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近商標爭議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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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 Brian Stetson, CCBY-A.NC.ND.

1. 識別性高才能叫無虞的經營品牌

最近的商標爭議「為你而讀」、「文案達人」,都有一個共通點,大家都覺得這樣的品牌名稱很普遍,無論取得商標於否,在市場上能夠在競品中被辨識出來,靠的就是透過圖形、發音獲聯想等方式產生「識別性」,讓消費者能夠將商品或服務與品牌連結。而取得商標後,倘若不積極維權,又因為識別性較低,除了維權成本高外,還可能遭致商標被撤銷或通用化。白話的說就是,品牌的名稱可能無法繼續使用,想必品牌經營者都不想見到這天吧…

2. 公司登記與商標註冊大不同:品牌經營者別漏了「商標申請註冊」!

以「文案達人」的案子為例,「文案達人」確實於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登記,但「文案達人」四個字於上述爭議發生的時點,尚未進行商標註冊,也就是說爭議發生時,並無商標權能夠主張。(完整始末請見:要智財局通過「文案達人」商標,容易嗎?!

因此,必須提醒品牌經營者:

「公司名稱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是不同的!」

公司登記設立,代表的是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司設立必要的公開資訊。商標註冊指的是,為保護經營的品牌在市場上所使用的名稱或圖形,商標權人可以透過主張商標侵權,而避免或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以註冊商標。

3. 「公司登記」與「商標註冊」間的關係?

(1)是不是自己拿的公司名稱註冊商標就會過?

首先,以自己公司名稱申請為商標並無不可,但是就如前述,公司登記保障的是工商經濟秩序,商標法保障著是品牌經營者的經營成果更使消費者能夠知悉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雖然可以以自己的公司名稱申請商標,不過還要通過智財局在識別性上的審查。

(2)可以拿別人的公司名稱註冊為自己的商標嗎?

經濟部智財局說:「基於公司、商號名稱的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不同,常有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類似的情形,實務上亦常見企業以自己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註冊,故他人登記的公司名稱若已臻著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者,申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即有可能致相關公眾對其商標指示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得註冊

(3)拿他人商標名稱作為公司登記,更糟!   

商業登記法第29條行政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的事由,在2016年修法後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

也就是說,當商標權人主張「公司名稱」侵害其商標權,經判決確定後,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公司名稱若未於六個月內變更名稱登記,行政機關將會逕行商業登記的廢止,若繼續經營業務,行政機關則將祭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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