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TPP》TPP將如何改變你的數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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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是一個融合和公共及私人領域的多樣生態系統,貿易取向為主的TPP(環太平洋夥伴協定)排除了大部分的網路社群份子,如安全專家、作家、圖書館、使用者利益團體等,而更傾向於優先考量在維持和擴張數位世界壟斷力量具有利益的科技與娛樂公司。

 

在受數年強大的跨國企業影響力下所進行的秘密協商,也難怪在TPP各章節中幾乎不見任何保護一般網路使用者權益,或是對於數位產品獨立自主的使用權限的規定。任何有關提升公司權限、利益的條款皆是具有拘束力的強制規定,相反的,關於使用者保護的條款都是些沒有拘束力的理想空話,而可輕易的被經貿利益所犧牲。

 

因為TPP著作權篇章正是最令人詬病的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簡稱DMCA)的縮影,而隨著TPP正式被美國國會批准,意味著將更難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正。這對於其他TPP的參與會員國甚至將會有更嚴重的影響,試想美國在長期發展著作權合理使用及憲法第一增修案(First Amendment,即有關言論與表達自由的法案)保護下,仍受DMCA影響甚鉅,那麼法制較不成熟的國家更要如何應對?

 

以下便就將受到TPP關於著作權、數位管制政策所影響的各種角色進行討論:

 

一般用戶

  • 失去對於自己購買的數位產品完全的自主控制權限,因為解除數位保護(Digital locks)或是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這意味著不論是修理、改造、或是其他變更數位裝置或其內容的行為將通通被禁止,或至少是具有法律風險的。
  • 如果你上傳公開的東西含有受著作權保護的影片、音樂、圖片的話,不論是取用了多麼不重要的著作內容,都將會被平台管理業者取下,甚至必須支付違約金,你的帳號也可能被暫時或永久的限制,更不幸的是,如果恰巧夾帶了病毒,可能會吃上刑事責任的官司。
  • 而那些喜歡裝扮成影集或卡通人物的Cosplay玩家們也要小心了,如果被認定為有商業利益的話,將會被強制要求支付授權金。
  • 而當你在實況遊戲時,將評論分享給朋友或是粉絲時,也可能會被認為具有商業目的,而被索取費用或是你的實況將被中斷。
  • 大公司被賦予了更大權利維護他們的投資以及期待利益,而壓縮了公共利益。新的頂級網域名規範阻礙了EFF(電子前瞻基金會)及其他用戶權益維護團體致力於阻止網路實名制造成商標、著作權蟑螂肆虐的努力。
  • 數位產品以及網路的安全反而會因TPP條款受到破壞,因為TPP禁止成員國要求企業揭露原始碼或審查大部分數位裝置的程式碼。

 

發明家及企業主

  • 數位權利管理通常用於限制競爭,阻止工程師開發跨平台的整合軟體、非官方授權的維修,最重要的是,促進技術進步的關鍵環節-錯誤修正、改進,將受到限制。同樣的,做研究工作或者是引注時,也可能會受到數位權利管理的阻礙。
  • 在一些非主流的小型網站,企業主將沒有足夠的資源、法律知識來應付過度、甚至是錯誤的下架制度(如平台營運者有義務將有侵害著作權疑慮的內容下架)。
  • 想要在既存的著作內容建立新的服務模式,將承擔很高的法律風險,TPP賦予會員國更高的義務去取締違反著作權的情事,但TPP中並沒有如合理使用的例外規範,也沒有動機促使各國發展合理、彈性的例外模式。

 

圖書館、檔案庫、博物館

  • 過度擴張的著作權能損害將照片、書籍歸於公共領域的大眾利益。高額的損害賠償金無法應對實際損害,在變更著作原有形式的時候即產生法律風險,不論是著作本身侵權,或者只是為了保存著作的修繕、歸檔行為等。
  • 雖然說在圖書館、博物館這樣的場域,是明文規定的合理使用場域,但是如果使用的工具有規避數位權利管理的話,仍然是被禁止的,而這大幅限制了利用著作的空間。

 

學生

  • 因為著作權保護年限增長,意味者除非是年代更久遠的書籍,否則高價格要更久才有降價的空間。數位權利管理也會使得學生做報告變得礙手礙腳,例如設定為無法被複製的文檔,學生在引注、利用時即無法使用破解軟體去複製。

 

網路隱私及數位安全的影響(Impacts on Online Privacy and Digital Security)

  • TPP的新規定將阻礙EFF致力於網路用戶不必因為DNS(Domain name server)揭露真實姓名、住家地址等個人隱私,因為著作權、商標蟑螂常常透過此管道騷擾用戶,索取權利金。
  • ISPs(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為了防止非經授權的著作傳輸,將有義務去阻斷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s ,虛擬專用網絡),作為中介的VPN,如果沒有善盡取下侵權著作物的義務,即無法受到避風港條款的保護,將負侵權責任。
  • 當用戶所上傳的內容被認為有侵權疑慮而遭申訴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平台端提供用戶的個人資訊,以提起訴訟。
  • TPP中並無賦予網路安全研究明確的免責例外,這將使得任何非官方的人無法合法的破解數位權利管理,識別系統的安全漏洞。

 

網站經營者

  • 嚴格的著作權執法使得網路平台經營者為了避免收到牽連,只要用戶上傳的內容被舉發為侵害著作權,即會將其下架,儘管用戶使用情況實際上屬於合法的合理使用。當網站經營者收到侵權警告時,將會造成在搜尋引擎的排序降低,甚至是無法被搜尋到。

 

遊戲玩家

  • 在遊戲圈中,玩家自製模組等方式修改遊戲以增加樂趣是很常見的事,但這樣的行為即使並非盜版,但也因為規避數位權利管理而違法。
  • 在實況中進行遊戲、或者僅是對遊戲評論都可能會被取下,否則將被要求支付費用,或者是添加廣告,帳戶也可能被暫時或永久的停權。

 

藝文工作者

  • 在自己的作品中混和他人的作品將有更高的法律風險,因為數位權利管理的關係,幾乎不可能將某些作品再做利用,例如受保護的CD即無法再被做混音、擷取利用。
  • 過度擴張著作權人權利,使著作成為公共財(Public domain)的時間延長了數十年(從著作權人死亡後50年延長至70年),並且惡化了孤兒著作的使用,因為孤兒著作的權利人早已死亡、不具名、無處可尋,要取得授權是強人所難,而在沒有取得授權的情形下即須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 即使是合理使用或者是其他合法用途,只要將著作浮水印(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watermarks)移除即可能面臨侵權責任。

 

媒體工作者

  • 媒體以任何形式透過網路將企業的屬營業祕密的事項傳達給公眾(常見的爆料),將負有刑責,即使是揭穿企業的不法行為亦同。媒體再引用資料作為新聞報導時,存有很高的法律不確定性,因為在此部分缺乏合理使用及新聞使用權的發展。
  • 也因為在網域註冊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資訊下,將壓縮匿名爆料的空間(編按:爆料並非全然負面,在言論自由上仍有如避免寒蟬效應發生的功能)。

 

感知障礙人士(People with Sensory Disabilities)

  • TPP並沒有明確地將感知障礙人士納入免責條款,在要求嚴格的執法下,許多國家的法制可能本來就沒有特別考慮到這塊,而導致其權益受到影響,因為本質上而言諸種為了解決感知障礙者而做的著作轉換利用是有商業價值的。(編按:如視障人士使用的大字體印刷內容、著作重製之點字版本等。)

 

(本文為 電子前瞻基金會EFF,依據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美國 授權條款授權,作者為Maira Sutton,英文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Stefan Lins@flickr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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