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誰辛苦為誰忙?職務上所產生的「專利」究竟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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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的發明、創作、設計,其所產生的「專利權」究竟歸屬於誰?

有關專利法中所稱的「職務」,係指「僱傭關係」,也就是受公司僱用的員工,最簡單的定義就是領取公司核發的薪資、享有勞工保險的「員工」

Q1:這個員工在「職務上」的產出,如果符合取得「專利權」的要件,這個「專利權」該歸誰?

專利法第7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所以,只要能定義是「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權均屬於雇用人;有沒有例外?有,如果契約另有約定,就照契約約定。

同條另有規定,如果是「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委託開發),在沒有契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專利權是歸屬於發明人、創作人或設計人(即受聘方),但出資者可以實施。

另外,無論是在「僱傭關係」、或「委託開發」的關係中,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如果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專利法第8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Q2:那受雇人在任職期間雖然產出發明、創作或設計,但並非與「職務」有關呢?權利歸屬又為何?

例如王小明任職於一家製造LED的公司,擔任「研發人員」,他在閒暇之餘利用自己對機構的了解,設計了一張具有按摩功能的辦公椅。

首先,可以清楚的判斷「辦公椅」與「LED」並無相對關係,所以這個發明或創作應該可以定義為「非職務上的發明、創作或設計」。那麼實際上因為這個發明、創作或設計所產生的專利權,應當歸屬於王小明個人所有。

但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王小明所設計的「辦公椅」雖非屬「職務上的發明、創作或設計」,但如果在整個設計的過程中,有利用到雇主方的資源或經驗,則雇主方可以在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另外在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後,受雇人應以書面通知雇主方,如果有必要,並應該要告知創作過程(以避免將來有爭議);另外,雇主在收到以上的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之後就不得再主張其為「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

 

以上內容對照近日有關「專利權」新聞之爭議,提供給大家參考。

無論你是雇主還是職員,要把這件事和關係弄清楚哦,千萬別再說:「我是下班時間自己在家做的,所以權利屬於我。」

 

 

責任編輯、視覺設計:VIvian C. 陳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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