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智慧財產權的6個你問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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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是一次到底申請『多國專利』為要?或是簡單先申請台灣專利就好呢?作業時間的繁複程度,會差別很大嗎?

 

答:

1. 專利到底要申請哪些國家?一般我會建議以本案技術所施予的對象(例如產品/服務)之主要市場在哪?這是第一優先考量,再來則是研發、生產製造地(防止他人在相同區域產製);

2.如果公司規模尚小,受限於成本考量,可先以台灣為起點,其他國家則善用國際優先權(自申請日起算12個月內)的優惠,逐步進行申請,這樣可以使費用成本分攤;

3.發明專利自申請起到審查結果出來 平均原間約在30~36個月,目前有部份技術領域的案件有加快的趨勢、新型專利約4~6個月;設計專利約8~12個月;

4.有關繁複程度,別擔心,只要你能明確描述你案件的技術內容、功效、與現有技術之差異,其他的交給專利工程師即可。

 

 

問:如果我有一個idea,可是不知道會不會踩到別人申請的專利,我該怎麼樣查詢呢?需要任何費用嗎?如果有心要推廣至國外,又該如何查詢該國的專利呢?有聽說有人的做法是將別的公司的專利資料全部買回來研究,看看在做設計開發時,會不會與別人的重複,是真的嗎?如果本國的專利申請成功,但是發現想要申請的其他國家已經被別人搶先了,那麼我有什麼選擇呢?是否只能跟商標一樣變更設計呢?(總結:請問該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會踩到專利地雷?需要付費嗎?)

 

答:

1. idea成形後,就先進行專利檢索,一般我至少建議台、中、美三個國家,如果你本具備專利檢索的能力,可自行進行,又或者可以委託事務所協助你進行(費用視檢索程度跟複雜度而定);

2. 無論有沒有要推至國外,從專利申請的角度而言,仍須檢索國外的案件作參考,最少須要台、中、美三個國家,部份特定領域的技術,可以得加上日本、韓國,例如LED、半導體技術(跟主要技術產出國有關);

3. 確實有人專門在收集他人的專利申請案內容,多數是用以作為研發參考,其實國內許多大型的公司有此機制;

4.如果檢索後發現已有他人有相同的技術(無論國內外),那麼建議就盡快以他人的資料為參考基礎,進行迴避設計,一來是避免侵權,再者是尋找突破點,改良點,說不定改良之後的結果 還可以另行再取得專利權。

 

 

問:有上過一些有關專利課程,也看過一些他人專利申請,大都跟科技業的設計及技術有關;倒是『藝術設計』不太清楚。若設計繪出一項產品,跟完成製作產品,其專利申請是”對等”的嗎?只要設計出來,有在”公開的場地”或”FB”,此産品不管有無生産,都是先公開,就為擁有專利人嗎?設計產品,可因多少差異,列為不同?其實我最想要問的是:若我設計出一樣產品,没申請專利,能受到保障嗎?

 

答:

1. 「藝術設計」究竟是「藝術」還是「設計」?又或都是包含「藝術」的「設計」?抑或是包含「設計」的「藝術」?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標的來看,純粹藝術的創作(不討論功能性),可以藉由「著作權」作保護,例如:朱銘大師的大型太極石像雕塑,但將之縮小後量產成類似「公仔」的桌上型擺飾物,其實也可以透過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另外,即便屬於藝術設計,但只要其具有特殊的功能性,且符合專利權的取得要件,「新穎性」(以前未見)、「進步性」(產生的功效、功能是熟悉那項技術領域的人無法輕易想到的)、以及「產業利用性」(可以大量產製、賣錢),那還是有機會經過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的保護;

2.你自己取得的專利權,為了排除他人未經你同意而利用你揭露的技術去產製相同的產品/服務,專利權特性是「排他」而非「實施」,所以,你為你所研發的內容提出專利申請,即便在取得專利權的情況下,亦不代表你自己就可以產製,所以客觀上來說,你取得的專利權跟你的產品並無對應性,你自己產製的產品/服務應該要注意的是,是要先了解是否會對應到(使用到)他人已具有專利權的技術。

3.專利權的取得必須透過「申請」、「審查核准」後,始取得專利權,如果只是單純的公開,無法擁有專利權,且申請前公開,會造成申請案有喪失「新穎性」(取得專利權三要件的其中之一)的問題,反而會造成之申請案被核駁的理由,所以一定要避免申請前公開的情況;

4.我想您問的應該是指在「多像的情況下」,會造成侵權!專利侵害的情況通常是依據「專利侵害鑑定理論」去作判斷,判斷順序為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及「均等論」(這個有點大套,之後有機會再說明),總之,如果相同的技術領域,應用到別人具有專利權的技術,在完全相同的情況下,自然是侵權成立,但多數會有少許差異,但這少許的差異亦須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有等效置換的可能性,如果有,即便有少許差異,仍會被判斷為侵權,例如他人的專利權內容載述為:a與b的結合是藉由一概釘子,而你的產品上,a與b的結合雖然不是利用釘子,是利用螺絲,應該還是會判斷為侵權。

補充:如果你設計出一樣產品,未申請專利,那麼這個產品所應用的技術手段當然不受專利權的保護;但假設這是一個藝術創作,則另受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規定,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問:問拍賣刊登商品標題(賣家自行刊登的商品標題 ,不是內容),例如Panasonic 會被國際牌認定是違法使用商標的一種。

 

答:

商標權所及於的範圍主要以商業範圍為主,並非只是用到字,就會被判定為侵害商標權,但如果是刊登為商品標題,真的就要很小心,反而是商品內的說明比較安全;我曾經有個個案是是當事人在包裝上說明他的商品是專為Wii設計,但是包裝盒上的說明文字雖小,可是「Wii」那個字特大,結果遭到商標權人主張侵害商標權。

你的問題我覺得須要依個案來判斷,前後的用字、排版模式可能都會產生影響。客觀上來講,是不可能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如果有可能有產生混洧誤認的情況,恐怕還是會有被判斷為侵權的可能性。

 

 

問:保護自身設計與創意,只有申請專利一途嗎?

 

答:

如果是「設計」跟「創意」的結果,「專利」或是「著作權」會有比較具體的效果;至於選擇何種,要看你的「設計與創意」的重點是什麼?如果可以產生較佳的功能性,「專利」是很不錯的選擇,如果是純然的創意,例如外觀、藝術創作,有實體的部份可以考慮「設計專利」、另外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保護。

 

 

問:若是要做藝術或圖像授權業,是否該就我們公司設計師所創作的圖案或圖像創作,先做商標登記?(因為您說著作權是創作就已有?),若將來有機會走出國際,會露出的國家也需要事先申請商標嗎?若是經營一個品牌,但商標是有包含地名或國名,可以嗎?

 

答:

1.商標是用來表彰「產品」或 「服務」的“來源”,此所謂的來源是指『提供者』,而非產地哦。設計師所創作的圖案或圖像如果是要當作商標使用,那商標註冊就有其必要性,但聽起來 你們所創作的圖像應該比較像是藝術、美術等類型的創作,那麼,其實在創作完成時,即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須透過任何申請或登記程序。但是,如果希望將來萬一有爭議時,能有一個第三方作為證明(主要是時間點),那麼可以在一個第三方單位進行登記備查,目前台灣有財團法人在做,中國也有版權局在做;

2.以商標目前的審查規定,地名或國名均不適合作為商標之主體,因為地名或國名不具有商標應有的識別性,且常會造成消費誤認為是產地保證,所以不建議以地名或國名進行註冊。

 

註:如果你還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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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源自 詹詹自喜 的個人臉書,回答者即為詹詹自喜,馬克斯進行編輯)
(Cover photo credit:Russ Allison Loar@flickr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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