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賣拉麵、我賣泡麵,究竟侵害了誰的商標權?談一蘭拉麵商標侵權案

0

別以為會轉彎就是技巧。「泡麵」新聞讓我想到小時候學校門口有間甘仔店,他什麼都賣,其中最吸引我的是「王子麵」,乾買一包來克三元,如果請他泡好五元,每次請他泡好,最期待的就是掀開蓋在碗上的那個蓋子的時候,香味撲鼻而來,現在想來還是會嚥口水。

「一蘭」賣拉麵,我來賣「一蘭泡麵」,然後用「一蘭」的商標告訴消費者們,我賣的是一蘭的泡麵,是不是怪怪的?真的會被告到死?


「一蘭拉麵」的商標註冊之路

各位品牌商,真的是看看別人想想自己。「一蘭」目前由日商一蘭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提出商標申請,目前已經完成註冊的商標有以下三個:

  • 一蘭的彩色商標(公告日期:103/02/01)

 

  • 一蘭的中文純文字商標(公告日期:104/04/01)

 

  • 一蘭 ラ一メン 日文純文字商標(公告日期:106/06/16)

從商標佈局的角度來看

先以最具識別性的商標(彩色、設計圖、設計字)提出申請,取得第一個商標核准註冊後(公告日103/02/01)再進一步提出純文字申請(先以中文申請日103/09/09;後以日文申請日103/10/10)

事後諸葛式的推估

最一開始提出申請的商標,是以具有高度識別性(彩色、設計圖、設計字之組合)的「商標」作為申請標的,其僅在第43類提出申請,指定的服務項目為:「拉麵店;酒吧;啤酒屋;茶藝館;咖啡館;冷熱飲料店。」據此可以推估,應該是初期為了因應開店的需求,主要是為取得這個品牌在台灣的第一個灘頭堡。

 在台灣完成註冊的商標與其原品牌外觀極為相似,僅差在台灣商標將「ICHIRAN」(英文字)及「昭和35年創業」拿掉。

➢ 在前述商標核准後,再補充另提純文字(中文、日文)的部份,並且策略性的擴大商標的申請範圍,其兩個商標申請時所指定的類別除了亦包括原先的第35類,並且,更進一步擴大到第29類「拉麵用湯」、及第30類「拉麵用麵條;穀類調製品;調味品;辛香調味料、以及拉麵用調味品;拉麵用辛香調味料。」


「圖形商標」與「純文字商標」的差異

依商標法規定,取得商標權後,受保護的「商標」必須是申請當時的態樣。

  • 圖形商標

如果以「圖形商標(包含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完成註冊,那麼受保護的「商標」則是當時包含「彩色、設計圖、設計字」的「圖形商標」原圖。

Q:如果他人只使用「一蘭」,但不具備「彩色」、「設計圖」元素,是否就不會構成侵權?

客觀上,商標權人仍得以「在相同類別使用近似於已完成註冊之商標」為由提出「商標侵權」之主張,只是商標權人須要舉證更多的證據及資料來佐證:

為何消費者會將純文字「一蘭」與包括「彩色、設計圖、設計字」之已註冊商標搞混?(誤以為相同、聯想為相同、無法分辨差異;也就是商標法中所稱的「有混淆誤認之虞」)

  • 文字商標

「文字商標」(以純文字取得註冊的商標)係通常以一般常見字型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細明體、標楷體。此舉其實可以非常有效的預防之後有人以「相同」或「近似」之文字在相同或相關聯性的類別再取得註冊。

再者,依「商標使用」而言,因取得的商標權是「文字」,所以未來真正在應用時,則可以有較多的化空間,例如字體(型)、顏色、排列等,都比較有空間及彈性可以因應行銷需求做變化,例如產品的外觀包裝。


商標使用如何兼顧到「實用性」及「保護」?

經過視覺性設計的品牌,可依品牌呈現予消費者的原貌提出商標申請及註冊,用以保護品牌之整體意象。

如果該經過視覺性設計的品牌包含文字、圖形,如果為可以分離的,可以考慮將文字獨立提出純文字申請,用以建立門檻以防後續有類似名稱的商標想要強渡關山。

圖形是否需要另行申請及註冊:「圖形設計」本身如果具備原創性,那基本上已獨立受著作權保護,即使未取得商標專用權,未來如果有遭到侵權之情況,仍可以「侵害著作權」提出維權主張,但需提出「創作過程證明」、及證明侵權者有接觸之可能性;進一步而言,如果就該「圖形設計」另提商標申請並完成註冊,則在維權主張時,則可直接以「侵害商標權」提出維權主張。


你賣拉麵、我賣泡麵,究竟侵害了誰的商標權?

商標申請是採類別區分,完成註冊後,在該類別就該「商標」即享有專用權。

白話講就是我把「一蘭」註冊在第43類提出申請,指定的服務項目為:「拉麵店;酒吧;啤酒屋;茶藝館;咖啡館;冷熱飲料店。」,那麼在這個類別中,我就有「一蘭」這個商標的專用權,其他人未經我同意,是不可以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經營相同於上述指定的服務、或與上述相近似的服務;

賣「拉麵」跟賣「泡麵」至少應該是近似了吧!我指定在拉麵店,你開泡麵店,至少應該是近似了吧!一旦有上述的情況發生,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會有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即有可能造成「侵害商標權」的情形。


商標侵權的罰則

  • 刑事責任

(1)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95條一~三項)。

(2)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1) 損害賠償計算(填補損失、所得利益、商品零售金額一千五百倍以下,超出一千五百件,以總價金額計算、授權他人通常之金額、法院可酌減之)(商標法第71條)

 

  (2) 不問過失或故意。(商標法第69條)

  (3)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商標法第69條)

結論:剉咧旦!

 

Cover Photo:一蘭拉麵官網

責任編輯:陳詠心 Vivian C.

 

這篇文對你有幫助嗎?歡迎分享轉發!

About Author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