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智權】設計專利沒用嗎?請重新思考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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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只保護外觀,比較沒用?

專利權類型中,有一種只保護外觀,不論究功能的「設計專利 Design Patent」(或稱新式樣專利),在台灣比較不受青睞,原因是因為多數人認為「設計專利」只著重外觀設計,即便取得專利權,他人要迴避相同的外觀設計,其實並不難,例如:專利權所保護的專利範圍為長方型的攜帶式行動電源,其他人只要將形狀改變成如六角形或橢圓形,即不會構成侵權。這樣的觀念,對!也不對!實際上,在「設計專利」的侵權鑑定中,還包括了「近似」,亦即,並非要百分之百相同才會構成專利侵害,關於此部份的細節,日後再討論;那究竟「設計專利」能否保護創作?如果可以,又該以何種思維及策略方可達成?

 

有個產品外觀設計很不錯,該怎麼申請設計專利?

首先,就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的定義來看,可以清楚的知道,「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所以有關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均可各自獨立、或經結合後,成為「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再從「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或稱侵害鑑定理論」中,有關「設計專利」是否受侵害的鑑定說明中可知:「鑑定比對係以該三項標的與系爭物比對相同或近似」,是以,若要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實則上,申請人可以考慮將上述三個特徵要件(即『形狀』、『花紋』、『色彩』)分案申請,如此一來,將使各案的專利保護範圍合理的擴至最大

進一步而言,如果你有一個自認為外觀設計還不錯的產品,那麼於提出「設計專利」時,你可以先將產品本身作這樣的分解:

1. 產品之整體外觀設計

2. 產品之部份特徵設計(分別為『形狀』、『花紋』、『色彩』);

 

申請策略定義:

1. 提出整體外觀設計(一案);

2. 是否就產品部份特徵設計單獨提出申請;

3. 是否就產品部份特徵設計組合後提出申請(例如『形狀』及『色彩』的結合);

4. 以上第1點~第3點可單獨,可組合,考量基礎順序為成本、專利範圍佈局之適合性(點、線、面)

 

有關就產品之部份特徵單獨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優點是一旦專利核准,其保護範圍較大,如果多件專利件組成專利網,則更是有機會完整的保設該產品 ,但缺點是前期置入的成本會較高,例如單一產品中具有多個獨立具有創作性的特徵,一旦均以獨立案提出申請的方式進行,則就會有多案成本產生的情況,所以,目前國內許多的「設計專利」在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多半仍以「成本」為主要考量,所以,「容易迴避」的觀感更根深蒂固;或許有人認為「設計專利」根本保護不了創作,但如果真是如此,那又何必有「設計專利」制度的存在?

 

他山之石,美國企業如何做?

美國的「設計專利」制度存在多年,我們來看看國外的申請人是如何應用相對策略對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保護,即便到了台灣,策略一樣運用得宜,不講太遠,請參閱中華民國專利公報第D167278號「電子裝置之部份」(蘋果公司Apple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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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熟悉吧!從這份已核准的「設計專利」之圖示,不難看出其所指為何產品,這份專利之專利範圍的保護重點在於「本設計包含彩色外觀區塊,其導致(例如)圖案、色彩或外觀之一組合,包括金色。」對,你沒看錯,就是在手機外觀幾個端緣及背面的部份,上了特別的顏色,而這些特徵,即是這個專利保護的重點。

或許你可能會想說,我將顏色上在別的位置就好,也許就能避開這個專利權,但別忘了前段有提到有關「專利侵害鑑定」括中的「侵害成立」尚包括「近似」;退一步而言,假使將顏色上在別的位置不構成「專利侵害」,但不好意思,上在別的位置的手機,就不是「Apple的I-Phone」,充其量,只是仿造「Apple的I-Phone」的他牌手機,專利迴避達成了,但手機賣不出去。

這個部份另外導出一個關鍵,以設計的角度而言,如果能搭配「品牌」,則「設計專利」相當然有機會發揮更強大的功效,因為「知名品牌」的「設計」多半具有較高仿冒的價值,所以客觀來說,如果你的產品包含了「外觀設計」的價值,那麼別再懷疑「設計專利」能提供多大的「保護」,「領導」與「跟隨」其實是「1」與「0」的關係,假設能結合「品牌」操作,要說如虎添翼,也是剛好而已。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興起

另外,目前台灣的「設計專利」已接受「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作為申請的標的,或許你的疑問又來了,「GUI」的改變極為簡單,要避很簡單,筆者依然無法反駁這樣的想法,但請想想上一段所述,問題自然能解。請參閱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D166318號「顯示螢幕之動畫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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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專利範圍主要保護「本案設計是各圖之順序產生連續變化外觀之圖形介面設計。」依前述,連續變化是重點。別懷疑,真的是「GUI」,再看看這一件,第D166924號「顯示螢幕之圖形使用者介面」(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對,就是一支在手機上呈現的APP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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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個案你看了,下巴可能會掉下來,這是第D164805號「顯示螢幕之圖形使用者介面」(蘋果公司Apple Inc.),神奇吧!原來你每天撥電話時所看到的畫面,是受「設計專利」保護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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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過去「聽誰說…」的經驗來看現在跟未來,這一切都值得我們重新思考對於「設計專利」的看法;世界並不會因為我們停留而不轉動,好的武器其實離我們並不遠,但在拿起前,先弄清楚怎麼用,更重要的是,縱然我們可以繼續選擇視而不見,但別人卻不會因此而停止對你的威脅

小結:如果設計是你的生命,那麼品牌就是賦予生命得以美麗的靈魂。

 

(Cover photo credit:HI TRICIA! 王圣捷@flickr CC BY SA 2.0.)
(撰文:詹詹自喜;編輯: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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