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聽過不少「代購」想要小賺一筆,賣的是正品,但卻在其他環節因為違反其他規定反而被告侵權,而賠上一筆損害賠償金?這篇用一個例子告訴你代購所涉及的智財與相關法規。
1. 商標法採「國際耗盡原則」讓你可以安心賣水貨
國際權利耗盡說的是當品牌主第一次將商品出售後,既然已經因此獲得經濟利益了,就不能再因此對貨物加以主張任何權利,而且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擴及國內外。所以,以真品平行輸入的案例來看,權利耗盡的歷程:
2. 代購時你該注意的智財問題
一般最常見的情況就是使用了原廠所拍攝的文宣或文案,而被告侵害著作權,但是現在,代購的戰場也開到臉書社群上了,我們來看在臉書上,代購必須注意哪些坑!
上圖是代購業者到代理品牌所經營的臉書粉絲頁轉發宣傳頁連結,再附上自己的代購資訊,這樣可能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 著作權:
- 代購業者的轉載行為,因為影片設定為公開,而且是透過臉書連接直接轉載,所以並無侵害著作權。
- 但是如果代購業者以重製的方式下載影片,再重新放到自己的代購頁面,極可能侵害電視公司的著作權。
- 商標權:
商標權則是因為前述的「國際權利耗盡」,因此代購業者在一般使用情況下無須擔心品牌主、代理商或經銷商能夠主張商標權侵害。但是仍有兩種同時侵害「商標權人」與「被授權使用人」權利的行為:
A. 擅自加工、改造或變更水貨之商標,且使用於相同商品上
B. 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宣傳文案等處,加以陳列或散布
於以上兩種情況,足以惹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行為人是商標權人,獲得授權使用之人,或者是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時,違反商標法。(另參考82年台上字第5380號刑事判決)
- 公平交易法:
若代購業者利用代理商或經銷商的素材,則可能有搭便車、攀附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不當競爭的規定。
3. 結論:
只要在行銷手法上,沒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依照一般消費方式自行拍攝商品圖、撰寫文宣,這樣的代購行為都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