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不等於侵權,時尚產業設計師維權之路好艱辛—解析權利與策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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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Lloyd Klein, CCBY-A.NC.ND.

時尚圈「抄襲」或「致敬」已非新鮮事,「抄襲」甚至在競爭的設計產業中,成為被看見的選擇手段之一。近期快時尚讓設計不斷推陳出新,產出速度加劇、產品多樣性增高的商業模式導致許多瓢竊的爭議。時尚產業讓設計師的創意心血可以光鮮亮麗的在市場亮相甚至登上伸展台,但背後都是各種追求創意的腦力激盪。不免俗的遇上抄襲事件時,若要主張權利,往往費時又費力,只好將心境轉往「被致敬」?!究竟設計師們有哪些權利與可行的策略?

時尚圈中什麼被智慧財產權保護:

設計師的品牌:商標權
商標權無疑是對每位設計師最有利的保障一來是設計師可以透過商標加強對品牌經營成果的保護(譬如:夏姿、吳季剛、林臣英等); 二來是以時間與費用成本來計算: (1)要主張權利時,商標經申請註冊取得,隨時可行使商標權人的權利; 反觀要行使著作權人的權利時,必需面臨舉證自己為著作權人的困難與成本,同時還有舉證的風險; (2)另外以權利取得的成本來說,時尚產業追求快速奪人眼球,產品線更迭速度快,一般的設計而言,申請專利較不符合時間與金錢成本。

圖片來源:夏姿官網

圖片來源:Jason Wu官網

商標取自:林臣英臉書

設計師的構圖:著作權
著作權對於服裝設計的概念可能有些抽象,設計師對於自己的草稿圖、設計圖擁有著作權是無庸置疑的。可是「成品」也就是「衣服」,設計師擁有的著作權必需抽離成兩個部份來看—可以簡易理解為「服裝本身+服裝上的設計」:(另見參考資料1)
O織物設計(Fabric Design)–>服裝上的設計: 服裝上各式手法呈現的「圖形、圖樣設計」,這部分是受著作權所保護的。
X服裝形式設計(Dress Design)–>立體服裝本身: 在此指的就是衣服的「功能性設計」,譬如:A領、圓領; A字裙、百摺裙; 吊帶褲、圍兜兜、工作服等,透過各式剪裁、尺寸、風格等,達到衣服「功能性」的部分,則不受著作權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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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的兩個部分來看,不論他人按照設計圖或者所設計的服飾,重現「織物設計」—也就是美術圖形設計,這樣的行為就會構成「重製」或「改作」,而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反之,「功能性設計」(衣服立體設計)的部分,因為不在著作權保護的範疇內,而無法主張著作權受侵害。但著作權法這樣的設計不難理解,否則市面上就不是每家廠商都能設計A字裙或大學帽T,反而不利服飾業與設計業的發展。

設計師的設計:專利權
服裝設計取得專利的例子顯少,畢竟在快時尚的步伐下,申請專利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成本較不符經濟效益,不過筆者倒是有找到具功能性的「內衣」、「拉鏈」與「運動服」等取得專利權的例子。也就是說,這端視設計者對於產品線的規劃與產品的發展策略,在符合專利權取得的要件下(要件見參考資料一第三點),專利權可以做為企業經營時進可攻退可守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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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980714a(98年07月14日)

一、 服裝設計圖若具有相當之創作性,得為著作權法所稱之「圖形著作」,則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惟依照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衣服」,僅屬依圖實施,非重製之行為,該衣服並非著作或著作之重製物,先予說明。
二、 立體之衣服,本身非屬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該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予以「抄襲改作」並重製在衣服上銷售,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 此外,服裝類物品不論衣服、褲子、內衣或內褲等,只要該物品之外觀形狀、花紋(圖案)、色彩(色彩配置)或任二者以上之結合後所形成之整體外形,具有新穎創意,而且必須在該物品尚未被公開前,提出新式樣專利申請,經本局審查、檢索國內外相關先前技藝,未發現與該申請物品外形相同或近似之先前技藝,並符合該物品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而非易於思及之創作者,即可獲得新式樣專利權的保護。惟若無提出專利申請者,自無法獲得專利權的保護。(編按:新式樣專利經2011年修法後稱為「設計專利」)
四、 關於服裝整體設計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目前已為國際上所廣泛討論,我國亦持續關注此項議題之國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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