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cat! Copy My Cat! 「抄襲」在著作權法中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Part 2

2

CoverPhotoCredit: Véronique Debord-Lazaro CCBY: A.SA.

Part 2 – 著作權法中如何判斷侵權?

上一篇,我們以貼圖中「貓的姿勢相同」來討論著作權保護什麼? 

這篇我們進一步討論,除了姿勢以外,在構圖、配色、筆觸、線條等各方面都近似時,法院如何認定有無著作權侵害?

筆者首先要說的是,其實…著作權法中並未有抄襲的規定! 我們必須去判斷個案中所指的抄襲究竟是「重製」「改作」抑或是如前述「觀念的引用」。觀念的引用就如上一篇所述「思想、概念」的引用,因為「思想、概念」並非著作權所要保護的客體,所以「引用思想或概念」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重製或改作指的是,以以下方式「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且未經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因為個案中另外有合理使用的可能):

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則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被控以重製或改作方式抄襲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明文的判斷標準,而需要仰賴臺灣法院實務的判斷方式(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1. 被告有無合理的機會「接觸」原告之著作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被預見在「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之下,「聽見」或「看見」原告的著作。如若爭議的著作間據有明顯的相似性,那麼原告即可毋庸負擔,證明被告曾有合理機會接觸其著作的舉證責任。

  1. 爭議著作之間具有「實質相似性」

● 質與量比對分析法

「質」指的是兩著作間相似之處是否為該作品的「重要成分」;而量指的是構成作品的成分,相似處的比率。抄襲的量雖低,但如若抄襲的部分是「重要」或「關鍵核心」部分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有意抄襲者便無法以迂迴的方式規避侵權責任。[1]

● 整體觀念及感覺近似分析法

前述方法,在文字著作譬如劇本或者小說中較容易判斷,反觀美術著作若以前述方式判斷可能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在判斷「質」時,發展出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判定「整體觀念與感覺」的方式,作為判斷美術著作是否有實質近似的判斷方式。

● 綜合判斷法

簡而言之就是先將兩作品以質量分析後再輔以整體觀念即感覺判斷爭議著作給人之觀感是否相似而定。

筆者看 “ You! Copycat! Copy my Cat! ”

「宅貓妙可」和「波奇」對照圖。(中時電子報圖片)

在此,每一隻貓的繪圖具有個別獨立的著作權,我們必須個別拉出來,以「整體觀念及感覺近似分析法」觀察,若一般理性大眾(就是你我),從貓的配色、比例、筆觸、畫風、紋路等呈現手法上綜合判斷,認為兩者的著作在整體「意境」、「構圖結構」上有80%的相似程度,達到「一望即知」或「顯然相同」即可認定為實質近似。

但仍須記得,實質近似原則的例外,是不是因表現的手法有限,導致具體呈現的樣貌必然有重疊之處,此時即必須達到80%以上的相似程度方能認定為實質近似,而構成著作權侵害。

筆者的觀察是,「白爛貓」在線條、色度、畫風上的整體呈現上,與「妙可貓」、「波奇貓」都有十分迥異的差別,在三者之間,「白爛貓」的呈現手法使得臭跩性格更為突出。「妙可貓」則確實有少數的著作,在核心的「神韻」表現上,讓人覺得與「波奇貓」高度相似。

[1] 智財法院99年度民訴字第36號判決參照。

這篇文對你有幫助嗎?歡迎分享轉發!

About Author

喜歡法律與哲學的宇宙人,但更熱愛創新所帶來的新事物,正努力向各界學習,過著只有一生的Start Up Life。 My motto: “Don't limit your challenges; challenge your limits.” ― Jerry Du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