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盤點-商標權資產的「再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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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標權的「再盤點」應該是絕少被提及的議題。

品牌行銷的時代,無論是提供實體商品、或是提供服務,品牌都已然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因為它代表了企業的文化、精神、對於商品品質或服務內容的堅持,傳遞到受眾端,就會直接反應在受眾黏著度上。

相較於早些年一公司一品牌的情況,現時的很多公司為了提供更多元的商品或服務,通常會有多個品牌、多個系列的商品或多個服務軸向在同步運行著。

關於商標權的「再盤點」應該是絕少被提及的議題。

品牌行銷的時代,無論是提供實體商品、或是提供服務,品牌都已然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因為它代表了企業的文化、精神、對於商品品質或服務內容的堅持,傳遞到受眾端,就會直接反應在受眾黏著度上。

相較於早些年一公司一品牌的情況,現時的很多公司為了提供更多元的商品或服務,通常會有多個品牌、多個系列的商品或多個服務軸向在同步運行著。

舉例而言,大家耳熟能詳的紅茶品牌「立頓」、人體清潔用品「LUX」、芳香及衣服清潔用品品牌「熊寶貝」,都是聯合利華旗下的日用品品牌,而事實上聯合利華在世界多個國家,都有為其經營的品牌完成商標註冊,就依台灣而言,以「聯合利華」為權利人的商標註冊(商標權)就有三千多件。

這或許對於很多中小企業而言是難以想像的數字,但回到最初來看,這一點都不稀奇,因為商標註冊是基於「對品牌的保護」、也是對「消費者的保護」,而這一切都是一案一案累積出來的。

但是這麼龐大的數量,品牌端該如何去管理?

商標取得註冊後,擺著就沒事了嗎?

以下幾個點應該被理解,而且「商標權的再盤點」其實應該被有計畫的在意。

商標註冊的分類

首先,提出商標申請時,需依據商標要使用在哪些商品(例如洗衣精、耳機、籃球)或服務(法律顧問、零售商店、餐廳),在提具商標申請書時,將其做好分類,並依類別提出申請,且經審定核准後,方可以完成商標註冊。

所以在申請前,就必須有規劃性的分析這個商標未來的使用(指定商品/服務),進而指定在相對應的類別,依現時一類即為一案的情況,同一個商標有可能因為指定的商品跨類,而會同次或逐次申請在多個不同的類別。

例如「智由博集」是以自媒體為營業定位,以產出「數位內容」為主,所以初始時是申請在「出版品」的類別;後續又因為開始舉辦活動講座、教育訓練,所以後續又再申請了與「活動講座」、「教育訓練」相關的類別;所以這些年下來,「智由博集」陸續取得多個類別的商標註冊。

意即,同一家公司縱使只有一個商標也是可能會有多個商標權的

多品牌經營

如同前述「聯合利華」的例子,該公司主要是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品牌,舉凡人體清潔用品(身體、頭髮…)、飲料等等,所以該公司歷年來會針對旗下所經營各品牌進行商標註冊。

所以同一公司也可能會擁有多個不同的品牌(商標權)。

既有商品、也有服務

一家公司也可能同時經營商品類別的品牌、以及服務類別的品牌,例如「家樂福」最早是提供「賣場服務」,所以最初申請註冊的類別應是以「服務」為主的類別;後來「家樂福」也開始直接找加工廠代工,直接販售以「家樂福」為品牌的自有商品,例如洋芋片、衛生紙等,據此,「家樂福」也會在食品、衛生用品的相對應類別,以「家樂福」提出商申請及註冊。

小結

綜合以上所述可知,一家公司的品牌組成情況:

一、 單一個品牌跨多個類別

二、 多個品牌

三、 多個品牌,各有多個類別

「商標權的再盤點」有多重要?

在前述小結的情況中,隨著年月的增加,一家公司的商標權就會逐漸累積為多件,但既然已經取得註冊了,且每個商標權的有效期間是十年(自公告日起算),那為何有需要「再盤點」?

一、「商品」或「服務」的改變

隨著經營的時間、市場需求、經營策略等因素,公司都有可能會調整經營的內容或走向,

例如增加或減少商品的品項、增加或減少服務的內容。

  1. 增加商品項或服務項:

增加的商品、服務如果是當初申請註冊時未列入的、或是跨了其它的類別,則就有可能需要另行再申請新案,以盡可能完備不足的商品項或服務項 。

  1. 減少商品項或服務項:

這樣的情況雖然不必然要須要主動去縮減商品項或服務項,但也有可能因為長久未使用,而造成「被廢止」的風險(三年未使用即可成為「被廢止」的理由)。

二、品牌外觀的調整或改變

部份品牌有可能因為經營策略的調整、形象的再定義等原因,而重新設計其品牌外觀,例如品牌圖像的改變、甚或是名稱的改變;如此,當下真實使用的品牌與當年申請的商標外貌,可能已經有相當大的差異。

  1. 如果是後來的商標使用與原註冊商標有相當的差異,可能會因為「不當變更商標使用」而形成「被廢止」的理由。
  2. 因為怠於維護其商標的識別能性,而使其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通用名稱或形狀,致使其喪失了「識別性」,也會形成「被廢止」的理由。
  3. 變更樣貌後的商標實則應該要另行再提申請並完成註冊,以符合保護現行品牌使用的現狀。

三、已經不使用的商標之處理

  1. 商標權十年屆滿後,如果沒有辦理「延展」以延續商標權的有效期間,則屆滿後商標權即當然消滅。
  2. 可以經過「再盤點」,整理出確定不再使用的商標權。

(1) 有效期屆滿後消滅

(2) 尋求適當的被授權人,將不再使用的商標權授予他人繼續使用

(3) 尋求適當的被移轉人,將不再使用的商標轉讓(賣出)予他人

(4) 補充:以上第(2)、及第(3)應經過詳細的評估,方可做「商標權授權」、或「商標權轉讓」,其前題是不能影響原公司其他商標權之行使

四、盤點週期

因為不同的公司,可自定義不同的「盤點週期」:

1.30件以下的公司,建議至少每3年盤點一次;

2.權利數多的公司(約30件以上),建議每年盤點一次.

總結

「商標權」是對應「品牌保護」最有效也最直接的權利,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實有其義務及責任去維護商標的正常使用,才可以確保「權利」能被有效執行,此也意謂著「商標權」在必要時,才能發揮其作用。

 

CoverPhotoCredit:CC0

責任編輯:SarahKuo

(本文授權轉載自 詹豐隆/詹詹,原文刊登於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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