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下架影片?從點閱率消失談受傷害的著作權!

0

近年網路時代發達,不少人會翻唱人氣歌曲PO上網,吸引大批粉絲關注,不過網路歌手蔡佩軒近日卻爆出YouTube頻道的影片遭檢舉被迫刪除,而檢舉的人就是那對夫妻成名歌曲「妮妮」的作曲人黃宇哲,目前已有18支影片被下架,超過4千萬點閱率全消失。

這陣子看到以上這則新聞,覺得相當值得討論,來龍去脈可以看下面新聞影片說明:

【有片】網紅翻臉!人氣歌手遭檢舉 YouTube停權4千萬點閱飛了

 

不過今天我們不是要討論什麼嘴巴大小 ⋯⋯。

我們要來看一下這個事件問題的爭議點:音樂著作權利歸屬YouTube的檢舉機制怎麼運作

Part 1  兩個音樂人和娛樂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音樂並非只有詞曲及演唱,其他的編曲、後製、混音等也屬於音樂著作的一環,而受到法律的保護。(比較爭議的問題在於,製作人和錄音、混音師權利的歸屬)

那這些音樂著作的著作權屬於誰呢?

在這個事件中的兩個音樂人蔡、黃如果是超人氣娛樂的員工,這些創作很有可能被認定屬於「職務上」的創作,與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蔡、黃如果是超人氣娛樂旗下的藝人,彼此可能是經紀關係,而非勞雇,那公司則未必會直接取得這些創作的著作財產權(但不排除有授權)。

但這些創作者,也可能是跟公司以個案接案合作方式(黃說與超人氣娛樂後期的合作關係),這比較像是委託創作,在與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時,受委託人(freelancer)享有該創作的著作財產權,但公司也可以使用。

不過話說回來,以上的情形都只是原則,當事人間都可以直接以契約去明定權利的歸屬。而實際上,由公司約定保有員工、旗下藝人、委外合作的音樂人創作的著作權,也非少見。
有興趣可去閱讀這個事件中「超人氣娛樂聲明」,便可窺知一二。

Part 2  因為公司積欠費用,因此主張音樂著作使用構成了著作權的侵害,有無道理?

先確定自己仍有著作權(著作財產權),否則根本無從討論權利侵害。
接著,即使有,但在這種情形下,也多會被認為是契約的履行爭議,公司會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但不代表雙方原本就音樂創作的授權行為就因此不合法(初始授權是雙方合意的),授權行為如果並沒有不合法,仍然沒有權利侵害的問題。

Part 3  向YouTube檢舉侵權,結果影片真的就下架了?

先來簡單說明一下YouTube的侵害著作權影片檢舉處理流程。

檢舉人(權利人)可提出「提交版權下架通知」,於頁面上填寫「版權申訴書」,提供包括:聯絡資訊、版權(著作權)遭侵害之作品說明、侵權影片的實際連結網址、擁有權利聲明及真實資訊聲明等事項,進而要求YouTube將被檢舉人(疑似侵權人)在該平台上的網路影片下架
YouTube受理上述下架通知後,(形式)確認該等資訊完整真實,就會直接將影片下架,並通知該被檢舉人。

被檢舉人(疑似侵權人)碰到影片被下架后,其帳戶也會同時收到「版權警告」(並可能會影響到【直播】即時串流功能)。此時如果被檢舉人認為檢舉人(權利人)的下架要求是錯誤的(例如,影片有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此時有兩種處理方式:

※ 向YouTube提出「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

要求 YouTube 將涉嫌侵犯版權而遭下架的影片重新恢復上線,但這比較複雜,因為在YouTube會將此轉寄給檢舉人,並要求檢舉人必須在10個工作天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實其已採取法律行動,此時讓YouTube可確保相關內容保持下架狀態。這基本像是先前所提到「通知-取下」安全港機制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架構展現。

 

※直接和檢舉人聯繫,請其「撤銷版權侵害聲明」:

請注意是要被檢舉人和檢舉人聯繫協商,而不是透過YouTube。換句話說,YouTube認為這是你們當事人之間自己的爭議,請自己處理,我不涉入,處理有個結果的話,那我就配合也尊重你們的結論,把影片回復,那如果沒有共識,就繼續維持下架的狀態(高招)。

如果檢舉人撤銷侵害聲明,那被檢舉人帳戶的版權警告也隨之解除,否則該帳戶可能要等警告過期,並且被檢舉人要上YouTube版權學校課程(看到這個不知道為什麼我笑了)
所以其實這個事件中,因為YouTube並不會(也無法)做完全實質的查核,因此初步確認權利人提交資訊正確后,第一時間就會將影片下架,後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爭議,仍然留交當事人自行處理。但可以確定的是,YouTube並不會因此受到波及(請看Part 4.)。

Part 4  YouTube憑什麼可以直接下架影片?

是的,你註冊時,從來沒看過的「服務條款」,裡面的「6.您的內容和行為」就明文:「YouTube不認可任何用戶或許可人提交到服務的內容,或者表達的任何意見、提議或建議,同時YouTube明確聲明免除承擔有關內容的任何責任。

YouTube不允許服務上有任何侵犯版權和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果YouTube在得到有關內容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的適當通知後,YouTube將刪除所有內容。YouTube保留未事先通知而刪除內容的權利。」(怕)

Part 5  被下架影片的受害人(被檢舉人)可否告檢舉人呢?

民法§184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如果以這件的音樂人(黃)主觀上認為自己是音樂的著作權人,因此行使這些行為,這樣是否有故意、過失,或故意被於善良風俗,加上這也是YouTube管理機制的一環,是否構成侵權,可能還需要討論。

這裡其實有個更有趣的議題:關於因為檢舉而下架的影片,所消失的四千萬點閱率,是否屬於損害?如果是,這要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這事件後續的走向,YouTube的影片下架只是隨之而來的結果,雙方(特別是演藝公司和音樂人之間)的核心問題,仍在於這些音樂創作的權利歸屬,以及涉及的授權費用支付問題(對於費用有無約定?範圍為何?)。

補充:YouTube的相關通知

提交版權下架通知(版權申訴書)

版權侵害通知規定

版權警告基本須知

本文特別感謝法律兵工廠/陳全正律師授權轉載。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蘋果新聞

 

責任編輯:Vivian C. 陳詠心

這篇文對你有幫助嗎?歡迎分享轉發!

About Author

陳全正律師,法律兵工廠的內容並不設限,但會將重心聚焦在文創、新創、時尚設計等產業的時事及法律議題分析及探討。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