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複審藏玄機 專利有效性挑戰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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窺見呼吸治療市場的迷人魅力

近年來,全球醫療器材的需求持續湧現,根據 Business Monitor International 的統計,2012年全球醫療器材市場規模達3,046億美元,其中,全球居家用呼吸治療市場約為28.6億美元,到2015年將增加為44億美元,而用以治療睡眠呼吸中止症的連續陽壓呼吸器,更是居家用呼吸治療的主要產品;全球CPAP主要製造商為飛利浦、瑞斯邁(ResMed)及菲雪品客(Fisher&Paykel),前兩者的全球市佔率就將近八成,而追趕商機向來不落人後的台灣廠商,也磨刀霍霍地相繼投入這塊市場,如台灣雃博(雃,ㄧㄚˇ)李永川總經理就曾以「很迷人!」,來形容呼吸治療的市場潛力。

 

台廠醫材「優質平價」,全球攻城掠地

成立於1990年的雃博,從一間代理輪椅、柺杖等醫療周邊產品的貿易公司起家,爾後跨入台灣廠商擅長的OEM(接受客戶完全指定,按原圖設計代工製造)與ODM(為客戶提供設計、製造代工的服務),現今已是國內第一大、全球第四大醫療用氣墊床製造商,成為台灣醫療器材產業中的「小巨人」。全身上下充滿生意細胞的李永川總經理,也嗅到呼吸治療市場的龐大商機,除借重工研院之專案團隊的技術寶庫外,加上雃博長年來製造醫療用氣墊床的經驗,擁有了與開發呼吸治療器相關的流體與壓力控制的核心技術,讓雃博在2000年左右,決定投入呼吸治療器的研發,好不容易開發出第一代與第二代產品,卻一點都不具市場競爭力。

 

然而,機會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五年前因掌握了微型無刷馬達的關鍵技術後,即開發出符合市場要求且為全球最小型的呼吸治療器,開始在美國、歐盟、德國與日本等地進行專利與認證的佈局,並以自有品牌(APEX)搶進歐美,由於產品價格較國際大廠深具利基,因此在銷售成績表現亮眼,呼吸治療產品於2012年已占雃博主要產品營收比重的24%,未來,李永川總經理除定調「做大氣墊床、穩住CPAP」的策略,更以一句「今年沒理由比去年差」,顯示對今年營運深具信心。

 

備感顛簸的自創品牌路:APEX

雃博的品牌故事要回到2007年,身處製造業代工的微利時代,發展自有品牌似乎是個必然趨勢,於是在既有的代工基礎上,雃博也決定替自家產品貼上一個Logo,「APEX」品牌就這樣油然而生,然而,如同崔益德先生(時任品牌服務事業體 執行副總)所述,代工思維下的品牌策略,以為替商品加上一個APEX Logo就可以對產品的銷售有莫大的幫助,卻沒有品牌中心思想(或稱品牌精神、品牌故事),也不清楚品牌定位,於是讓自有品牌路顯得格外顛簸;在藉由導入外部品牌顧問,並帶領內部品牌團隊的運作下,雃博開始思索APEX的品牌定位,宣告以「Comfortable Fit」的品牌精神,從產品、溝通、通路、客戶服務四大構面出發,更貼近、關懷消費者,目標成為顧客居家健康照護的「Care Giver」。

 

仇人見面,分外眼紅

雃博在台灣風風光光以APEX自有品牌的連續陽壓呼吸器拿到「台灣精品銀質獎」後,更增添了信心,欲將原來僅在亞洲與歐洲等地銷售的連續陽壓呼吸器,推往醫療器材的第一大市場:美國。雃博於是在美國設立子公司,並在2012年10月前往美國參加展覽後,開始銷售高品質卻具有價格競爭力的連續陽壓呼吸器,然而,產品還沒賣出去幾台,信箱收的不是訂單,卻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通知單。

 

專利訴訟策略早已成為商戰之一,跨國企業以專利訴訟作為競爭手段的案例屢見不鮮,面對有競爭潛力的競爭者,國外大廠往往祭出專利大戰,目的就是要競爭者在大筆訴訟費用的壓力下之難而退,進而阻斷競爭者搶食大餅。

 

2013年3月,營業規模比雃博大100倍且為全球第二大CPAP製造商的美商瑞斯邁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vestigation No. 337-TA-879]及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告,宣稱雃博違法進口及販賣有關睡眠呼吸障礙治療等產品,侵害其7項美國專利,目的不外乎為了打壓物廉價美的雃博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且其所聘請的律師團更是蘋果控告宏達電的專利訴訟團隊,要一次擊倒雃博的意圖相當明顯。

 

「轉大人」的必經之路,正面迎戰

收到專利訴訟的消息後,李永川積極向科技業的朋友請教,然而,得到的建議卻都是「乾脆付權利金」與「退出美國市場」等消極的作法。在專利訴訟戰場裡有個有趣的原則,當你被告,就證明你是個咖(You are a somebody),在競爭者眼中是個威脅,且經營自有品牌的不歸路上,被告是必然的趨勢,如宏達電宏碁億光等前例,於是李永川這樣告訴所有同仁「公司雖小,但士氣不小!既然要做品牌,也認為發展品牌是對的事,那麼專利訴訟就是『轉大人』必經的過程。」於是,一場小蝦米與大鯨魚的專利大戰就此展開。

 

取勝之道,速戰速決也

「在不利的戰場速戰速決,另闢具有優勢的新戰場。」是雃博在這場專利訴訟的應戰策略,若與瑞斯邁在ITC的戰線做周旋,約需花18個月的時間才能有初步判決,所以雃博決定,在這條戰線上快速脫離戰場,即以「合意令(Consent Order)」向ITC承諾不進口被控侵權產品至美國,獲取ITC同意終止調查,讓瑞斯邁白忙一場。

   

●  合意令(Consent Order):

指當事人間同意採取某些特定行動,以換取相關訴訟(或其他行政調查等準訴訟程序)之終止。主要優點在於當事人可以對於訴訟時程的進行有完全的掌握,以降低訴訟之不確定性,並節省訴訟成本,如雃博即可以將省下的訴訟成本,運用在專利無效挑戰的戰線上(後文將詳述);然而,其缺點為當事人往往需付出相當程度的代價或讓步,如雃博即同意停止進口相關被控侵權產品到美國,再者,競爭者可能會持續以訴訟手段打擊。是以,在考量運用合意令策略時,不僅需就法律因素思考,亦需考量商業因素。

 

這不是所謂的棄械投降,而是一種迂迴進攻戰術,在對方沒有防備的地方發動進攻,於是雃博積極開闢一條主動攻擊的新戰線,於2013年8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IPR)」,主張瑞斯邁的6項美國專利無效,化被動為主動。

 

專利有效性挑戰新工具:多方複審程序

多方複審程序為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n Invention Act,AIA)制定的新程序,於2012年9月正式實施,為一種挑戰已核准之專利有效性的程序,可由專利權人外之任何人在專利核准的九個月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其優點為由專業行政法官所組成的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進行審理,即提供了審訊程序以及證據發現等具有訴訟性質的程序,又,其更明文規定必須在18個月內完成,相較於修法前的多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需3年左右時間,明顯比較有利。因此,從正式實施後,就受到各方的重視,案件的受理量逐月上升(如圖1所示)。

 

圖片1

圖1 美國多方複審程序的案件提請量(2012年9月到2013年8月)

 

雖然修法後,訴願提起人可提出多方複審程序來挑戰專利無效的標準降低了,然而,美國專利商標局決定是否受理立案的門檻,卻非想像簡單,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在收到訴願提起人的申請後,會就訴願提起人所遞交的證據有效性與充足性進行審查,另一方面,會讓專利權人有意見表達(即做出初步回應)的機會,為專利有效性做辯護,參考兩方的意見後,才會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斷。

數據更新:
美國專利商標局日前公布,截至2014年1月9日為止,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PTAB)已接獲810件的多方複審程序之訴願。
(資料來源:新聚能科技顧問&Patentspostgrant.com)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雖然雃博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多方複審程序的結果尚未可知,然而,藉由成功或拒絕被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立案的案例,實可作為訴願提起人或專利權人在程序攻防上的參考。

● Synopsys v. Mentory Graphics Corp. (IPR2012-00041)

此個案中,訴願提請人僅遞交相關前案,並未對欲挑戰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解讀,故被駁回立案申請,原因即是訴願提起人未明確點出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元件如何與引證文件有相關聯。由此可知,在花費龐大心血尋找相關前案後,仍需對其鑽研,並明確與欲挑戰之專利作比較分析,如此,才可提升立案機會。

 

● Denso Corp  v. Beacon Navigation  (IPR2013-00027)

此個案中,雖訴願提請人已充分揭露相關證據,且仔細比較分析前案與欲挑戰之專利的關聯,然,專利權人把握了三個月做出初步回應的機會,甚至用圖表方式呈現訴願提起人論述之不足之處,於是讓委員會作出駁回立案申請的決議。由此可知,縱然專利有效性受到挑戰,且僅有短短三個月的回應時間,然,仍不可錯失每一個辯護機會。

 

● Nissan North America, Inc. v. Davanloo, et al. (IPR2012-00035) &
Microsoft Corp. v. Proxyconn Inc. (IPR2012-00026)

此兩個個案中,訴願提請人雖僅是對專利的幾項申請專利範圍作挑戰,然其仍對前案的專利說明書全文作分析,且藉由對前案作申請專利範圍解釋(Claim construction),來對欲挑戰之專利作比較,於是,委員會即同意了立案的申請。

 

由上述可知,訴願提請人是否就相關前案,與欲挑戰之專利作詳盡的比較與分析,即「證據開示」的詳盡程度,將大幅影響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是否同意立案,而於雃博的個案中,從提出合意令(2013年7月2日雃博向ITC提出)到提出多方複審程序(2013年8月16日向USPTO提出)的時間點,僅相差短短的一個月,往好的方面看,雃博在面對瑞斯邁訴訟的開端,即擬定好策略要提出專利有效性挑戰,勢必已做好萬全準備,於是合意令的提出,只是過程中的一個手段,然而,往壞的方面看,雃博若僅是在合意令的提出後,才去思考專利有效性挑戰的策略,那麼短短的一個月,是否能詳盡揭露對瑞斯邁6件專利有效性挑戰所需的證據,藉以達到立案的門檻,將是一大疑問。

 

圖片2

(照片源自Wenweipo.com)

 

小蝦米之意,不在扳倒大鯨魚?

市場對於專利訴訟案件,給予主動攻擊的台廠,多會抱以正面的肯定,不僅是雃博對瑞斯邁提出專利有效性的挑戰,最近更有唯獨記憶體製造廠 旺宏對美商飛索提出反訴與專利無效,或是全球最大手機鏡頭廠 大立光,主動對「大到可怕」的三星電子提出專利訴訟的案例

 

然而,小蝦米是否真的能扳倒大鯨魚? 或許是一個沒有答案的問題(畢竟也還沒有判決結果,且瑞斯邁更準備在德國提出專利訴訟),況且,主動出擊的目的,並非全然為了打贏專利大戰,如大立光對自己的客戶興訟,目的是不讓三星電子轉移訂單,而,雃博是否已有相關證據,足以使瑞斯邁的專利無效,也似乎不是重點,從雃博該被控侵權產品在美國的銷量來看(約佔總體營收3%以下),全然可以直接放棄銷售(雃博也確實放棄在美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損失一定比進行ITC程序所需的成本較少(ITC程序需花費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那麼,小蝦米的內心究竟要什麼?

善用多方複審程序的審查期,創造出研發時間,積極進行迴避設計,藉以推出不涉及系爭專利的新產品在美國重新上市,也未嘗不是個策略

 

雃博所面臨的困境與抉擇,其實和許多外銷產品到美國的台灣企業相同。因此,從此案件中,台灣企業應擷取經驗以備不時之需,再者,雃博開闢新戰線的策略運用,不僅省時省錢,更有主動性,的確值得台灣企業投注心力,好好鑽研一番。

 

後續追蹤報導1

2014年2月20日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同意雃博對ResMed之五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大都基於35 U.S.C. § 103(a) 顯而易之性而不可專利。原提出系爭專利七件,其中六件提出IPR複審,而其中US7,614,398複審因ResMed已自行放棄專利權,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已無重新審查必要,故決定不立案。

 

後續追蹤報導2

2014年6月3日

ITC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諮詢意見,認定雅博Wizard 220等系列周邊呼吸面罩產品設計與ResMed所主張的專利均無涉。至於瑞思邁一件水箱相關專利,行政法官初步認為雃博iCH、XT水箱特定設計仍落入專利範圍。對此初步認定,雃博表示將向ITC提出上訴,再者,雃博已對該水箱專利及其他4件ResMed專利,即上述已立案進行專利無效審查中。

 

作者介紹 Max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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