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智慧財產自己護!但究竟「抄襲」是不是被扣爛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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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共同投了錢,想用StartUp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個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當時縱然覺得可惜,但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Q1:平行創作、研發、設計是什麼?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

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在針對同一各案提出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

這就會對應到另一件事,他們當初在校時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有很多人可能都是同一個指導教授(師父),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家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Q2: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那首先要先確認這個「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的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當所謂的「抄襲」真的發生了,那接下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這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那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自己的智慧財產自己保護:專利、商標與著作的權利主張

  •  專利權 :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1.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一個檯燈的外觀設計
  2. 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碰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的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的申請要件)
  3. 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一種可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的成份、或製作的流程、或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4. 取得專利權

(1) 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三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十七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開始主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 符合什麼條件才算是「專利侵權」?
  1. 你取得一個「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以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可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  「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

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所以,你有為你的「創作、研發、設計」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 商標權:與「品牌」行銷相關,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

所謂「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

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

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混淆誤認)。

  • 取得商標註冊需要注意什麼:
  1. 將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 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的類別、以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 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麼在申請時就要考慮是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4. 商標權有效期限(期間)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十年,延展次數不限。

所以,你有為你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及完成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了嗎?

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 著作權:保護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1. 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2. 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

・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
・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
・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但別高興的太早!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或者稱作「侵害著作權」?答案是NO。

那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十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FB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當所謂的「抄襲」發生時,先要確認以下幾件事:

  • 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 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請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 「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 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會只是夢一場。

 

 

 

責任編輯:Vivian C. 陳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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