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是誰?你居然和它這麼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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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是什麼?

創用CC的原文是Creative Commons,台灣翻成「創用CC」的用意來自於創意、創作、創造的共用與共享。

 

為什麼會有創用CC的出現呢?

在過去還沒有「創用CC」的出現的時候,著作權人的創作只有兩種可能的型態,一種是「保留所有權利」,也就是我們常在許多電影、音樂專輯上見到的 「All Rights Reserved」;而另一種就是「所有權利皆不保留」,著作權人拋棄對該創作的所有權利,其他利用人可以任意重 製、公開傳輸、或是用在其他商業的利用上。

 

在只有這兩種極端授權型態的情況下,許多創意可能因為被完全保留,而無法被流通,延緩了社會的進步;而許多非法的盜用也發生在保留權利的情形中。在所有權利皆不保留的情況下,許多創意更是被惡意、大量的複製濫用,傷害到著作權人。

 

由於這些不利益,因而出現了創意共享的概念,在保留和不保留所有權的兩種極端中,產生「保留部分權利」的理念-Some Rights Reserved。藉由創用授權條款的六種排列組合,一個免費公眾授權機制誕生了。創作者可以挑選最符合自己意願的授權條款,分享他的創意,而又能夠保護自己希望保留的權利,大大的提升了創意的流通性,也讓更多的創作能與社會分享,促進社會的福祉與進步。

 

創用CC的授權要素與組合

創用CC機制一共有四種授權要素: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 式分享。下列表格介紹這四種標記的名稱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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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四種授權要素,一共組合成六種形式的核心授權條款組合。

一、姓名標示

簡單來說,當我們使用有姓名標示的創作時,只要註記原創作人的姓名,我們便可以在這個創作上加以修正、編輯、也可以做商業上的利用,而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所有人也都能共同創作,共同分享。

 

二、姓名標示 – 禁止改作

著作權人選擇這項條款的時候,表示該項創作可以自由地在商業上利用、分享,不禁止將作品利用在商業上的用途,可以促進著作的流通性。但不得加以更改或編輯,並在利用著作時,須加註原創作人的姓名。

 

三、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

著作權人選擇此項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權人的要求方式標記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修改該項創作,在商業上的利用也是被允許的。而相同方式分享的意義,在於若將著作權人的創作改變或加以改作成衍生著作,必須採取與原創作人相同的創用CC授權條款,才能散布該衍生著作。舉例來說,當著作權人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條款時,利用 人就其衍生著作也必須採取「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條款類型。

 

四、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除了依著作權人指定方式標示姓名外,不能將該項著作、改作之後的衍生著作使用在商業用途上,因為著作權人仍保留商業使用的權利,故利用人若希望用在商業性使用上,必須另外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採用這項授權條款,著作權人不僅能累積聲譽,同時保留了授權商業性使用的權利,也能保障將來潛在的經濟利益。

 

五、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禁止改作

除依著作權人指定方式標示姓名,以及用在非商業性的利用,以保障日後 可能的經濟利益之外,著作權人若使用這項授權條款,還保留了該著作的改作權,利用人不得更改其著作。

 

六、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相同方式分享

著作權人選擇這項條款時,利用人可以自由利用、改作該項著作,但在利用時必須依著作權人要求的方式標記姓名;另由於著作權人保留商業利用的權 利,故若想將著作用在商業用途,也得另外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同時,因為「相同方式分享」的限制,改作後的衍生著作,也應使用相同形式的創用CC授權條款,也就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進行分享與散布。

 

 

 

 

以上就是四種創用CC標記與六項創用CC核心授權條款的介紹。若想對創用CC 有進一步的了解,也可以到台灣創用CC的官方網站一探究竟。

 

(本文源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生活通,其依據「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授權條款台灣3.0 授權,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Kristina Alexanderson@flickr 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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