同步致動電燈改變亮度,以符合照明需求(例如調暗或調亮),在這樣的要件下,我提出了專利申請,並取得專利權,所以客觀上來看,這個專利權的要件包括:『RFID讀取器(a1)+RFID感應卡(a2)+電燈(a3)+控制器(a4)=可自動開啟,且在開啟後可自動調亮度的電燈(F)』

 

簡化一下,我取得的專利權範圍(F)=『(a1)+(a2)+(a3)+(a4)』

 

於是:

某A,看到我公開的專利權內容後,覺得如果據此去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具有商機的,所以,在進行生產前,某A應該要向我取得「授權」,而這個「授權」的實質內容,並非「授權」某A可以實施(生產、製造、販售),具體來講,應該是同意在「授權」完成後,我不會對A主張「排他權」。

「排他權」包括:對於未經我同意的實施行為,可以請求排除(例如銷毀已製成的產品);對於未經我同意而準備實施的行為,可以請求防止(例如銷毀準備製成產品的原料、器具)-專利法第58條、第96條。

 

接下來是,我為我的創意取得了專利權,為什麼我會被告?

同上的概念,我只是取得了一個「排除他人未經我同意而實施專利權內容」的權利,而非取得一個「可以實施專利權內容」的權利。

如果我被告,其實與我是否取得專利權無關。而是我生產、製造、販售了某一個產品(或實施了某一種製程、方法),而這個產品的組成要件(或這個製程、方法的組成要件)應用了他人已取得的專利權,當有此種情況時,他人對我主張,我所「生產、製造、販售」的「產品」(或我實施的製程、方法)侵害了他的專利權,實則上,他亦是向我主張了「排他權」。

 

結論:

就生產、製造、販售(實務上應該要涵蓋研發階段)的產品(或製程、方法)而言,應注意的是否應用了他人的專利權內容,如果有,則有可能會有侵害他人專利權的情況。

就研發、創作而言,是否要經提出專利申請而取得專利權,則要就個案情況思考,包括可商品化的可能性、產品生命週期等等,但要記住的是,「專利權」本身是「排他權」的特性。

 

(封面圖片源自:opensource.com@flickr.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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