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形狀的保護貼,究竟有沒有侵害蘋果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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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公北啊!螢幕保護貼的形狀竟然有註冊商標!乍看這個新聞內容,忽然有點想「靠北邊走」的感覺。

這也違法!照iPhone面板製保護貼涉侵權

新聞中的片段,警察叔叔拿著商家販售的螢幕保護貼說:「因為這個形狀蘋果有申請為商標,所以這個螢幕保護貼有涉及侵害商標權」(非原文,但大意是如此),我跟商家一樣都一頭霧水了。

一查,蘋果公司還真的有註冊這個商標(商標註冊第01583383號)

這個商標註冊在第9類(此類主要是以電子裝置、零組件為主要產品的類別),細察這個案子指定的商品內容,例如「觸控螢幕,記憶卡,連接線,天線,行動電話車用免持聽筒…」並未見其指定商品有包含有「螢幕保護貼」,但因為警察叔叔說人家侵權說的是信誓旦旦,為了確保資訊盡可能的正確性,所以對於蘋果公司在台灣申請及註冊的商標再進一步細察,發現更有趣的現象。

包括IPhone、IPAD的圖像(純圖像),蘋果公司都曾經各自有提出過商標申請,但其審定的結果是「核駁」,而且核駁的理由是「不具識別性」。

來看看其他的IPhone商標申請案

一、「IPhone logo」(申請號第096053649號):

「駁回」原因即為:「本件『iPhone Logo』商標圖樣之圖形,係手機外殼圖案,為商品本身形狀或其重要特徵的圖形,從而申請人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USB接頭、來電通報器、通訊器材、觸控螢幕、記憶卡、連接線、天線、行動電話車用免持聽筒、行動電話車用固定架、手機晶片……」等商品,與商品形狀重要特徵相去不遠,商標圖樣如果是相關商品市場上普通的形狀,沒有特殊性,很難與商品本身概念相分離,一般不會認為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與識別商品來源,應不得由特定人註冊長期專用,自有前揭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不得註冊事由。」

二、「iPad Trade Dress」(申請案號第099036407號):

則是以IPad之外觀立體圖像提出商標(立體商標)之申請,其最終結果也是「核駁」,核駁的理由同樣是不具備識別性。

反觀此案,卻是核准註冊了?

既然核准了,商標權人自然得依商標法之規定對其因商標註冊而取得的專用權進行維護,可是,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這個註冊商標雖註冊於第9類,但在其指定商品項目中並無「手機螢幕保護貼」,經查,這個案子在審查的過程中,曾經先被發了「核駁先行通知」(也就是本來要被核駁了),後來經過六次「補正」後才得以核准。

是否,在這個「補正」的過程中,對於指定項目做了修去(例如刪去本來有指定的商品項目),因而得以核准註冊?所以警察叔叔直接跟商家說:「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況僅是依據商品外觀長得跟「商標」外觀相像嗎?

縱然退一步依「侵害商標權」的其中一個情況來判斷(使用相同與他人指定於相同類別的商標),但依照這個事實情況來看,商家販售的是實體物,以商品之實體物外觀、形狀,直接對比「商標」似乎不太恰當?

假設將這個「商標權」所保護的範圍擴的解釋為「雖然該商標所指定之商品並不包括『手機螢幕保護貼』,但因『手機螢幕保護貼』同為第9類之相關連性產品,所以得及於保護之範圍」那麼,這個商標權本身的圖樣即因此而不該具有識別性,因為根據商標審查基中有關識別性判斷因素之說明:

  1.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首在暸解該標識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當一個標識傳達了相當程度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資訊時,消費者對該標識的理解,只是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不會把它當作是識別來源的標識。(不具識別性)
  2. 標識若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對消費者而言,僅係傳達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復為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自不得由特定業者所專用。(不具識別性)
  3. 承上,那麼,這件商標當時「核准審定」的結果,是否就應該再被討論?

綜上所述,這個商標最後是否仍能得以維持其「核准審定」的結果,是否本身就是個問號?

假設蘋果總公司無意透過和解而給予商家端可以解決的途徑及機會,那麼,從商家端立場出發,我唯一的建議就是以該商標不具識別性,對這個商標提出「評定」,將它撤銷掉,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解法。

新聞說有五十家被捉,團結一點,一家出個幾千,搞定這件事,我覺得難度應該沒有那麼高,雖然是蘋果,那,我們就再咬它一口吧!以上內容為個人看法,僅提供作為參考,歡迎大家一起交流及指教。

 

 

責任編輯:陳詠心Vivia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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