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2015》2015年值得省思的智財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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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完了可愛的聖誕節,緊接著就是看煙火、聽免費演唱會的冷冷跨年了,在這歲末迎新的節慶裡,除了要慶祝之外,還是要繼續關注智慧財產權,就讓我們一起來回顧2015年幾個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判決吧!

 

商標之爭:富蘭克林v. 富蘭德林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商訴字第4號)

富蘭德林早期皆以「富蘭德林上海」對外表彰,且係從事大陸及稅務法令諮詢,後來富蘭德林的旗下事業改為 使用「富蘭德林事業群」,仍標榜係從事大陸及稅務法令諮詢, 但從102 年 7 月 18 日、同年 12 月 11 日設立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德林投資有限公司,並開始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富蘭克林突然發現這件事開始調查,才知道富蘭德林的業務早已逾越其商標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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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富蘭德林這個商標的使用已經超出登記範圍,且明知「富蘭克林」為著名商標還使用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標,且可能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為由,禁止富蘭德林繼續用這個名稱使用於類似「富蘭克林」商標所指定之服務及其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廣告,並且銷毀招牌、名片、廣告、信紙、包 裝紙、提袋及其他行銷物件,並且要求對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德林投資有限公司進行更名。

 

企業對於品牌的經營,不應該只關心自己,對於市場上出現的其他品牌也應多加留意。如果有和自己相當近似的商標出現,為了避免使消費者混淆誤認,還是得適時的主張自身權利。本案在今年11月23號才有了判決,從富蘭德林網站名稱都還不動聲色的情況下來看,應該還會有上訴審繼續吵吧!不知道大家覺得『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有沒有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呢?

 

著作權抄襲案:福福好創意公司二審終勝盜版業者(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第61號)

 

這個案子可說是插畫行業的重要判例!智由博集也曾專訪過Foufou Design的共同創辦人-洪佳吟,她分享了如何走過這場辛苦的訴訟之路(可參閱:獻給創作者們的勝訴:本土文創品牌Foufou戰勝盜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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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連鎖女裝店自大陸地區所購入衣服T-shirt印有未經授權的瘋狂Bunny兔(編按:即Foufou Design打造的插畫角色),並以每件新台幣(下同)180 元至200 元價格購入系爭仿冒服飾200 件後,在店內以每件330 元價格公開陳列並販售,不止一般消費者誤會,甚至連知名女星也穿盜版T-shirt。

 

一審法院採取被告抗辯的理由,認為被告對於該貨品為仿冒品並不知情,然,二審法院以「系爭美術著作縱非如米老鼠、Hello Kitty 般為消費大眾普遍認知之知名著作,然被告由系爭美術著作所呈現之內容亦可輕易得知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而被告係自大陸地區購入系爭仿冒服飾,然該服飾領標上卻記載韓國製,足見被告亦明知系爭仿冒服飾上之圖樣亦非其交易對象之大陸商家所創作,且被告身為服飾業20年經驗之人,為掌握流行資訊脈動實不可能不知系爭美術著作之存在」,故認為被告對於系爭仿冒服飾乃侵害著作權之物應為知悉。

 

這起案件給我們的省思之處,若以後要到中國或韓國批貨返台販賣,還是要善盡查證責任,確認進口來賣的東西是否為侵權物,如果要下訂單,也要再次確認,若都以不知道是侵權商品為由,仍會有法律風險的,故應謹慎小心避免受到刑事處罰。

 

以小搏大的專利戰:資訊管理平台專利打Samsung、HTC和凱擘大寬頻

你知道我們平常看電視的節目表,也是有專利的嗎?電視公司這麼多,怎麼整合這麼多的節目表呢?總是不可能人工整理吧?

 

原來是有一種資訊管理平台專門蒐集各電視公司的頻道資訊對照表,然後透過管理平台篩選出他要的資料,再上傳到網路供人下載。這個專利的擁有者今年一舉對Samsung、HTC和凱擘網路公司提起訴訟,這個專門在做智慧型遙控器的小廠商所提的訴訟,結果又是如何呢?

 

a3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415456號,專利名稱:多媒體遙控器之資訊管理方法

 

這個專利是由鴻達積公司Hometouch公司所擁有,其生產一種很特別的智慧型遙控器,可以即時購物、刷卡結帳、並且把頻道位置做一個調整重整12個分類選台的控制按鍵,也可以連接網路下載所有電視台的節目表儲存在這個多媒體遙控器上。而這個專利就是抓取各電視公司的頻道製成節目表後,上傳以供使用者下載。

 

Samsung GALAXY S5 行動電話中內建『Smart Remote』應用程式,Hometouch認為Smart Remote的運作機制與Hometouch公司的專利方法實質相同。但本案法院認為,Smart Remote的頻道資訊是向訴外人Peel公司在新加坡的伺服器取得,但 Peel公司管理跟運作都在新加坡,所管理與運作之新加坡伺服器所取得,而且專利範圍是及於資訊管理方法,不包含依照該方法製成之物,因而判定Samsung不侵權。(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 

 

而對宏達電的訴訟也是一樣的情況,HTC M8裡面內建的『Sense TV』的程式也是HTC公司向國外公司購買的(編按:國外都抓不到就對了),如果要主張HTC侵權,必須是一個依照這個方法做成的物才算是侵權,因此HTC也不用為此負責。(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對凱擘網路公司的訴訟,則是因為在凱擘提供應用程式名為『Home Play』的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市集,可以在Googly Play和i-Tune上下載,這個軟體後台運作機制可視為多媒體遙控器之資訊管理方法而提起訴訟。但法院認為,「多媒體遙控器」應解釋為「能播放多媒體且具有遙控功能之電子裝置,但不及於智慧型手機」,比對專利請求項也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故而不構成侵權。(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 

 

這起案件告訴我們,要主張自己的專利權時,必須認真審視自己的申請專利範圍到哪,到底是方法專利、還是物品專利,如果是方法專利,只能對實施該方法之人請求。就算有了專利權,也應該時時檢視,才不會花了冤妄錢打訴訟。

 

話說,筆者在查判決的時候默默的發現,我們親人的智慧財產法院今年開始有些判決用pdf檔上傳了,再也不用看純文字看得頭昏眼花了!清楚很多呢!

 

(Cover photo credit:Dark Dwarf@flickr CC BY-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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