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不等於侵權,時尚產業設計師維權之路好艱辛—解析權利與策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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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idte:Michael Mandiberg, CCBY-S.A.

抄襲不等於侵害著作權

筆者必須一再說明,著作權法當中並沒有就「抄襲」規定,去年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教授卡爾.勞斯迪亞與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克里斯托夫.斯布里格曼共同出版了一本書:「抄襲經濟學:模仿如何激發創新」,就在本書封面開門見山地說「抄襲是智財三不管地帶」。沒錯!筆者甚至認為,「抄襲」僅僅是一種非常訴諸情感的用法。我們通常是透過類比後,「感覺」作品之間相仿程度而主觀認定有沒有抄襲。「抄襲經濟學」這本書透露出一個核心觀點:「智財當然要保護創新,但這個保護有一條界線,跨過了那條界線,就屬被智財法所容忍甚至鼓勵的『抄襲』,因為許多創新免不了所謂的抄(學)襲(習)」。而界線在哪?

1. 著作權法規定的是「重製」或「改作」
從前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設計師在服裝上的「美術圖型設計」在獨立創作完成的情況下,創作完成後即擁有著作權。倘若前述的設計被以相同手法或其他手法展現,又無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就會構成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或「改作」,若有銷售行為將另外構成「散佈」,侵權行為人可能需同事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

2. 設計產業如何認定「重製」或「改作」
服裝設計產業要認定有無「重製」或「改作」,在一般判斷上,依據設計產業的生態與個案情況判斷(1)被告有無合理機會接觸原告的創作; (2) 對比兩作品間是否有實質相似性。
以上判斷有一個前提與一個例外:
(1)前提是設計師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要主張的部分是獨立完成的「圖形美術設計」。
(2)例外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觀念」,所以人人都能以不同的手法表達衣服上「花卉」或「貓狗」等各式圖形的設計。但是這類「實物」的表達手法有限時—場景必要原則,基於對創作自由的保護,被判斷為侵權的可能性就較低。

3.我的設計可能在平行時空有個「平行創作」?
設計圈的元素很多元,但是在產業中每年會有流行的主色與元素,因此每位創作者創作前參考的資料往往會有雷同之處,如果因此創作出極近似的作品,著作權法也將此視為「平行創作」。不過筆者認在此要提醒的,這裡的情況是,兩創作人的參考資料有重疊之處; 而不是創作人A拿創作人B的創作為參考資料(否則,這就是著作權侵害的第一個要件—被告有實質接觸原告的作品啊!)。

如何證明無侵害著作權:拿出註冊商標反而可能挖坑給自己跳

近期五月天阿信的潮牌被爆抄襲爭議(阿信潮牌被爆抄襲 拉政府背書這麼說…),他拿出以潮牌的當家人偶取得商標註冊要證明沒有抄襲,但「著作權」與「商標權」係兩個不同的權利,各有各的規定,拿出商標的註冊證書只能證明有申請註冊商標這件事。至於如何證明自己是創作人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當中有兩個核心關鍵:

(1)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第一項「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這個在發表的著作上表示著作權人的姓名(或筆名亦可),所推導出的「推定效力」是第一道防護牆。
(2)要提出有力(利)的證據,智財局給了以下建議:
“一般來說,保留作者的創作歷程紀錄,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例如:保留作者構思時隨手記下的隻言片語、草稿、草圖、創作所使用的素材、與他人的討論、按日期就不同階段的創作進行存檔備份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之外,還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甚至是有關於創作性(創作高度)的證明,皆可產生相當的影響力。”參考資料

為什麼拿出商標註冊反而看來像是挖坑給自己跳?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對於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中,第15款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以「未經授權取用別人的創作」或「未經授權改編別人的創作」為基礎,申請商標,即便已經完成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最後,都有可能讓自己取得商標權的成本、甚至是施予對整個品牌的努力均付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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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法律與哲學的宇宙人,但更熱愛創新所帶來的新事物,正努力向各界學習,過著只有一生的Start Up Life。 My motto: “Don't limit your challenges; challenge your limits.” ― Jerry Du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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