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銳藝術家JOHN YUYI,近年來Model臉上以「社群文化」刺青的創作而受到注目,並受邀與Gucci 等精品合作,而廣為人知。沒想到,近日卻爆出俄國版「Glamour」雜誌對Yuyi的抄襲事件:同樣以紋身貼紙在人體上創作。在時尚界引起大家討論。雖然「Glamour」很快地發出聲明:「我們只是想致敬,而沒有惡意。」,但整個問題就因此解決了嗎?並不盡然。
最近有在關注這個事件的動態,剛才又看到新Elle事件與其說法,仔細思考後,發現這其實是個困難的問題,因此嘗試地粗淺分析看看。
- John Yuyi的「創作」是什麼?是「表演」或是「美術著作」?
盡可能地理解是:他把創作的精神和要傳達的意念,透過「紋身貼紙(可能是品牌LOGO等)貼在人體」的「手法」,進行了表達,這是一種創作 — — 因此,會是著作權要討論的議題。
- 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它保護的是:思想之表達(the expression of an idea);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採的是構想與表達區分的原則,著作權不保護思想,而僅保護思想之表達。
困難的是:YUYI這樣的創作「手法」,是表達、思想(構想),還是表達的過程階段?
— — 這是以往著作權思考很難處理的議題。
黃色小鴨:裝置藝術的抄襲疑雲
先拿個例子來比喻:之前霍夫曼的港邊「黃色小鴨」來台展出,旋即全台跟風創造出了港邊的「黑色薑母鴨」、「紅面番鴨」、「唐老鴨」(對不起這我掰的)等裝置藝術,而被認為有「抄襲」之嫌。但⋯⋯這有沒有侵權呢?對此,一般認為這是一種構想,所以即使「手法雷同」,但無法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也就是侵害行為: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進行處理。
誰的「勝利」?日本藝術家翻轉文字的著作權侵害
同樣的,日本藝術家野村一晟以「雙向圖」的創作手法而聞名,但是不是就表示其他人不能再用「雙向圖」的手法為創作呢?顯然是否定的。但也請注意,如果用雙向圖也畫出一樣的文字(像之前台灣有紅包產品直接複製野村的「勝利」、「挑戰」雙向字)就還是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表達手法上,要認為這是著作權的保護,其實是困難的。特別是在連接到侵害的行為上(這是所謂重製或改作的侵害?),因為著作權法上並沒有所謂「抄襲」的定義,抄襲只是一個通俗的說法。
如果要從著作權角度,對於「Glamour」以紋身貼紙在人體上創作、「Elle」的貼紙創作等手法,去界定JOHN YUYI的創作被侵害了,可能是有一定的障礙。
(當然,如果在道德或創作的層次去討論抄襲,則是另外的議題。)
- 著作權戰場上,台灣藝術家 JOHN YUYI 或成輸家?
在著作權的法律實打實上也許找不到一個主張的途徑。JOHN YUYI真的輸了嗎?倒也未必,大眾一看到這樣的手法就會連結到JOHN YUYI。某種層面來說,這是很不得了的事情,這才是無法撼動的。
創作不容易,創作保護更不容易,要想出創作保護的最佳解也不容易。
最後,如果沒有人要當輸家的話,那就都由我來當好了。
最後的最後,實在要感謝這個事件讓我逼自己發廢文,不然以最近的工作量,可能還要潛水一陣子。(泣)
《法律名詞補充》
※「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著作權法》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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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黃色小鴨》由 Oilstreet – CC BY 2.5 創用
- 《勝利、挑戰》翻轉文字:Issei Nomura 野村一晟 画家アンビグラム作家
責任編輯:陳詠心 Vivia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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